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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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维修作业管理。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施工前的准备第三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及计划检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工程由技术管理部按照施工图纸编安全制施工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大修由设备部按照施工图纸及计划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报请分管总监批准。计划检修由车间提出检修项目,报请各公司综合部,由综合部编制检修计划及开停车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第四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在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及其他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检修前,建设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第七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八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第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一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十二条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按《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制度》执行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五条挖土施工需严格按照《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六条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泄漏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现场。第十七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时,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执行《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二十条在公司内断路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第三节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第二十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第二十五条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第二十七条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第四节施工完工后处理第二十八条施工完工后,撤除安全标志,恢复安全设施。第二十九条场地清理干净,保证道路畅通。第三章检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职责与频次(一)设备大修由设备部负责,设备的大修取决于整个生产系统设备运行的状况,凡单台或多台设备的检修超过72小时以上的,设备部必须提前做好大修计划和大修前的准备工作,并编制大修施工方案,经相关职能部室会签,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到各施工单位组织培训。大修时按大修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实施;(二)检修时间在72小时内的,由各公司综合部负责,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各公司综合部负责汇总审核,组织各施工单位相关培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岗位、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大的岗位检修时要编制施工方案,各公司综合部负责汇总审核,并组织各施工单位培训。(三)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各公司综合部制定检维修计划。第三十一条检维修前准备(一)检维修前:1、进行危害、有害因素识别;2、编制检维修方案;3、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4、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5、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6、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7、办理各种作业证,在办理安全作业证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二)检维修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三)检维修设备、管道等的清洗置换工作由其所在岗位负责。检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由维修班负责。(四)检维修项目计划由车间制定并组织实施。车间每月24日前将计划报至综合部备案。(五)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并对维修人员交代清楚任务、注意事项并落实安全措施。(六)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检维修前要根据作业工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的不同对检维修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确保作业人员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七)维修人员应在检维修前,做到检修机具齐备,并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八)检维修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九)对需外协人员检维修的项目,应经所在工段班组工艺处理完毕、分析合格后方可移交,并加强监护。第三十二条检维修安全规定(一)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票证齐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三)检维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的设施、管道连通时,必须隔绝。(四)检维修易燃易爆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五)在检维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六)在检维修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周围和生产情况,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七)检维修传动设备时,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八)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备有必须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九)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十)应将检维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避免出现环境污染。(十一)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十二)参加检维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十三)严禁对检维修内容随意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十四)设备大修时:1、设备部制定检维修方案,施工进度表,并负责落实设备采购的备品备件到货情况,监督验收公司及外协施工的质量。2、各车间定好检维修人员,备好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五)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检维修完工后处理(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二)由维修人员清理现场,对检维修的设备维护至带式运行状态。(三)检维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车间认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施工与检维修的监护要求(一)在每一个检维修作业过程中,负责检维修的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三)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五)监护人员要监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六)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况增加监护人员。(七)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第四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包括承包单位)在施工和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凡是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属地原则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实行连带责任处理,并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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