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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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女孩超市被强行搜身案例赏析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两人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到底拿没拿?”二人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二人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二人的手袋。在此情况下,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一、什么是起诉状?起诉状(俗称“状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或与当事人的另一方对有关权利与义务问题发生争执而未能协商解决时,为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时写的文书。起诉状历史悠久《后汉书·赵充国传》:充国上状曰这说明在汉代已成为陈述事实的文书或诉状。起诉书与起诉状的区别起诉书起诉状作者人民检察院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适用范围较重刑事民事、行政、较轻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举例足球打破金鱼缸争吵起诉状(受害人)打架、伤人严重起诉书(检察院)二、起诉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三、起诉状种类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行政起诉状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的书面请求。自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附带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请求。被告行为轻微触犯刑法。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起诉状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此致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本诉状副本×份2.证人×人3.书证×份4.物证×份首部正文尾部当事人基本情况四、起诉状的结构首部标题:原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写清起诉状的种类法人代表: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正文诉讼请求:层次分明、具体明确事实与理由:双方关系、纠纷始末、依循的法律依据、对方应承担的责任证据和证据来源: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尾部送达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盖章附项•民事起诉状•原告:王×,女,25岁,汉族,××省××市人,无业,住××市列车段工人宿舍。•原告:倪×,女,24岁,汉族,××省××市人,××公司工人,住××市××路19号。•被告:××超级市场,地址在××市××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经理,手机号码:×××××ו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当庭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每人精神损失费2000元人民币。例文•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02年9月3日下午到××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时,被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被质问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说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把原告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着张贴的“本超市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的告示,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气愤地将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有名工作人员还说“拿了就是拿了,不要不承认”等难听的话(有顾客××为证)。检查手袋没有结果,又要求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所有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面对如此难堪的场面,原告伤心地掉下了眼泪。商场工作人员仔细检查后,确未查出什么东西,这才向原告道歉并放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之规定,被告××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对原告进行搜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失眠,寝食难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2000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顾客××,住址,××××。•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具状人):王ו倪ו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五日••附:1.本诉状副本3份•2.证人1人•3.书证1份起诉状的写作要求1.诉讼请求要明确和合理合法2.摆事实讲道理要有理有据THANKYOUSUCCESS2020/4/3019可编辑请指出这则状书的缺点夫亡妻少,翁壮叔大;瓜田李下,嫁与不嫁?要素残缺:无头无尾,无证无据指出下面起诉讼文书存在的问题。案情:2004年1月21日,岳阳市民何某来到一酒店就餐。由于酒店地面洒了些油水,在走近餐桌的过程中,何某不慎摔倒。造成左脚踝关节骨折,遂起纠纷。双方就赔偿事宜争执不清。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起诉书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我叫何××,今年35岁。今年1月21日,我应朋友之邀,到××大酒店去吃饭,结果因餐馆地面泼有许多油水,导致我上桌时摔了一跤,摔成骨折。而酒店方却拒绝赔偿我的医药费。我实在无法忍受,于是只好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请人民法院作主,判决××酒店赔偿我的全部医药费。此致敬礼何××1、首部错误:一是标题应为“民事起诉状”,而非“起诉书”,后者只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使用;二是未列明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三是用于书信的称呼方式。2、正文部分错误:一是未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二是事实陈述不全面、清晰,三是未举出必要的证据,四是措词不严谨。3、尾部错误:一是采用了书信用语,应为此致××法院,即可,二是未列明制作日期,三是无“具状人”用语,四是未列明附件内容。写作训练: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王丽,女,30岁,汉族,某市人,本市某研究所工程师,住本市西区梅圆路15号。被告:宋某,女,42岁,汉族,某市人,无业,住本市西区白云路38号。原告父亲王贵与母亲阮氏,生育子女二人,儿子王名,女儿王丽某,即原告,一家四口,有私房3间。父亲王贵早亡。1995年王名与本案被告宋某结婚,1998年王名因病死亡,未生子女。由于宋某没有工作,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2年原告结婚另过,被告未再嫁,一直与阮氏生活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一直由阮氏负担。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找茬发火,与阮氏吵闹,并且懒惰成性,叫阮氏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阮氏对此非常不满,但看在死去的儿子的份上,百般忍让,阮氏每年总要去原告家住上几个月散心。2003年阮氏去世,留下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存款一万元。王丽要求继承祖传房产并白云路38号平房三间和全部存款一万元。考虑到被告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住处,同意留出一间归其居住,至其死亡。宋某认为她也享有继承权,应与王丽共同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王丽因此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祖产平房3间和存款一万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私房产权证;邻居李某、王某证言证明宋某与其婆婆阮氏关系不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民事起诉状原告:王丽,女,30岁,汉族,某市人,本市某研究所工程师,住本市西区梅园路15号。电话:×××××××。被告:宋某,女,38岁,汉族,某市人,无业,住本市西区白云路38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一、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二、继承母亲的全部存款1万元人民币;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父亲早亡,我与母亲阮氏、哥哥王名相依为命,一直居住在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祖传平房中。1995年王名与本案被告宋某结婚,1998年王名因病死亡,未生子女。由于宋某没有工作,由母亲阮氏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2002年原告结婚另过,被告未再嫁,一直与我母亲阮氏生活在一起,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也一直由我母亲阮氏负担。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找茬发火,与我母亲阮氏吵闹,并且懒惰成性,叫我母亲阮氏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我母亲对此非常不满,但看在死去的儿子的份上,百般忍让,我母亲每总要来我家住上几个月散心。2003年我母亲去世,留下祖传房产白云路38号平房3间(共67平方米),存款一万元。我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考虑到被告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住处,同意留出一间归其居住,至其死亡。但被告不同意,要求与我平分遗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是遗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对婆婆未尽赡养义务,且长期惹婆婆生气,不享有继承权。特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你院依法裁判。此致北江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人:王丽2004年8月12日附:1.本状副本1份2.私房产权证复印件1份3.邻居李某、王某证明宋某与其婆婆阮氏关系不和的证词1份答辩状一、答辩状的含义答辩状是答辩人用于答复和辩驳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的诉讼文书。与起诉状相应而产生。二、答辩状的分类1.民事答辩状2.刑事答辩状3.行政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杨玉,女,50岁,汉族,W市人,W市棉纺厂工人,现住W市北区文山路8号。因原告李云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1980年嫁到李家,1991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我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云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融洽。1994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婆婆的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三、答辩状的结构及写法2003年婆婆去世,我一个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状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婆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测。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2.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房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方米)。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婆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屋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此致W市北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杨玉2004年1月14日附:1.本状副本1份2.书证1份答辩人:被答辩人:答辩人因XXXX一案,进行答辩如下:(案由)答辩理由:答辩请求: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签名或盖章)XXXX年XX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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