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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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5.1一般规定5.1.1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1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2机械拆除、爆破拆除应采用洒水或喷淋式措施。人工拆除法,应采用脚手架围挡、密目网、立笆或布式围档等措施,以控制粉尘外泄;严禁采用整体拉、推墙体的拆除方法。3清理楼面、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设施。5.1.2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5.1.3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车辆外出,应符合本规范4.2.21条的规定。5.1.4拆除施工现场,应严格划分材料堆放区和施工通道界限,及时清除遗落物料、渣土;清扫时应洒水,以防扬尘。5.1.5拆除工程现场围栏应按本规范4.2.1条的规定执行。5.1.6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拆除工程扬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2拆除作业要求5.2.1建设单位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由具有相应爆破与拆除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5.2.2施工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编制扬尘控制方案。5.2.3拆除工程为人工拆除时,应搭设脚手架,张挂密目立网;楼层内施工垃圾破碎和清运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并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5.2.4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尤其是采用机械、爆破拆除),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严格控制拆除操作、废渣破碎、堆积、装载、车辆运输和大风等扬尘产生。5.2.5爆破拆除时,应制定并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法,对扬尘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控制扬尘的措施:1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2建筑物内部应洒水;3各层楼板设置盛水袋;4起爆前后喷水降尘。5.2.6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的车辆进行高压清洗。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5.2.7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降低噪声的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音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的防护棚或屏障。5.2.8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以免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5.2.9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2.10拆除完毕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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