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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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防范标准5应急管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重要目标分类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人防配置表附录C(规范性附录)物防设施配置表附录D(规范性附录)技防设施配置表前言为建立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反恐怖防范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发电企业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反恐怖防范标准(模板)》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标准。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共分为电网、火电\风电、水电1:程等三部分,本标准是其中之一,各发电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规范开展反恐怖防范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应依据本标准对发电企业进行反恐怖防范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本标准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分别对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的重要目标分类、人防配置、物防设施配置、技防设施配置做出了要求和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反恐怖工作I办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负责解释。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火电\风电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的工作要求和重要目标的防范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火电厂、风电场的反恐怖防范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93号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电监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安全(2009)61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规范\GB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25287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T7946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GB/T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A69防爆毯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576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594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76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恐怖活动terrorismactivities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3.2恐怖活动组织terrorismorganization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3.3恐怖活动人员terrorists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3.4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简称:重要目标)importantgoalsofcounter-terrorismprotection指一旦遭受恐怖袭击,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场所、建筑、工程、设施等。3.5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简称:重要部位)keypartsofcounter-terrorismprotection指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中对功能和使用起决定性作用的区域、设备等。3.6人力防范(简称:人防)personnelprotection指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努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理等)。3.7实体防范(简称:物防)physicalprotection指用于反恐怖防范目的、能阻止或延迟恐怖活动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3.8技术防范(简称:技防)technicalprotection指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技术手段。3.9常态反恐怖防范normalanti-terrorismprecautions指在社会安全形势稳定的H常状态下,采用的一般性、常规性防范措施和行为。3.10非常态反恐怖防范abnormaIanti-terrorismprecautions指在国家对反恐怖1:作提出要求的特殊时段或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恐怖袭击事件预警的情况下,采取的加强性防范措施和行为。3.11变电站substation是电力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系统中变换电压、接受和分配电能、控制电力流向的电力设施,是将各级电压的电网联系在一起的枢纽。主要包括变压器、母线、断路器、隔离开关等电气设备、建(构)筑物、屯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等。3.12输(配)电线路transmission(distribution)Iines连接发电厂与变电站之问、变电站与变电站之问或变电站与用户之间,组成网络以输送(配送)电能为目的的电力设施。3.13火电厂thermalpowerplant利用煤、石油、天然气等固体、液体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转换为动能以生产电能的工厂。3.14风电场windfarm由多台风力发电机细.组成的电站。4防范标准4.1总体要求4.1.1运营管理火电厂/风电场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地方标准,坚持“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4.1.2发电企业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仓业的反恐怖防范T作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凋联动机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4.1.3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对发电企业落实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1.4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发曳企业应建立与本企些反恐怖防范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和研究改进防范措施,落实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保证反恐怖防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中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4.1.5企业应建立本单位反恐怖防范工作制度、重要日标和重要部位保卫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建立例会制度。4.1.6发电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初步分类(分类标准见附录A),并将分类结果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未作为重要目标列入附录A的火电厂/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等类型发电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4.1.7发电企业需要对重要目标分类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建议报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4.1.8发电企业应根据火电厂/风电场重要目标分类情况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4.1.9新建、改(扩)建火电厂/风电场工程项日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设反恐怖防范安全设施、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丁、同时投入使用。4.1.10发电企业应定期对反恐怖防范设施、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保证设备完好。发电企业应鼓励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用以提高反恐怖防范水平。4.1.11发电企业应整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保卫等资源,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提高反恐怖防范综合能力。4.1.12发电企业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报送涉恐信息。4.2常态防范标准4.2.1人防标准4.2.1.1发电企业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恐怖防范的具体工作。反恐怖防范人防配置要求见附录B。4.2.1.2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外,还应熟悉本食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4.2.1.3发电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拟聘用的安保服务公司资质及安保服务公司派出人员的背景进行审查,防I上可疑人员上岗。4.2.1.4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发电企业应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和学习时间,对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4.2.1.5发电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并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4.2.1.6反恐怖防范重要目标需要配备武装警察守卫力量的,发电企业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派驻武装警察进行安仝守卫。4.2.1.7发电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在人员、车辆、物资等主要进出口设置24小时值守的固定检查门卫(哨位),并配备通讯工具,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没有内部通行证的车辆进入重要曰标。4.2.1.8发电企业应加强重要部位的值班守卫和巡逻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严防恐怖分子通过各种渠道将各类危险物品带入重要部位。4.2.1.9对进入重要部位的临时外来人员、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人员,须经安全保卫部门背景审查后方可办理审批、备案、通行手续。4.2.2物防标准4.2.2.1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主要有防盗安全门、防盗栅栏、实体围墙、隔离栏(墩)、机动车阻拦装置、应急用品等。物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安装要牢固可靠。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C。物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2.2.2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照明设施、警戒标志,进出口设置固定门岗(包括岗哨楼、岗亭)并配备橡胶棒、应急灯等用品。在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划定警戒线,设置人、车分离通道,配置安检设施、设备、机动车减速带等,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实物屏障一般包括围墙(护栏、钢网墙)、警戒标志等。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m。围栏(墙)应结构坚固,不易攀爬,一般采用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等结构形式。4.2.2.3重要目标出入口、周界困墙等应设置符合GB50034要求的照明设施,夜间照明设备的点亮率不低于95%。4.2.2.4发电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宜配备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多发捕捉网发射器、电警棍、防暴棍、盾牌、手铐、催泪罐、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爆毯、防冲撞钉、与地方公安部门联网的通信器材、巡逻车等装备。4.2.3技防标准4.2.3.1发电企业反恐怖防范的技防设施包括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出入口控制系统、重点部位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D。技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4.2.3.2发电企业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系统应有监控、报警控制台,监视、录像、存储、打印、复制、通讯设备、报警部位显示模板、备用电源等;系统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没施,以及满足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4.2.3.3发电企业厂区、重要部位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系统座能对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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