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与依法治国(行政)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改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法治是人类社会最佳的治理模式: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后就一直在寻找最佳的治理模式;国家作为超越社会所有个人和组织之上的产物,其最佳的治理模式是法治;古希腊人的探索,(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从贤人政治到法治);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国家权力表现为暴力、强权和专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治成为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治理模式:民族国家的产生带来国家主权的强化和对社会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增强;市场经济的产生要求国家权力遵守和保障市场规则;民主制度带来对权力的制衡和分权;市场和民主带来个人权利的张扬和保障;跨国贸易和人员交流带来普适性“人权观念”的产生;全球化和进一步强化了“法治”和“人权”观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二)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是对我国两千年来超稳定性“封建结构”的彻底否定。中国历史上可以因个别领导人的文功武略造就一个时期的“盛世”,但终难逃脱“兴也勃焉,亡也忽焉”的政权更迭的历史周期率,无法摆脱封建的皇权专制,建立良性治理制度。毛泽东与黄炎培的对话提出了解决这一循环周期和社会动荡的对策:“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但并未真正解决民主与法制之间关系,也没有真正解决民主制度建设问题。49年以来的:以国家权力而非市场规律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和专政,忽视公民权利,忽视民主;权力高度集中和个人崇拜,“人治”而非“法治”;造成了惨痛的历史教训;也极大消弱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创新的必然。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我国在法制建设上既有深刻的教训,又有独特的经验;在经历了我国法制发展的几个阶段后,及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以往的治国理念和方略进行了深刻反思,石破天惊地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1981年审判林彪和四人帮反党集团;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保障人权”。2005年提出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没有理念的指引,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德国“法治国”在希特勒时期的蜕变;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很好地解决法治的问题;西方“法治”是在西方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针对其特定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出来的理论与实践;在全球化时代也具有“意识形态”输出的一面;我国法治发展必须要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人口众多、国土面积大,资源短缺,民族多,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道路,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中国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具有其特定环境和特点;在中国背景下的法治实践需要发现和发展符合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它需要积极和大胆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但又不能简单地照搬和移植;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提出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1.合法性问题是任何政权都无法回避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树立依法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为人民政权奠定其法律基础,维护其合法性。从宏观看,涉及政府和执政党存在的基础问题:古今中外所有政权都要论证其自身的合法性;合法性问题是现代社会中国家政权的首要问题;我们党革命实践的转变: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从“枪杆子出政权”到“法治政府”的过渡;从“权力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改变首先要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中外历史上对于合法性的诉求:皇帝,轩辕氏: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长而敦敏,成而聪明。……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夏禹,名曰文命。禹之父曰鲧,鲧之父曰帝颛顼,颛顼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黄帝。禹者,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高祖,……父曰太公,母曰刘媪。其先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是时雷电晦冥,太公往视,则见蛟龙於其上。已而有身,遂产高祖。高祖为人,隆准而龙颜,美须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清末慈禧太后:祖宗之法不可变。国民党的“伪法统”的存废。拿破仑自行加冕。议会的起源及主权在民思想的出现。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从微观看,涉及具体行政决定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决策权的合法性(如湖南嘉禾县拆迁事件,四包两停)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抢劫犯当场击毙”的提法;)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北京交警对同一司机常年违章的处理)行政救济的合法性等。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2.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作为革命党时期,主要任务是武装革命;相应的执政方式是强调对伪法统的颠覆,是革命队伍内的纪律、集中和协调一致;成为执政党时期,主要任务是经济建设,为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执政方式应当是为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发扬民主,依法治国。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我们曾经有过深刻甚至是惨痛的教训,以“运动治国”、“政策治国”、“个人集权”、“无法无天”。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2.转变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主要转变:指导思想转变: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有健全的法制;执政党执政方式的改变:执政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要管党,党政分家,不能以党代政;党的领导主要是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组织路线方面的领导;改变党的领导的方式;权力的法律基础:确保国家权力建构和行使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建立、完善和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政府角色、地位和功能的改变:依法行政,维护司法独立,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和制度;当前,政府机构和官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从黑煤窑、黑砖窑、社保基金案、违法使用土地、环境污染等案件可以看到其重要性);运用法律进行治理;所有人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3.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什么是现代社会:生产技术角度:(工业革命、高科技、知识经济)社会结构角度:(城市化、利益多元化)城市数量不断增加,1978年至2003年,1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从13个增加到49个,50万至100万人的大城市从27个增加到78个,20万至50万人的中等城市从59个增加到213个,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个数从115个发展到320个。城市发展的质量不断提高。1978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7.9%提高到41.8%,年均增长速度是改革开放前30年城镇化年均增长速度的3倍多;城镇人口从1.7亿增加到5.4亿;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到661个。——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2005年11月9日制度角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人为本,人的自由发展空间进一步得到扩展:(马歇尔论述的公民权利发展过程:基本民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基本民权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政治权利则是参与政治的权利,普遍的选举权是核心;社会权利则视公民当然享有教育、健康和养老等权利。人权的张扬、人的交流和流动成为趋势。)法治是走向现代社会的要求。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3.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全球化:全球市场的形成,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全球共同问题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的新格局;全球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相互影响、沟通、协作和趋同;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机遇与风险:198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折合当年美元计算为2,017亿美元,占当年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83%,200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19,317亿美元,占当年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升至4.7%,;我国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过大(35%左右),因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过多地依赖外贸出口。从国际比较看,世界平均外贸依存度从1978年的32.8%上升为2005年的56.4%,年均44%。而我国则从1978年的8.4%上升为2005年的67.2%,年均45.9%。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3.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社会转型:经历社会制度、体制、观念、经济模式、生活方式的大范围变革的社会是转型社会。中国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变革,是典型的转型社会。社会转型的分类:按转型社会的推动力进行划分,外在推动:外力入侵、国外压力;内在推动:政治危机、经济危机;执政党、反对派;按转型的方式进行划分:激进式:和平或暴力的政治对抗;渐进式:和平形式进行的改革;按转型的规模和力度进行划分:单一领域内的转型:全方位的转型:按转型的效果:成功转型;社会震荡和改革失败。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3.现代社会中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中国的社会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而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通过健全的法治来建立和维持;健全的法治需要有科学的法治理念来指导。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对法治的需求;(创造良好的外资投资法律环境,等)社会利益多元化对法治的需求;(例如大寨建大庙;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和“公共空间”)民族与族群关系对法治的要求(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讨论)社会转型对法治的需求;(有序的转型,而非无序的混乱)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4.中国法理学创新的挑战:(1)对法治认识的深化:法治自身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硬件:法律和制度;软件:法治理念;系统:软硬件结合的良性运行状态,法律的治理。(理性的规则治理。)其核心是通过法律对公共(政治)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原则和精神;没有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也会误入歧途或形同虚设。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4.中国法理学创新的挑战:(2)我国法治发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面临的问题:从“无法可依”到“有法不依”,从静态法制到动态法治过渡;需要观念的更新,抛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理念;(例如“彭水诗案”、佘祥林案、收容审查、欠农民工薪水等);无论是和谐社会建构,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新的法治理念融入其中。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4.中国法理学创新的挑战:(3)我国法制建设经验需要产生有中国气派的法治理念:最初提出的是“现代法治理念”,胡锦涛同志把它改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研究的类型;a.启蒙型:(例如刘涌案件)引进西方理论,发人振聵,解放思想,更新理论,推动改革;带来盲目照搬和以外国为标准的倾向,以西方为摹版的理想和以批判现实为主调的研究空气,忽视中国现实问题,空泛议论取代科学和实证研究,谈“应然”多于谈“实然”,谈理想国多于谈具体制度和方案,无法解决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冲突。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回答的问题b.诠释型:简单地以法论法(法条主义)推动法律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办事,无法处理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纠纷和新的变革;缺乏创新性;c.经验实证型:摸着石头过河,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引,忽略理论提升和创新;法治发展的现实和理论创新的需要,需要发展和提出中国的法学理论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