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注意事项设立安全评价报告项目选址总图布置工艺技术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加油加气站除外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与周边设施的间距符合GB50016、GB5016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要注意以下条例、文件的规定: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011.7.1)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1.1)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要求200米。废止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1998.1.7)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5.《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2012.3.1)第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条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6.各行业准入条件①《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007.10.12)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②《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12.1)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③《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2009.1.1)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1-89)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焦化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焦化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④《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2010.12.31)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⑤《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2011.2.14)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氟化氢生产装置。⑥《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2011.3.7)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⑦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7.典型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特别注意第5.4.6条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应远离厂区主干道、易燃和易爆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2006年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总图布置项目概况描述总图布置情况,描述该项目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及辅助设施、道路等的位置及其相对位置,列表说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及其法规符合性。选址与总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是否有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注意事项】总平面布置依据GB50187、GB50489、GB50016、GB50160等标准进行检查既可,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工艺技术一、政策符合性建设项目概括要论述项目来由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各种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2、《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13号)3、《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4、《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5、《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15号※6、《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7、《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工联电子〔2010〕137号)※8、《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6号)※9、《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1年第7号)※10、《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2年第18号)※...........说明:带※者为对周边设施有间距要求的准入条件。二、合理可行性建设项目概括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