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第二期)项目----课题负责单位:华东理工大学课题合作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久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课题负责人:金永红课题组成员:奚玉芹、张金泉、熊德文慈向阳、陈凯风、俞辰佳由于历史和制度沿袭的因素,我国目前期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一股独大”和董事长或总经理高度集权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缺乏形成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政府作为第一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从而产生“政企合一”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缺乏良好的问责机制,缺乏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乏规范化的授权和约束机制,在法人治理过程中盛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监管规范不到位。以上这些存在于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不仅对期货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了众多不利的影响,还严重侵蚀了我国期货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危害到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是我国期货市场得以进一步健康、良好发展的当务之急。但要建立、健全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首先对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并对影响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有系统地认识和掌握。本课题就是在对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和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状的比较研究的结果,研究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步骤和路径选择,初步设计了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最后提出一系列建立、健全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一、国内外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11.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属于金融服务业,二者之间虽然有诸多不同之处,但从本质上来说,二者却又有很多相同或类似的地方,将二者作一定的比较和对照,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具有较大的借鉴和指导作用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相同点主要有两点:一个是二者同属于金融服务业;另一个是二者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基本相同。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有三点:首先是规模不同,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相比要小得多;其次是经营范围不同;再次是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不同。2.美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知道,美国的投资银行业是世界上最为发达和最有国际影响力的。它的迅速发展和它在国际同行中的地位与其相对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分不开的。美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股权结构分散,流动性强;董事长普遍兼任CEO,外部董事占有重要地位;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多元化和长期化,等等。3.我国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其内部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内控、防范风险和搞好经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出现问题的根源。我国证券公司治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反映了我国转轨经济的独特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权高度集中;主要控股股东“非人格化”;股权流动性差;“内部人”控制严重;内部控制“真空化”,潜在风险大等。4.形成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缺陷的主要原因证券公司治理的缺陷从微观结构上找不到原因,造成缺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执法主体软约束。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全国立法机构、国务院就发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严肃的法律制度演变为执法机构手中的软刀子,法律的硬约束退化为执法机构的软约束。监管机构一再强调监管,但很多监管政策和措施都很难执行下去。2第二,政府行政干预。除了以管理者的身份干预证券公司微观活动外,各级政府作为大部分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对其造成的影响是我国证券公司治理机制中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点,并已成为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的主要障碍。第三,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金融市场由于具有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的先天特性,防范“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的监管。而根据我国现阶段各种情况,社会稳定与金融风险成为管理层着重考虑的问题。因此,加强和加大市场监管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但是,由于政府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第四,市场约束弱化。资本市场的种种约束力量形成公司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影响了市场的发育程度,弱化了市场力量对证券公司形成的约束。二、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现状与实证分析1.调查问卷设计公司治理一般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外部治理主要指来自监管部门、证券市场、银行、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机制;内部治理则是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经理层甚至公司员工组成的公司治理体系。因此公司内部治理才是公司治理的主要部分,是公司治理主体能够了解并可以进行控制和改善的部分。因此,我们此次设计的调查问卷主要选择的就是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治理方面的指标。我们设计的调查问卷主要包括:基本资料、经营指标、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薪酬与激励六个方面。2.调查数据处理我们一共发出调查问卷136份,由于迁移新址不详等原因退回29份,有效问卷为107份,回收25份,回收率23.36%。虽然回收率偏低,但仍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本质问题。在25份回收问卷中,基本都填写了“股权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填写了“经营指标”和“薪酬与激励”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的不到10份。因此,我们的实证研究数据只取“股权结构”、“董事会”3和“监事会”三个方面的内容。在25家期货公司中,股东人数最多的是5家,最少的是2家,平均为2.64家。股东人数为2家的有14家公司,占总家数的56%;股东人数为3家的有8家公司,占总家数的32%。股东人数为4家的只有1家公司,为5家的只有2家公司。由此可见,我国期货公司总体股东人数过少,因而即使从形式上也无法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从前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来看,前三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分别高达63.78%、25.42%和9.1%,第四大股东和第五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只有1.05%和0.65%。这显示我国期货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一股独大”现象非常严重。25家期货公司董事会平均人数为6.16人,其中最多的为9人,最少的只有3人,绝大部分为5人和7人。在这25家期货公司的董事会中,只有7家有独立董事,而且都只有1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平均人数为0.28人,占董事会人数比例只有4.54%。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极不健全,这样稀少的独立董事大多只能沦为“花瓶”。在董事会中,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平均人数为3.20人,占董事会总平均人数的51.95%,超过一半,第一大股东基本把持董事会;来自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董事平均人数分别为1.72人和0.76人,分别占董事会总平均人数的27.92%和12.34%。在处理每年召开股东会次数和董事会次数时,我们将1~2次取为1.5次,依此类推。25家期货公司每年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平均次数为1.56次和3.28次。从“监事会”方面的调查情况来看,25家期货公司共有监事会成员49人,平均为1.96人,尚不到2人。25家公司中,有1家公司未设监事会,只有1家公司监事会成员为4人,有11家公司监事会成员只有1人,占被调查公司总数的44%,也就是说,监事会成员人数在1人或1人以下的公司有12家,占被调查公司总数的比例接近50%。有2家公司有2名监事会成员,有10家公司有3名监事会成员。在监事会成员构成中,来自股东的有23人,占监事总人数的46.94%;来自公司高管的有10人,占监事总人数的20.41%;来自公司职工的有16人,占监事总人数的32.65%。43.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中国证监会也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但在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识和实践上,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存在许多问题,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这样的治理结构将影响到期货经纪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和我国期货市场的顺利发展和不断壮大。(1)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在“三会一经理”的法人治理模式中,直接影响股东会的首要问题是股东成份和股权比例,在这方面恰恰是普遍不理想的。我国期货经纪公司中只有极少数公司股东数量相对较多、股权较为分散,但大多数(近80%的比例)都维持在两至三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多在50%以上,更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80%以上。由于期货经纪公司股权过于集中、股东自身的法人治理不健全,控股大股东直接任命公司管理者,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当,导致决策程序的随意性、内控制度弱化。(2)董事会机构虚置绝大多数期货经纪公司都设有董事会,但重大决策基本上被大股东掌控,很少召开董事会议,只在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出具意见时才召开,公司的很多重大决策没有董事会决议,经常是由大股东作主,极不规范。从董事会构成上看,基本上都是内部董事,加之某些董事会成员不熟悉金融市场和相关政策法规,董事代表的专业化水平有限,影响了董事会的决议效果;同时,也使董事难以有效评价经理层的发展策略和工作业绩。(3)监事会(监事)形同虚设设立监事会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少,但大部分只设立1~2名监事。监事会(监事)成员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部分由大股东委派,超过40%;另一部分从公司职工中选出,接近三成。监事均为兼职人员,很难保证对其时间和精力的要求;且基本上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下属,监事的独立性不强,也难以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5(4)缺乏经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大多经营不景气,一方面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另一方面,无论从股东,还是从行业氛围上来讲,都对期货经纪公司缺乏应有的重视,明显存在“维持”心态。因此,在期货经纪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对经理层和高级专业人才缺乏激励与约束的问题。4.我国期货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原因分析导致我国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有公司内部原因,也有公司外部原因,根据我们的实证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最基本的、深层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所有者缺位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多数为国有控股公司,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有股权亦占控股地位,但却面临所有者的缺位。国家作为期货经纪公司的法人股东,无法直接行使法人股东的权利,国家不能担当董事长或总经理,只能通过其授权代理的自然人去行使其享有的股东权利,这与自然人股东不同。法人股东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由此也就产生了代理成本。这是我国目前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民营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或公司所面临的共同问题。(2)政策取向的不开放由于期货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我国现行政策与法律法规均禁止金融机构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期货经纪公司,这种政策取向,实际上是对内对外都不开放的政策,这种不开放政策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难以避免;经营规模小且平均化,发展迟缓,抗风险能力弱;对期货经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3)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动力的缺失《公司法》所确立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我国期货经纪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实际有效地运行,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缺少内在的动力,即缺少股东利益的驱动。只有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之间相互制衡,任何股东都难以绝对控制公司决策,才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6督的动力机制;而股权高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均会导致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内在驱动力的不足或缺失。(4)监督机制的失效由于股东会、监事会或监事形同虚设,监督机制失效,对董事、经理的监督就基本落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由董事会依法召集,当董事会怠于召集股东大会时,监事会或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提议权,但是董事会如果拒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并不能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因此,监事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