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疑难之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财税字【1997】第097号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疑难之三居民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疑难之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什么是重点,在条例里面会限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例》第92条疑难之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条例》第93条疑难之六《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新政策已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2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疑难之七疑难之八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摘自国税发【1994】186号】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摘自财税字【1998】113号】疑难之九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从1994年5月1日起,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厂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摘自财税字【1994】004号】疑难之十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法》第6条疑难之十一关于收入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税负等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有两个:1、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2、企业已收取价款或已取得索取价款的权利。1、收入时间的确认存在差异疑难之十二会计规定注重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结算,在收入确认原则上,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较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要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确认收入。2、收入的范围确认不同税收收入总额概念包括以下要素:一是收入的各种来源,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权收入、境内和境外收入;二是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三是任何收入如果要不作为收入申报必须有税法明确规定。3、收入金额确认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会计:基本上采用公允价作为确认收入的基础,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账面价作为计价基础。如,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税法:强调公允价强调反避税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摘自《增值税细则》】疑难之十三(3)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注: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应按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摘自国税发【1993】154号】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法》第6条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有关权益等。——《条例》第12条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条例》第12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条疑难之十四(一)销售货物收入——《法》第6条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条例》第14条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条例》第7条疑难之十五•《增暂例》第十九条原则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疑难之十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5号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疑难之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疑难之十八《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预收账款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核算与税务处理•《征管法》、《合同法》均强调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否则应予以撤消疑难之十九——《条例》第23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疑难之二十新会计准则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条例》第24条•哪些产品属于该企业已经确定;•该企业在法律上已经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疑难之二十一疑难之二十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4】122号)国税函【1996】第447号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第505号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