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监检查典型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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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2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本“质监大纲”共分11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和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质监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修订主持单位、修订及审核人员:主持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核:孙佩京杨建平刘博李柱根武英利刘守桂常敏祝伦生安贵阳丁瑞明齐福生袁玉禄宏峰刘福执笔:于乃康高德荣王惠霍睿赵人豪李庆华郝志刚马惠民刘恩蔚徐学荣文广李继海史有荣孙振江陈志宏李人强参加修订人员:李国俊张大力吕东李杰熊海舟张庆31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总则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2、《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1.0.3、首次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1.0.5、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人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2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计建设〔1997〕252号《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电总〔2001〕646号《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DL/5000-2002《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1〕40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3.0.3、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3.0.5、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3.0.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0.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3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4.1.1.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4.1.1.6.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计划。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2.1.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4.1.2.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4.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4.1.2.5.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4.1.3.11.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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