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应对之道—陕建四建集团内训课件主讲:张杰2016年4月10日主要内容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二、交流模拟运行经验三、工程造价的应对策略四、“营改增”实务操作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一)纳税人1、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释义“营改增”政策2、纳税人分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释义“营改增”政策3、划分标准:⑴“营改增”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⑵批发、零售等商贸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⑶生产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连续12个月,不是会计年度,且销售额为不含税的销售额。⑸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二)征税范围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中:建筑服务的应税范围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一、释义“营改增”政策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一、释义“营改增”政策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三)税率和征收率1、税率⑴17%: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⑵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⑶1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⑷6%:金融业、服务业(含增值电信服务,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⑸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一、释义“营改增”政策2、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以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⑴小规模纳税人⑵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的征收率:5%(房地产老项目)、2%(减并政策)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四)计税方法:1、分类⑴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⑵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释义“营改增”政策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如建筑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例如:某一老项目含税收入3090万元⑴“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计算应交增值税:90万元3090÷(1+3%)×3%=90万元⑵“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92.7万元3090×3%=92.7万元税负减少2.7万元,较营业税降低2.91%。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016年4月30日后,老项目签的新合同(包括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算新项目?老项目?一、释义“营改增”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按简易征收计税,仍可总分包差额纳税,征收率3%。一、释义“营改增”政策3、一般计税方法⑴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建筑业:销项税额=含税收入÷(1+11%)×11%进项税额=∑外购物资或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对比营业税计税方法:应交营业税=含税收入×3%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⑵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版)(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③农产品收购发票④农产品销售发票⑤税收缴款凭证。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⑶不动产和临时设施的抵扣①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②临时设施可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政策依据: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2)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一般纳税人(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通过税控机自开;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⑸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哪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⑴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4月30日后新承接的工程项目。⑵一般纳税人企业放弃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的项目:⑴清包工(建筑劳务)⑵甲供工程⑶老项目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五)免征增值税项目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六)兼营行为1、注意发票管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一、释义“营改增”政策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注意:新项目、老项目都要索取成本发票。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一、释义“营改增”政策2、收入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九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一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七)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BT\PPP项目)政策依据:《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条)一、释义“营改增”政策(八)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四个标准)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一、释义“营改增”政策(九)跨区服务纳税地点概括为“就地预缴,汇总申报”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全额申报)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