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指南发布时间:2011-10-2119:52:58信息来源:区投促局“十一五”期间,北京将重点发展影视业、出版业、演出业、艺术业经营业、动漫和网络游戏业等六大文化创意产业。吸引海外资金和先进的创意理念发展我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市场准入政策的限制和外商对产业政策法规不了解,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吸引外商投资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政策法规指导下,梳理允许外商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和市场准入政策,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外商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里的投资。一、产业准入政策政策法规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2004年修订)*《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CEPA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外商投资的政策准入指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六大文化创意产业除了动漫和网络游戏业,其它基本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或者禁止类项目。例如: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为限制类项目。这些项目对外资的股权和投资者的资格有所限制。2而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均属于外商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前,外商可以投资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主要包括:广告、会展、出版物分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动漫与网络游戏、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等。2、《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意见》明确了外资允许和禁止进入的文化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包括:外商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禁止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包括: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店因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3、CEPA及其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CEPA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得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根据CEPA的规定,内地的某些服务业(包括部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提前向香港和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业提供者在某些领域取得控股地位,甚至独资经营。例如: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允许香港演艺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独资、合3作经营的画廊、画店、艺术品展览单位;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二、投资方式外商投资我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设立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新设成立和并购)。1、设立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从事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方面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外商设立驻京代表处的好处在于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办公费用成本低,比较适合于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感兴趣的企业考察熟悉市场环境和寻找商机。海外从事广告、会展、出版物的分销、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动漫和网络游戏、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的企业直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相关材料,取得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海外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参见北京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行政许可,网址: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下载地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建筑设计、电影的建设和经营(香港和澳门的投资者除外)、艺术品经营领域只允许外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广告、会展、出版物分销、动漫和网络游戏领域允许外商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提交材料参见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下载地址:三、行业准入条件1、广告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准入条件: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2、会展法律依据:《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外资准入条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3、出版物分销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资准入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5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4、动漫与网络游戏外资准入条件: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同,没有特殊的行业准入政策。5、演出经纪机构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资准入条件: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6、演出场所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外资准入条件: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67、建筑设计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准入条件: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8、艺术品经营法律依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外资准入条件:中外合资、合作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设立必须符合艺术品市场发展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3年无违法记录,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低于51%,合作期限不超过50年。9、电影法律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资准入条件: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中外合资电影院,7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家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责任编辑:李永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2.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3.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8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7.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8.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9.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11.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二、采矿业1.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2.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3.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4.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5.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6.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7.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8.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9.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三、制造业1(一)农副食品加工业1.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3.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二)食品制造业1.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2.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3.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三)饮料制造业1.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