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9.国家的构成要素P115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一定的政权组织或政府④主权10.国家的类型P116①单一国②复合国③永久中立国④附属国1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12.国家豁免概念: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内容:(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即外国国家不能被诉,除非经后者同意。(2)国家可以作为原告在另一国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受理被告提出的同本诉有直接关系的反诉。(3)即使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该国也不受强制执行的约束,即国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利。(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1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单方面国家行为。政府承认:既存国家承认另一既存国家的新政府,即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14.联合国概述:P15615.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P159①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和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并可向成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②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协调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经济和社会工作的主要机关。④托管理事会: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⑤国际法院: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⑥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政策。16.安理会议事规则P162①程序性事项:15个理事国中的任意9个同意投票即可通过。②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以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决议。17.联合国专门机构P167概念:是指依据各国政府间协定所创立,并以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了关系的于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特征:(1)它们是政府间组织(2)它们是具有独立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3)它们是在某一特定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全球性专门组织,因此不包括各种区域性的专门组织(4)它们是同联合国具有特殊法律关系的专门组织。18.个人的国籍的概念/名词解释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19.国籍的冲突及解决P184国籍的积极抵触: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多重国籍。产生国籍积极抵触的具体原因有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等,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解决双重国籍的问题,是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私法侧重于当存在双重国籍时如何选择、确定相关个人的国籍,而国际法侧重于解决问题本身、避免发生,即消除已经存在的个人双重国籍以及防止今后产生双重国籍问题。国籍的消极抵触:无国籍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出生、婚姻、收养、国籍被剥夺等,根本原因也是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解决无国籍问题,通常采用国内立法和签订国际公约两种方法。20.中国的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为防止和消除双重国籍状态,《国籍法》规定:(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丧失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中国公民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4)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5)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为避免产生无国籍问题,《国籍法》确立了几项措施:(1)对无国籍人,只要他们愿意遵守中国法律,具备一定条件且本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加入中国国籍。(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只要在中国出生,即具有中国国籍。(3)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21.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名词解释)P189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22.引渡的条件P196①政治犯例外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②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人,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被起诉的行为,且这种罪行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③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23.领土:概念: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特定部分。构成:领陆、邻水、领陆与领水之下的底土、领陆与领水之上的领空。取得与变更:取得(1)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2)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3)添附,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新的土地,从而使国家领土增加。(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移转给另一个国家。(5)征服,是指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变更(1)民族自决,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2)全民公决,又称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24.领土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25.《南极条约》P241主要内容: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26.领海定义: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海的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27.毗连区定义:毗连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它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水域。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28.专属经济区定义: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国家管辖海域。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权利:(1)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5)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权。29.大陆架定义: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宽度: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土,如果从基线到大陆边外缘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0.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过)P261三个条件:(1)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继续不停(3)迅速过境31.公海概念: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6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32.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①重申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②缔约国一切不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经或飞入其他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③从事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④如果一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遇险,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在国应采取援救措施,应准许航空器所有人或其登记国的有关当局采取必要援救措施。33.《巴黎航空公约》: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器活动的国际公约;一方面,确定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但又承认了领空的“无害通过权”;另一方面,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制度,凡用于国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进行注册登记,航空器取得注册登记国之国籍。《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国际定期航班的五种自由(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3)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