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新拓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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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新拓展――公司治理的比较制度分析[摘要]既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对于公司治理模式“是什么”的方面多有直观的把握,而对于公司治理模式“何以如此”的方面则少深入的探究,结果给我们的启发相当有限。重新定位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在此基础上引入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CIA)的方法,有利于将比较公司治理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关键词]比较公司治理重新定位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基本维度一、既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及其局限已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是,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理论进行一定的探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划分方法。英美模式又叫做外部监控型或者保持距离型(arm’s-length),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征是:(1)股权至上,股东的利益高于一切;(2)股权高度分散,流动性强,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是公司的主要持股主体,较少依赖金融机构,投资者股权和债权分离现象普遍;(3)存在较强的外部市场约束,“用脚投票”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大陆模式亦即德日模式,也被称为封闭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德国和日本企业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征是:(1)以相互持股为核心的法人所有制结构,这主要是说公司资金较多地依赖金融机构而直接融资比重较低,法人包括金融机构和公司是公司的主要持股主体,且交叉持股比较普遍,投资者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的情况较多;(2)股权集中度高,股票流动性差;(3)证券市场不够发达,管理者在公司当中占据重要地位,“用手投票”是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管理者的合法性来自于股东或从业人员的信任。第二、“市场导向型”和“网络导向型”的划分方法。这种划分方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莫兰德(Moerland)。根据莫兰德的总结,市场导向型的特征是:具有非常发达的金融市场、股份所有权广泛分散的开放型公司大量存在、具有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这一类型的代表国家主要是美国和英国;而网络导向型的特征是:公司股权集中持有、集团成员发挥重要作用、全能银行在融资和公司监控方面有实质性的参与,这一类型的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和日本。在此基础上莫兰德还对两种类型各自的利弊进行了具体的探讨。这种分类方法和将各国公司治理主要划分为“外部监控型”和“内部监控型”的方法类似。第三、趋同趋势分析。无论是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对比角度还是从市场导向型和网络导向型的对比角度来对公司治理的比较分析,人们还发现各种模式之间存在某种趋同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各国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之间开始彼此借鉴吸纳对方的经验和做法。可以看出,以上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主要侧重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构成以及不同物质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形式和对比格局,其背后一以贯之的线索主要是资本逻辑。但是,随着企业组织演进和企业制度的变迁,不仅公司当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包括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即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和同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普通员工)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来,事实上许多公司外的经济主体如顾客等也对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的影响。与此适应,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从而把公司治理理论进而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也就是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第二种类别。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背景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将公司类型分为四种,即公司的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公司治理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这种类型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和极端表现,是古典企业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绝对权威;(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但这里的人力资本,仅限于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比如公司的经理人员,公司双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一般所谓公司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委托—代理”的博弈关系;(3)所谓三边治理,是在双边治理的基础上引入“员工参与”的公司治理形式。“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企业股东之间博弈制衡的复杂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和剩余分享而言。这四种公司治理类型,既反映了企业组织演进和制度变迁的某种历史发展趋势,也同时并存于现代社会当中。随着经济发展,世界各国注重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治理的趋同趋势日益显著。不过,如下文将要说明的,所谓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事实上仅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现实公司治理的理论一般或者参照系,对于回答现实公司治理模式何以可能的问题其意义也相当有限。大体上,既有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可作如上分类。很明显,第一种类别的比较公司治理内在遵循了物质资本的逻辑,无论是同企业理论还是同现实的企业实践相比其局限性都显而易见。第二种类别的比较公司治理研究以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背景,具体探讨了以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应格局为标志的四种不同的公司治理形式。应当说后者比较前者而言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两种比较公司治理研究都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那就是普遍停留于对公司治理“是什么”的直观说明,而忽视了对公司治理的“何以如此”的深入研究,结果对我们的启发相当有限。甚而至于,由于理论上的缺陷,现实当中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于西方的公司治理模式仅仅进行粗浅的“整合”之后就不加分析地引进和模仿。其结果,一方面是由于制度安排水土不服而导致的高昂交易成本和较差经济绩效;另一方面,由于西方现代企业理论在中国失去了其“现代性”的光芒,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制度建设理论方向感的严重缺失。二、重新定位比较公司治理,引入比较制度分析方法造成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如上现状及消极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对比较公司治理本身的定位失当,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研究方法的不科学。因此,要推进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首先需要确切定位比较公司治理研究本身,然后,引入对应的研究方法——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1、比较公司治理研究——重新定位比较公司治理并非单纯是为了比较而比较。公司治理所以可以比较,是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存在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而所以要进行比较公司治理研究,则是希图通过对别国公司治理形式的考察来获得对于本国企业制度建设的有益借鉴。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的两个核心问题是:(1)如何“异中求同”,在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特殊中寻找到一般?(2)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具备哪些制度性特征?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首先需要在理论上澄清一对概念:公司治理一般和公司治理模式;更广义的概括,是需要澄清企业制度一般和企业制度特殊这样一对概念。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制度是企业契约的外化。以博弈论的观点透视,企业制度实质上代表了企业各产权主体之间不断进行再谈判的动态博弈均衡。从制度功能的角度看,企业制度对各产权主体发挥着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小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企业内的激励兼容,进而提高了企业绩效。对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发现企业制度的激励和约束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各个产权主体之间对企业产权(或企业所有权[1],或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来实现的。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前的“产权”,一定意义上可理解为那种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主要反映了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其权限往往是绝对和无限的;而在企业契约达成之后的“产权”即“企业所有权”,则是对各经济主体之间责权利的界定,主要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权限则是相对并有限的。企业产权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表明,单个产权主体自身的理性选择要受到其他产权主体的约束,这也正是对企业内竞争与合作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的反映。既然企业产权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那么其契约签约人并不必然由传统的物的所有者充当,具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也应当是产权主体,这与人力资本客观上存在的作为未来满足或者未来收入源泉的“投资品”属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业看作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合约。[2]更广泛的意义上,科斯把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3]从而隐含地指出: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从逻辑上讲,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剩余权利的合理配置;进而,企业治理也就应当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但是,尽管从理论上讲“共同治理”是企业制度的一般原则,“共同治理”并不等于按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等的原则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产权进行“平等”的分配,甚至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观察表明,现实的企业治理遵循的是特殊“相机治理”[4]的原则。也就是说,由于某些原因总有若干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参与到企业治理当中来,不同情境下参与企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其在企业剩余权利配置当中的地位和对比格局也各自不同,亦即在不同条件下企业“共同治理”的一般原则的实现程度和实现形式是不同的。比如,在古典企业当中,由于资本要素相对于劳动要素而言更强更明显的“相对稀缺性”,结果资本要素的产权主体在企业契约进而企业制度当中基本上占据了绝对统治的地位;在现代企业中,物质资本的稀缺性和作用大大减弱,甚至沦落为了“消极货币”,人力资本特别是异质性人力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和作用逐渐提升,这种情况对企业制度不断的边际修正积累到一定程度,如魏杰所说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开始成为企业的重要“制度性要素”[5];又比如,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现代世界上存在着许多风格不同(不同利益相关者制衡格局)然而同样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等等。事实上,绝对意义上的“共同治理”从来没有也不大可能在现实的企业中得到完全实现,我们甚至也可以把企业“共同治理”的一般原则看作为研究现实企业制度安排的理想“参照系”,而遵循“相机治理”原则的现实企业制度,都是企业制度一般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都是同企业制度一般相对应的“企业制度特殊”。所谓公司治理模式,就是企业制度特殊在现代公司制企业当中的具体表现。这潜在地喻示:任何企业制度或者公司治理模式都只有在其相应的“情境”下才有意义。一般来说,造成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格局具体不同进而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技术特征、资源禀赋或生产要素特性、以及宏观制度环境。其中,技术进步本身即是同制度相对应的范畴,制度经济学一般认为制度是技术进步的原因而不是相反。生产要素的特性,包括相对稀缺性、对企业剩余创造的贡献、可控制和可监测性等参数对企业制度的影响,是现代企业理论着重考察的对象之一并已达到比较完备的程度。但是,生产要素特性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也就是说在同一历史时代它同技术因素一样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作用是普适的,并且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也大大减弱了它们可能对企业制度的某种影响。事实上从理论角度讲,对效率的理解从新古典理论的纯粹“经济效率”到德布鲁(GerardDebreu)“效率分解”(thecoefficientofresourceutilization)理论把效率分解为“经济效率”和“技术效率”(technologicalefficiency,类似于制度效率)[6],对生产过程的认知和考察从简单的对生产要素和技术特征的关注到科斯把生产过程展开为带有制度结构的分析框架,本来就是近现代经济理论演进的脉络之一,并且对于比较欠缺“技术效率”的中国企业来说尤具有针对性的意义。即使从公司治理模式本身的特征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制度环境之间的“异质性”区别才是企业制度特殊的主要根源,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主要与其发达的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有关,而公司治理的大陆模式则与相互持股的法人所有制结构和“主银行制”存在密切关联。这就是说,制度能够促进系统的效率增长的关键,取决于它同人和组织的“适应”程度,以及由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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