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公有住房的管理,规范公有住房的使用,充分发挥现有住房资源的效益,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1、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2、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3、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价格租赁公房。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第二条公房租赁期为一至二年。租赁期满继续租赁的,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订立合同,方可继续租用。第三条公房因故拆除或设施维修时,应服从单位安排的腾退、转移或调整要求。第四条公房内的水电设施设备,承租人不得更改、迁移或增大负荷量;需要更改或增大负荷量的,必须事前向单位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更改和增加负荷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第五条公房的维修养护属自然性损坏的(主结构和基础设施设备)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承租人对所租住公有住房进行非维修养护性的装修、装饰,必须先报经单位批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第六条承租人擅自改变公房使用功能,或乱搭、乱拆、乱改,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造成公房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第七条非市场价租用的单位公房,仅限于供本人居住或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使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擅自转让、转租、分租公房,经教育不改的,单位有权终止租房合同,造成他人损失后果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第八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经单位批准装修的设备、与建筑连体的设施(如防盗门、地板砖、防盗网),在承租期满不再续租,或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搬出所租公房时,均不得拆除带走。其安装费用可在协商基础上,由单位折价补偿。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安装的上述设施设备,承租人在退出所租公房时,一律不得拆除带走,也不给折价补偿其安装费用。擅自拆除的,按本办法有关毁损公房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公房的租金,由建筑安装成本费、房屋维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费用组成。租金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第十条公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专用于公房的维修养护。根据本地物价指数的变化,公房租金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