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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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三条公司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经理协助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四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2(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第十一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四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5第十五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第十六条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警示标识。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十八条公司在安排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教育:(一)安全环保科应制定计划,对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综合办公室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二)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6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第二十四条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本规定适用于淄博三福化工开发有限公司所属车间、科室、班组。2、申报2.1安全环保科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2.2新项目立项前,项目负责主管科室申报建设项目的同时,申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说明“三同时”过程中的详细清单。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职业危害评价。2.3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年向公司安环科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年在公司公告栏中向职工公布,存档。并经公司安环科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2.4车间、科室每月书面上报安全环保科所属单位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健康状况,便于监督检查。82.5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9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一、总则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单位、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科室及车间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4、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单位和责任人。二、各单位和人员职责1、经理职责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1.2设置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01.3每年向职工报告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1.4每年不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1.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1.7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分管副经理职责2.1把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2组织对公司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2.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2.4定期组织公司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2.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2.6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113、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职责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厂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3.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3.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单位、人员职责。3.3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3.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3.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6经常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3.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3.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3.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4、安全环保科职业危害防治职责4.1负责制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124.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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