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十、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及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定时间限期整改。2、根据“三不放过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和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调查处理原因,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3、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4、施工现场应明显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和生活区等区域。5、临时宿舍及工棚应搭建在施工工程20米以外,不准搭建在高压线下,与火灾危险较大的场所不得少于30米。6、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使用。7、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29-8、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9、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10、施工现场的焊、害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要求执行“十不烧”规定。⑴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⑵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⑶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⑷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⑸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末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⑹用可燃烧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末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⑺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⑻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末作清理或末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⑼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30-⑽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末采取效措施之前,不准焊、割。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1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⑴一级动火作业如禁火区域:油箱、油罐、易燃液体的容器、各种受压设备、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等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委建方保卫科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⑵二级动火作业如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由工程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处防火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⑶三级动火作业如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处负责人及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动火。1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仓库间等,每二十五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15、对在施工现场消防工作中有贡献和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31-⑴自觉执行防火规章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在预防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⑵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⑶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避免火灾发生的;⑷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⑸对消防安全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⑹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1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⑴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⑵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⑶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⑷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⑸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