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风险管理及税收政策运用培训讲义(ppt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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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收政策运用一、企业纳税风险的含义企业纳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在涉税活动中遭受损失或丧失权益的可能性或实现财税目标的不确定性。二、企业纳税习惯与纳税风险n(一)偷税与纳税风险n1.偷税及其法律责任n2.偷税的表现3.偷税的具体体认定[案例]某生产企业A为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4月通过关系联系上为大型企业B供应某型零部件业务,但B企业的条件之一是A必须提供17%的专用发票。[问题]A企业怎样才能做成这单生意?(二)避税与纳税风险1.避税的含义2.转让定价的形式3.避税的法律责任4.国家反避税调查审计重点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在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的转让定价方式(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转移利润,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三)错误理解税法导致的风险n[案例]某企业拖欠华夏商贸公司货款200万元,以闲置的机械设备一套抵债(设备现值200万元)。华夏商贸公司如收回后直接销售,应依法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为避免纳这部分税款,听取一事务所建议将机械设备收回作固定资产后,再按200万元的价格销售。n[问题]这样操作是否可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2]29号发文日期2002-3-13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免税固定资产的确定(国税函发[1995]288号)企业销售的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免税: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四)财务部门产生的风险发票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税额计算不正确纳税申报不真实(五)放弃合法权益导致的利益损失税务机关错误做法要求预交多交税款违法核定征收不予给予税收优惠违法进行税务检查涉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罚显失公平纳税人的权利知悉权申请减免退税权请求回避权拒绝检查权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六)滥用关系产生的风险(七)纳税观念产生的风险三、企业纳税管理的四个目标(一)防范纳税风险(二)节约税收成本(三)提高经济效益(四)维护自身权益四、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二)理清纳税状况,规范企业账务(三)准确解读税收政策,做好纳税遵从工作(四)正确核算纳税金额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沟通、和解、听证、复议、诉讼(六)根据企业业务流程和业务特点正确选择并运用税收政策五、纳税管理的两个基本手段(一)纳税风险控制(二)税收筹划误区1:税收筹划就是和税务部门兜圈子,利用征管漏洞。误区2:税收筹划就是设法利用税法漏洞,实质上就是合理避税。税收筹划:对税收政策的选择与运用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节约税款,以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纳税管理人员的设定——税务总监及其职责1、搞好纳税管理2、进行税负分析3、参与经营决策与合同制定4、参与涉税谈判、检查(内/外)、听证、复议、诉讼5、进行政策收集/分析并加以运用六、税收政策解析与运用(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财企[2007]4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2007-08-30应税所得率表行业应税所得率(%)1.农、林、牧、渔业3~102.制造业5~15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4.交通运输业7~155.建筑业8~206.饮食业8~257.娱乐业15~308.其他行业10~30注: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2007-11-02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一、涉税资料清理简并结果(一)取消的办税业务31项(二)减少的主表18张(三)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2007-11-02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申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三)新建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财税字〔1995〕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3]1151号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财税字[199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2006-1-9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2006-07-13一、《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三、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企业返利销售与发票开具[基本案情]生产商为了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多采取返利销售方式。目前,返利有现返、季度返和年返等多种方式,一些企业也采取了“现返+季度返+年返”或“季度返+年返”的方式。返利形式有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返利多在销售之后)[问题]经销商向供货商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获取返利或者生产商直接给与实物返利是否可行?[案例]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售某品牌脆皮冰淇淋,销售价格为每箱45元(含税价格),假如客户批量订货的数量为1000箱,可以得到10%的销售折扣,客户实得产品数量为1100箱(1000×1.1),企业实际净销售为1000箱的销售额。(发票数量体现1000箱)[问题]企业这样处理是否可行?税法关于折扣销售的规定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计算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1997】472号1997.8.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4〕136号发文日期2004-10-13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006-12-29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鲁地税函〔2005〕4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商品销售(分销)企业的销售返利,有明确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金额或比例,且从接受返利的企业取得标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发票的,可以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不得税前扣除。[筹划思路]降低售价,增加数量,收款额不变。[筹划方案]方案单价(含税)发票数量实发数量收款额原方案451000110045000现方案45/1.11100110045000[筹划的效果分析](五)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筹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2006-08-0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同时废止。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06年政策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2001年政策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水解酒精/糠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木炭/活性炭/栲胶(六)农产品加工有关税收政策及利用[基本案情]某乳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设有乳品加工厂和奶牛养殖厂。乳品加工厂使用牧场奶牛生产的原奶加工成花色奶进行销售。2006年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草料,从饲料公司购入精饲料,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万元,其他水电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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