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孟令欣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2009年3月4日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案例1:北京甲公司与齐齐哈尔乙公司签定大理石产品定做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产品规格、标准、价款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乙公司交付定作物时,双方签署验收单,明确标注了定做物的合格数量和不合格数量。但是对于不合格的定做物,在铺设地面的时候,未履行任何书面手续,大部分都予以使用。乙公司向法院诉讼请求按照约定价格支付定做物全部价款。请问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案例2:2000年初,甲公司为乙农药公司供应包装箱,乙农药公司共计拖欠甲公司货款268415.90元。2001年5月30日签订《以农药抵冲货款协议》,乙农药公司以农药抵冲甲公司268415.90元货款。甲公司收到农药后,自行委托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甲公司要求退货,产生纠纷。2002年6月18日,经质量管理协会协调,达成《关于协商处理抵债农药的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上述农药按原包装退回乙农药公司仓库,如数量缺少,按原价扣除;乙农药公司从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给甲公司货款;甲公司如不能按时退回被告仓库,除放弃诉讼权利外,并承担5万元违约金。2002年6月21日,甲公司将农药送给乙农药公司,乙农药公司拒收。经质量管理协会与乙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协调后,其通知销售经理王伟安排甲公司将货卸到农化市场仓库,并由王伟写下收条。该批货货款为214870.50元。乙农药公司收货后,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农药公司支付货款214870.50元及违约金5万元。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乙农药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乙农药公司收到甲公司退回货物后,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应当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适当主体在适当时间和地点以适当方式履行适当标的。(2)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共同全面实现合同签订目的。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案例3:2006年1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土地及地上厂房、水电设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7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一次性结清,如不结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另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厂房房产证及现有消防、水电设施产权转移等过户手续。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50万元定金,于2006年4月26日向甲方支付转让款100万元。于2006年4月28日向甲方出具欠条,“兹有购买土地及地上现有的建筑厂房款,还欠人民币20万元整,定于2006年5月28日前结清,如不结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之前所支付一切款项不退还。乙方至今未支付余款20万元。讼争土地及房产也没有过户到乙方名下。该争议土地及厂房的产权登记为甲方,供电设施的产权人为供电部门。2006年8月29日,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1、《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供电设施的产权人是供电部门,甲方无权处分该设施,该转让合同部分无效。《转让合同》转让标的除供电设施部分外,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欠条》“如不结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如何理解?《转让合同》中“余款在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一次性结清,如不结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证及房产证”,可以理解为乙方如果未结清余款,甲方收回过户到乙方名下的土地证与房产证。所以《欠条》应理解为“还欠甲方人民币20万元整,定于2006年5月28日前结清,如不结清甲方有权收回过户到乙方名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之前所支付一切款项不退还”。从合同目的来看,乙方购买讼争土地及厂房,目的是为了取得产权,乙方出具欠条承诺余款在2006年5月18日前结清,并不意味着乙方放弃甲方履行协助办证的先合同义务。3、乙方是否应当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及利息?乙方结清欠款20万元是以完成讼争土地及厂房的过户手续为前提,在甲方未履行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不支付20万元的剩余购房款并不构成违约,是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履行抗辩权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1)先履行抗辩权案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造纸机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造纸机一台,质量标准为日产15吨,单价为100万元。乙公司支付20万定金后,甲公司负责免费安装,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清余下80万元。合同签定后,乙方支付定金20万元,但是设备安装调试后,始终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日产15吨。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80万货款?《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2)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乙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于9月1日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在合同约定9月1日付款日期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3)不安抗辩权案例6、甲公司和乙学校订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按乙学校要求,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8月25日。乙学校在合同签订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乙学校是否应当支付加工费10万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案例7、甲公司于2006年3月6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2006年6月15日与乙公司某项目部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乙公司委托甲公司独家代理乙公司开发该项目的房屋销售;乙公司按月向甲公司支付销售佣金及溢价奖金,甲公司指派2名营销人员常驻乙公司售楼处,一切费用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销售代理佣金为0.6%,溢价部分税后各50%;在合同有效期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追究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派出营销人员2名常驻乙公司售楼处,乙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向甲公司支付了1万元;乙公司在2006年9月19日向甲公司发了调整房屋销售价格的通知。但是甲公司只做了小部分的营销宣传,在营销及宣传过程中又擅自降低房价;至2006年国庆节期间,甲公司既未销售一套房,又将其营销人员撤走,乙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引起诉讼。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1、乙公司项目部与甲公司签订《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对乙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向甲公司发了调整房屋销售价格的通知;并支付部分费用,故应认定乙公司对此是明知和认可的,应视为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甲公司不具备房地产经纪资质,《项目销售代理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合同为有效合同。3、乙公司是否具有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未进行营销宣传,且私自降低房屋售价,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的,并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售出一套房屋,并撤走销售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致使乙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1)合同解除是指已经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2)合同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履行篇案例8:甲公司在乙公司订购1000台空调准备在6月初开始销售,合同明确要求5月30日前到货。但是在5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时,乙公司仍未交货。甲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公司无法实现在6月初销售空调的合同目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的规定,就不必履行催告程序,有权直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