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PPT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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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孟令欣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2009年4月20日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合同纠纷及解决途径:案例1、2006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出售给甲公司金山石化产的聚丙烯25吨,总价款人民币312,500元,付款方式款到发货,运输方式为需方自提。4月25日甲公司业务员与乙运输公司口头约定,由乙运输公司为甲公司承运该批从金山石化至甲公司的聚丙烯25吨,运费2,800元。次日乙运输公司派大货车前去金山石化装货。乙运输公司向金山石化出具货物运输单,显示货物所有人为丙公司,并标注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驾驶员和货物全部消失。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运输公司归还25吨聚丙烯或赔偿实际损失人民币312,500元。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甲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例中,虽然显示的货物所有人为丙公司,但是与乙运输公司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为甲公司,甲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2、乙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货物灭失虽然系乙运输公司驾驶员刑事犯罪造成,但与甲公司无关,系上诉人的内部管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返还货物或赔偿相应价值损失的责任。3、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乙公司提供的货运单系内部所用的单据,并未作为已签署的合同文本交甲公司所持有,不能以货运单形式作为达成书面合同的依据,乙运输公司应当按照甲公司进货价格进行赔偿。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合同纠纷及解决途径:(1)合同纠纷:指平等的合同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合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具体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情况而产生的合同争议。(2)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一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是合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的一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2、诉讼时效与合同风险的预防案例2:2003年初王某为李某运输砂石等建筑材料,2003年4月27日核对帐目,李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确认欠王某运费55000元。2004年12月10日开始王某再次为李某运输砂石等建筑材料,2004年12月15日核对帐目,李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确认欠王某运费62000元,还款期限为8个月。2008年10月24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支付运费117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出警登记表》,显示“2007年2月5日王某因追讨运费与李某发生纠纷”。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王某诉讼请求所主张的55000元运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03年4月27日李某出具欠据,仅明确欠运费数额为55000元,未约定清偿期限。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出20年最长时效,55000元运费未过诉讼时效。2、王某诉讼请求所主张的62000元运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004年12月15日李某出具欠据,确认欠王某运费62000元,并约定该款的还款期限为8个月。对于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二年,即2005年8月15日---2007年8月14日。《接出警登记表》可以证明王某于2007年2月5日向李某主张权利据,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该笔运费的诉讼时效自2007年2月5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两年,即2007年2月6日---2009年2月5日,62000元运费也未过诉讼时效。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2、诉讼时效与合同风险的预防(1)诉讼时效的含义: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强行性规定。(2)诉讼时效的期间:普通时效2年,特别时效期间1年,最长时效20年。(3)诉讼时效的起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案例3、1994年7月27日何某因建房缺乏资金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何某向建设银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1994年7月27日至1997年7月27日;何某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1995年7月10000元,1996年7月10000元,1997年7月10000元;何某保证按年清算付息;如果何某违反约定,建设银行在本息还清前均可起诉。1995年7月何某归还贷款本金9000元及部分利息,1998年12月31日归还部分利息,此后何某未归还任何贷款本金及利息,建设银行亦未主张权利。2004年3月31日建设银行再次向何某催促欠款,何某归还本金21000元,至2004年3月31日止何某尚欠利息4236.60元,建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约定借款本金分三期履行,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应当到1999年7月27日。1998年12月31日何某归还过借款利息,诉讼时效中断,其诉讼时效从1999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二年,至2001年12月31日。建设银行债权从2004年1月1日起就超过了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其债权转化为自然之债。但当事人之间的原权利仍存在,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建设银行又于2004年3月31日向何某主张权利,何某也归还了21000元借款本金。何某虽然自愿归还借款本金,但不能据此推定何某同意偿还其余借款利息,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仅指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形。2、本息还清前均可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强行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延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予以抛弃。(司法解释明确)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3、合同纠纷诉讼或仲裁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1)合同纠纷的管辖案例4:2003年1月1日机械厂与水泥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高细磨一台,总价款312万元,交货地点为水泥公司。合同另约定“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配置详见合同附件”“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方可起诉”等。合同附件约定:磨机的净长度14.25m,筒体外形总长为148.3dm;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磨机产量为45-48t/h。2003年3月8日订立补充协议约定:磨机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为中碳多元合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付280.8万元。2004年1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31.2万元为由,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水泥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机械厂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水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机械厂与水泥公司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水泥公司,所以如果是买卖合同,水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明确:买受人对工艺负责,水泥公司对标的物的外型尺寸、生产能力、最大装载量、材质、主减速机的生产厂家等均作出了特别约定,所作约定机械厂企业自身的标准均不完全一致,据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机械厂按照水泥公司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合同。定作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定作物加工行为地,故机械厂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2、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解决的约定是否排除法院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方可起诉”的约定,将协商解决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缺乏法律依据,该条款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1)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合同纠纷篇(2)合同纠纷案件的主体:案例5:2005年贸易公司与农贸中心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农贸中心库房,租金每年75000元,2008年农贸中心秦某签署起诉状和委托书,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租金15万元。法庭调查后查明:2003年8月4日农贸中心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唐某;2007年1月30日农贸中心与唐某达成民事调解书,确认唐某把持有的农贸中心股份转让给李某,唐某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某,于2007年2月6日前配合农贸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07年5月28日秦某伪造唐某签字,在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表更登记。2008年4月15日工商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2007年5月28日的变更登记,公告2007年5月28日的营业执照作废。2008年12月19日二中院终审判决唐某与李某签订的农贸中心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唐某于30日内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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