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苏治工发〔2009〕7号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2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部署安排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号),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和任务在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深入排查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巩固治理成果等专项治理工作,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长效机制。二、治理范围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3三、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适用于省级单位)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招标制;具体招标事项该审批、公告的,是否履行报批核准和公告手续;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工程给本地、本系统供货商问题;投标人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问题。二是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三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42.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级2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标准(省级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工程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外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资委)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把关。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项目建设资金支付,不仅要依据预算文件,还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的同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是否5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等问题。三是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要重点检查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首先用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政府配套,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配套,在满足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后,方可用于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对未按规定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且又存在配套资金缺口的,要限期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采取暂缓下达后续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等政策措施。四是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审核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同时,还要重点监督有关部门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2.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一是控制投资概算。审核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6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强化预算约束。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审核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7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备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三)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是否严格、建设成本控制是否有效、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是否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履行,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等。四、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一)制定工作实施意见(2009年10月底前)。根据国家和省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要求,研究提出初步的工作方案。在8此基础上,听取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深入排查问题(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对本部门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认真查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等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逐个登记造册,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认真进行整改(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逐一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规模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优质、安全、廉洁,对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要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四)巩固治理成果(2011年3月至10月)。各有关部门在对本部门查出问题进行整改的基础上,要加强调查研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9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在政府采购管理上,要大力推进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上,要加强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系统建设,为财政国库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撑。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对“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的查处力度。五、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为“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牵头单位,组建专项工作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美芳同志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省商务厅等责任单位派员参加,省财政厅经建处、国库处、采购处等处室参加,负责“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牵头单位要和各责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10控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三)加强监督检查。为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质量,不走过场,“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工作组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专项治理工作迟缓的部门,要开展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要及时向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四)加强信息报送。省各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进行阶段工作小结,及时将包括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工作组,在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对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前报送“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工作组,总结报告要内容翔实、事实清楚、数据准确,全面反映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制度建设11和取得成效等,由专项工作组统一汇总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12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3号)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