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组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申请通信评议验收。面上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验收组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组织验收。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面上科研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的行业(部门)归口,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主持验收。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较小的(20万以下)面上科研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验收。第十条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和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5人。验收组成员名单由验收组织单位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验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并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发放。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验收组存在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五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验收申请书;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六条项目的验收申请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第十七条省财政科技经费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第十八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文本样式和要求见附件。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第十九条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指标的,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合格。技术和经济指标对照合同书规定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完成90%以上,其中仅有少数非重要指标或经济指标由于市场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的项目,验收基本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五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审计后结余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二十一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5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或基本合格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同意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结题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第二十三条受委托主持验收工作的省有关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其主持的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对其中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对参与验收的专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凡在项目验收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浙科发政〔2007〕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按合同规定期限后6个月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验收不及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相应项目主要负责人任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财政科技经费予以配套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7年月日起实施。2005年10月18日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停止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1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审计报告审计编号(被审计单位名称):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校、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计划编号)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及合同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一)单位的基本情况简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12-科研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或有限公司),(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等。企业地址等。(二)科研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开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推广情况。二、合同有关规定(一)合同特征:项目申请时间,签定合同时间,签定合同的主体,合同计划编号等。(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其中:财政补助经费、市县配套财政补助经费及补助方式;用于该科研项目的自筹经费和科技贷款投入。各类投入的分期情况和相应的到位时间。(三)有关用途规定:合同规定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预算。区分经费不同经费来源的相关预算。(四)项目执行阶段的经济指标:合同规定的实现年(实施期总)销售收入,年(实施期总)利税总额,相关的推广和应用(临床、服务)要求等。-13-三、合同中各项财务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经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如下:(一)项目投资到位情况:根据银行存款账、进账单及银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