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方案编制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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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LOGO前言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201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后,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受自治区国土厅委托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初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初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赴呼和浩特、阿拉善盟、巴彦淖尔、鄂尔多斯进行了调研,完善和修改了初稿。2015年4月11日-4月12日在呼和浩特市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讨论咨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1次部分盟市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同时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协调、修改后,形成现在的《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形成过程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一)治理方案是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并申请评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含三个方面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2、矿山土地复垦方案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提交评审的方案所附材料: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申报表;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方案编制委托书或协议书;5、土地利用现状图;6、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中,还应明确是否损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意见;7、公众参与相关资料;8、编制单位对所提供的《治理方案》内容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与以前不一致的是去掉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三)方案评审主要内容(专家):1、《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3、《治理方案》格式、章节安排等是否符合编制要求;4、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明确,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6、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四)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要点: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4、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方案”审查分为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查两个环节。专家对“方案”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主管部门对专家结论进行审查。审查最后结论是在组织评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送主管部门盖章的“方案”审查表。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五)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评审适当简化。(六)《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未编制过《治理方案》,且《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治理方案的,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七)采矿权人应每年向矿山所在地的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并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八)因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而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应当重新核定并缴存保证金、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九)编制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行为:(一)编制人员与资质单位不符合;(二)未经现状调查,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不清楚或与现实不符;(三)引用的资料不真实,导致评估结论不正确、治理工程量错误、治理方案不符合实际;(四)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十)新立采矿权申请的“方案”编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办法》执行。对新立采矿权申请来说,“方案”的编制时间是在申请办理采矿证之前。开发利用方案之后。(十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适用年限及基准期。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由剩余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新立矿山由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方案编制的基准期以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之日算起。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十二)编制资质要求: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土地复垦资质;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资质三类中任一资质,再加土地复垦资质。即可承担“方案”编制任务。但甲、乙、丙级资质可承担业务的区别,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方案”内容涵盖了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所以“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必须由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十三)本次出台的技术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部分内容融到了一起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写土地复垦专篇,但是内容基本上都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做专门的图件(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十四)治理费用的估算项目的投资概算为动态投资概算,其投资总额包括静态投资和涨价预备费。项目静态投资概算由工程施工费、设备构置费、其他费、不可预见费四部分组成。经济可行性分析从方案总体投资,治理单位面积费用、治理恢复措施,经济上投入,技术经济上可行性;操作难易性,达到恢复治理及复垦目的分析。一、212号政府令及《办法实施细则》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规定(一)“方案”的审查审查程序由申请人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组织评审单位组织评审单位通知企业或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主审专家填写意见审查通过送主管部门审查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送达申请人矿山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材料齐全性检查不通过重新编写组织评审单位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查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二)、“方案”中的资金概算与收取保证金的关系“方案”概算是保证金收取的参考依据之一。保证金具体收取的金额依据方案预算与因素法就高原则的收取标准计算。我区因素法的计算标准基本上是依据开采矿种、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矿山身后身剩余服务年限等,采取不同的系数,依据公式计算。以往露天开采情况下因素法的计算保证金收取的金额大部分比“方案”的概算标准低,这次办法制定时,经测算修改了露天矿因素法保证金计算的标准。最终实现按照治理恢复方案的资金估算与实际收取保证金出入不大。(三)“方案”中的治理工程“方案”是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总体工作安排。其中的治理工程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工程部署,“方案”中的治理工程部署,不替代实施治理时具体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可能做那么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是检查企业有没有按照工程部署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编制过程中要考虑到方案的功能,要具有可操作性、实用、符合实际。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关系实质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两项工作的关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矿法实施细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目标是从地质环境角度,使矿山达到地质环境的稳定(消除不稳定的地质体,如消除灾害隐患,含水层修复,边坡维护等)土地复垦主要是从土地利用价值的角度,使废弃、破坏的土地恢复土地利用价值。必须通过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使矿区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状态后,再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矿区土地复垦。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五)方案中增加了专门一章,首期治理工程设计首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和任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及矿山土地复垦责任区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质量要求(按防治单元分述质量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按防治单元分述工程名称、主要工程量、技术方法等。应附主要工程的设计图及治理效果剖面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度实施计划(阶段原则上为3年。)、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提出重点监测的内容、监测点的布设、监测方法等)、管护措施附首期治理工程部署图。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以上内容,将来如有新的规定或文件出台,以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准。二.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三、治理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一)方案的总体要求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体现“边开采、边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对象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损毁的土地。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中,首先必须对拟损毁土地的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和保护,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4、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可参照附录I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二)工作程序接受委托、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方案的适用年限、评估范围和级别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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