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和董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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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和董秘文/梁宝泉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话题在我国是使用频次较高的语汇,事实上它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课题之一。作为中国新兴的而人数微乎其微的董事会秘书阶层,围绕这个话题,相信大家都有许多话要说,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什么是法人治理结构?我没有看到过理论性的定义。至于定义,见仁见智,各有说辞。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到底应当如何表述?从字面上分析,法人是行为的主体,治理是行为的本身,治理的客体究竟应当是什么?是资源还是财产?以往的许多著述都提到法人财产权,我认为这一提法相对于当时极度含混的产权关系应当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毕竟有其局限性。所以我认为,法人治理结构的表述应当是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的企业综合治理模式。其治理的客体应当广义为资源而不仅为财产。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表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才能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治理结构。司职、协调、制衡说起来比较复杂。首先,关于股东大会。法律、法规明文表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而且中国证监会再三完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作为董秘,大家都很明确股东大会的重要性,并且都能够按照规范筹备和召开股东大会,至少都有这方面的强烈意愿。股东大会作为权力机构,要从其法律体现过渡到实际体现,恐怕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何况有的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由于其治理结构相对合理或透明,因而就不太打算实现这一过渡。问题的实质是股东的知情权和获知权。股东大会只不过是一个规定的形式或场合,并且有其局限性和时间性。而股东的知情和获知则是持续的和无约束的。这就要求上市公司不仅从形式上重视股东大会的必要准备,更要按规范客观及时地把公司的经营状况传递给投资者,尽可能地增大经营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把投资者的收益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的体现。我曾与许多投资者接触过,他们觉得即便中小投资者提出意见或建议,也逃不出大股东一票定乾坤的无奈。所以我认为,在我国多元化投资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形式上的权力作用的发挥,倒不如切切实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得更加实际些。上柴股份在开好股东大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采用了会内会外结合、功夫侧重会外的做法,从而尽可能地保证投资者随时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我们既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好股东大会,又不满足这一短暂的接触与交流。平时,我们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回答他们的咨询,甚至与他们一起进行一些投资心里分析,以加深彼此间的了解与沟通。我们常常把与投资者间的沟通和交流看作是股东大会行使权力的延伸,使股东大会的功能扩大化,其目的就是尽量把一个较为透明的投资目标交给股东,也可以使公司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中走出扎实的一步。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表明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公司法》以及所有的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足以说明其实质上的决策功能。我可以偏激地说,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决策作用。其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的惯性和政府功能的过于强化;二是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尚未形成;三是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及其薪酬来源尚欠合理。这些原因难免给公司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带来影响。有的公司的大股东仍习惯于以领导或上级的面孔出现,下达任务,动辄干预经营,总走不出权力和习惯的怪圈;有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大多数是高管人员,决策执行混为一谈,分不清此属彼属,看不出主动被动。根据我国目前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绝非指日可待。上柴股份的做法一是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尽可能多设独立董事,以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二是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事。这一点看似容易,真正做起来还颇费点周折。例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规章制度权属董事会,可是以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觉或不自觉地便行文执行。仅这一点纠正就花去许多时日。这一例子看似小事,实则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开端。无涓涓细流何以为江海,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一点一滴做起。董事会决策功能的发挥我认为还有十分重要的一点,这就是决策的责任心。投资者把资本投向某一上市公司,绝不是为了仅仅获得一个透明度,而是为了资本利得。从这一点出发,我觉得董事会似乎又象一个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是对董事会经营理念和决策水平的检验,实际上也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回报。目前,在我国对决策的准确性尚无严格而具体的法理约束的情况下,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唯一希冀就是董事会对投资者的责任心。单从这一点出发,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强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我国目前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尚未形成,加之监事会成员结构的不尽合理,许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发挥,有的甚至形同虚设。这一现象随着规制的完善和投资者理念的日渐成熟而有所改变,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仍尚需时日。按照法律法规的表述,监事会的主要功能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约束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关于检查财务,目前监事会的一般做法是对公司的定期报告作些评论。而这些评论大多因定期报告须经审计而不痛不痒。至于公司日常财务运行质量,监事会是无法顾及的。关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因为体制上的不透明,使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程式化和表面化。以上这些都需要以“配套改革”的方式逐步实现。上柴公司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方面主要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注重监事会成员的素质构成,不把监事会看成一种摆设;二是注重监事会与董事及高管人员间的日常沟通,尽量做到事前规范,监管中引入全面质量管理的做法,把一切“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三会一层”的信息畅通和协调运转。经理层是公司经营运行的核心,担负着许多纷繁复杂的执行和协调任务,对投资者一点一滴的回报都直接出自于他们的辛勤劳作。我认为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程中,要尽快地实现由党委领导下的经理厂长负责制向公司制治理结构的转变,改变以往那种决策执行混为一谈的局面,让经理层一门心思地抓好经营运行,创造更好的业绩。考量经营者的业绩,期权激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其优点在于变以往的对上级负责为对股东负责,变以往的“组织”考核为市场考核。这样做不仅能够进一步弱化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而且能够尽可能地体现经营者要素参与分配的市场价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推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是相辅相成的。上市公司在这方面虽然先走了一步,但要完成这一实质性的变革尚需一个很长的过程。“合抱之木发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我们认准了一条适合于自己的道路永不停顿地走下去,我们一定会成功。董事会秘书作为活跃于“三会一层”和广大股东之间的特殊群体,我们不仅要成为沟通公司与股东的桥梁和纽带,而且要成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催化剂。《上市公司》(2000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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