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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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理事会定名为“天津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第二条理事会是本公司企业年金最高决策和内部管理机构。理事会受广大员工委托,作为本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代表广大员工对本公司企业年金进行决策和管理。第三条理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员工及企业利益至上原则、规范审慎原则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营运。第四条理事会接受企业年金行业监管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全体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的共同受托人,全体理事共同承担受托人职责。第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按照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处理企业年金管理事务。第七条理事会是非盈利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理事会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责第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受托职责主要包括:(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五)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六)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企业和职工可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一)订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二)及时收集并审核企业与职工的信息及变更情况;(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协商机制;(四)组织企业年金的相关培训,向职工解释说明企业年金方案;(五)确定当年公司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六)负责审定有突出贡献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及受到各类处分的职工增加或减少企业年金的公司缴纳比例;(七)受理职工的支付、转移申请;(八)企业和职工授权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是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公司领导、人事部、财务部、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对下属机构进行授权;(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及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可根据理事长的授权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职权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秘书1名,可由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务、议案的提交、联络、起草理事会文件、起草与受托机构的协议、有关投资的日常工作及对受托机构的日常监督等。......第五章理事会的内部管理第一节会议制度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议的决策实行投票表决制,每位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每期会议须超过半数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主持。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在例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及讨论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理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二)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机构经营出现危机;(四)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六)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议时;(七)出现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表决或根据事先接到的会议通知中的讨论事项,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署名后提交给理事会。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理事半数以上投赞成票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理事投赞成票,方可通过。第二十条下列事项由理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修订;......(二)选择、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三)投资策略的制定;(四)理事的增补、更换与罢免;(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的修改;(六)审议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管理制度;(七)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的重大变更;(八)普通决议认定会对企业年金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参加投票表决的理事签名。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姓名及人数;(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五)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分发给全体理事。作为理事会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五年。第二节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与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对理事会的运营负全面责任,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下设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办公室应至少包括2名专职人员,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由理事兼任。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起草与修订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二)拟定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提交理事会议审议;(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方案;(四)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并拟定年度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五)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六)负责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协调;(七)解答企业和职工有关企业年金的咨询;(八)建立与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业务档案;(九)拟定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提交理事会议审议;(十)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十一)拟定理事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十二)承担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十三)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规定理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的权限,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行使决策权,对超越权限的事项应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必要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至少每月一次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汇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可由理事及理事会办公室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专业人士参加,但其负责人应由理事兼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总人数不得为偶数。理事会可以书面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最高投资决策权。第三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一)拟定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并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二)按企业年金理事会授权制定投资策略,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三)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四)每月向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情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出现重大亏损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五)根据市场变化、政策变化和投资需求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年金基金调整策略,并及时按权限提交企业年金理事会审议;(六)及时分析投资管理人提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分析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报告;(七)协助监督委员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履约行为;(八)企业年金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理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理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为偶数。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授权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行使监督权利。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检查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二)对选定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五)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理事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报告,出现可能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的事项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其授权人报告。第三节人员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违法及重大违纪记录;(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四)具有行使职责所要求的独立性;(五)具备行使理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与经验;(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益,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理事对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事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少于最低人数限制的,应增补理事。第三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任职期限内调离企业的,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企业年金理事会可另行补选理事。第三十八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增选新的理事。第三十九条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企业年金理事会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理事有权在理事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的罢免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四十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有下列行为的,撤销其理事资格:(一)有法及重大违规行为;(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不再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事应具备的条件;(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专职人员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聘任,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明确制定专职人员的岗位职责,专职人员直接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工作。第四十二条专职人员应诚实信用、履行尽职、勤勉、谨慎义务,严禁利用企业年金......基金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四十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制定专职人员及理事的考核办法,定期对专职人员及理事进行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及时进行更换。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发布。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年月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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