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四、其他(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四、其他(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