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提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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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平等主体——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二)调整对象——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2)家庭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物权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3)无体财产权关系——知识产权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债权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家庭法(婚姻法等)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总则法律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代理)诉讼时效物权法总则所有权物权法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意定之债债法无因管理之债法定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侵权责任?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二、民法的特征私法、权利法、实体法、任意性为主兼具强制性三、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立法、司法、法学和民事活动所有权神圣平等原则合同自由意思自治(自愿)原则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事前事中事后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平等、大多基于意思发生变动、保障的补偿而非惩罚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出生权利能力死亡—宣告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主体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客体——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内容——→义务和权利人身权、财产权支配权形成事件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民事法律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权绝对权、相对权……法律行为←————代理三、核心——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利益+法律之力(一)财产权、人身权1、区分依据:客体2、区分意义:(1)责任方式不(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依据——权利作用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和绝对权范围一致)形成权:撤销、变更、解除、追认、选择、抵销一时性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三)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区分依据:对抗的义务人范围1、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格权等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合同)——债权的相对性(四)依相互关系分类: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和期待权区分依据:权利状态,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四、民事权利的保护(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二)私力救济的种类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自助行为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第二,情况紧急,别无选择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第三章民事主体第一节自然人一、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人人平等,人人完全;不得转让、不得抛弃1.开始——出生(1)出生【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胎儿的特殊保护胎儿是可以继承财产的。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2.终止——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时间推定(1)推定没有(活着的)继承人的人先死——避免无人继承的情形(2)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即民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类型判断标准表意行为的效力年龄精神状态完全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并列关系,即二者必须同时具备)18周岁以上(劳动成年制为16周岁以上)精神正常有效(不因行为能力瑕疵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劳动成年则不满16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原则上效力待定1.纯获利益行为有效;2.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经许可的行为有效(如零用钱)4.行为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无行为能力人(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之间是选择关系,即二者具备其一即为无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效(合同和单方行为)三、监护(一)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协商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1、法定监护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即父母双方仍然都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2、协商监护前提:在未成年人情形中,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协商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其他亲友其他亲友担任监护人的特别要求:本人自愿、有关组织同意3、指定监护(1)先由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被指定人:在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范围内指定(不包括其他亲友)指定人:有关组织——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包括民政机关)(2)不服组织指定,30日内向法院起诉裁定,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3)法院指定监护①有法定顺序②其中包括其他亲友③此顺序并非绝对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4)擅自变更监护人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5)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6)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4、委托监护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分担(民通意见22条)①法定监护人承担,约定除外;②受托人有过错者,连带。(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怠于行使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依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判决公告期3个月2、法律效果(1)设立财产代管人(主要效果)《民通》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2)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32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宣告死亡1、法律要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无需期限】(2)利害关系人申请:《民通意见》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法院判决公告期:1年或3个月【意外事故经公安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2、法律效果:(1)人格消灭:以判决宣告之日即死亡日——与自然死亡相同遗产发生继承,婚姻关系解除(2)宣告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所导致的后果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例如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事实)——遗嘱为准3.死亡宣告的撤销申请主体: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以及本人,无顺序限制申请条件:本人重新出现或者确有证据证明该人还活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死去活来)①.婚姻关系:已婚的,不能恢复;否则,自行恢复。②.收养关系:不得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③.财产关系:基于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或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条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时间2年①4年;②2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③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①1年;②3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主体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宣告效力①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②指定财产代管人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五、个人合伙1、成立: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民通31),口头亦可(意见50)个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人内部关系3、合伙财产:合伙人共有合4、合伙债务:内部的按份之债,所以有追偿权伙5、事务执行:共同执行,可以约定负责人1、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外部关系2、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亦同(一)、合伙人的判定——不参与经营,只要约定盈余分配,应认定为合伙人(二)、最具人合性1、入伙——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同意2、对外代表权(三)、债务承担内外有别1、对外连带——即便退伙并分担了合伙债务仍不能免责——内部约定不得对外!2、对内按份——合伙经营的亏损额承担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第二节法人一、含义和分类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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