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专项治理程序与办法主要内容(7项)小金库的概念小金库治理的范围小金库表现形式和存在形态对“小金库”问题进行惩处的方式治理小金库的方法和切入点治理小金库程序小金库存在的原因与危害1、基本概念什么是“小金库”,如何认定“小金库”?“小金库”是民间俗语,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种现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八十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基本概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的认定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和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从现实情况看,许多财政违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小金库”。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津贴;公款旅游;请客、送礼等,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内真实、完整地进行了登记、核算,就不能认定为“小金库”,只能按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2、小金库的范围《意见》明确提出:“小金库”治理工作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的范围2009年以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除了继续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治理工作外,还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墓基金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3、“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二是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三是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四是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3.1“小金库”存在形态从实际情况来看,“小金库”存在形态十分繁杂,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形态:现金形态银行存款形态有价证券形态固定资产形态股权和债权形态3.1.1现金形态现金形态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使用时现金来、现金去,最为方便、快捷。现金形态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保险柜直接存放现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3.1.2银行存款形态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部分挂靠于二级单位或关联单位,部分甚至以个人存款形式存在。如:将收入存放在下属单位、学会、协会、工会等账户,将其成为私设“小金库”的“避风港”;通过下属单位走账,将收入存放在账外单独设立的账户;通过收入转移、将资金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躲避日常监管等等。3.1.3有价证券形态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一般来源于公用闲置资金或其它“小金库”资金在违法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产物,而购物卡还可能是下属单位或关联单位使用“小金库”资金购买赠送的。3.1.4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未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进一步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一部分是历史上形成的账外资产清理不彻底遗留下来的,也有利用特殊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获取的,还有一部分用资金购买形成。固定资产形态固定资产来源途径大致有两类:一是来源于改制过程中形成的账外资产;二是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管制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车辆、楼房等大宗物品等,挂靠在外单位,在本单位不入账,表面上可能表现为某种借用关系。3.1.5股权和债权形态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部分是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形成账外“小金库”;也有部分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等少数几个人知道。此外,“小金库”的存在形态还包括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主要包括13种某省2009年查处小金库来源4、对“小金库”问题进行惩处的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有关文件,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4.1处理处理:是指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4.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公告4.2.1行政处罚《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罚款;(2)通报。对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撤销登记;(5)罚款;(6)没收违法所得。4.2.2行政处罚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停止活动;(3)撤销登记;(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4.2.3行政处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4.2.4行政处罚特别说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4.3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4.3.1党纪政纪处分《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4.3.2党纪政纪处分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经制定并下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4.3.3党纪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4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意见》中明确规定:自《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5、治理小金库的方法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重点检查、抽查)整改落实5.1自查自纠工作应当把握好哪些方面一是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二是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三是内部自查问题四是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自查自纠工作应当把握好哪些方面“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5.1.1一是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一是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二是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三是内部自查问题。四是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6、检查检查“小金库”的主要方法:(11种)突击盘存法收入核实法支出追查法清查票据法账户核对法审阅相关资料法调查询证法分析比较法现场勘察法延伸检查法利用举报法7、检查“小金库”的切入点查处“小金库”需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作出系统性判断;再对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数据、业务数据和业务活动进行对比分析,来判断这个单位是否有私设“小金库”可能,哪个部门有可能设置“小金库”,确定检查“小金库”的突破口。1.从检查收入入手;2.从检查支出入手;3.从检查对外投资入手;4.从检查票据入手;5.从检查银行账户入手;6.从延伸检查下属及往来单位入手。8、如何正确理解“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鼓励自查是治理工作一个比较突出的政策规定。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意见》和《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何正确理解“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