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物的定名与分类文物的定名与分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文物保管、保护、研究、宣传和举办文物展览的需要决定的。因而必须认真、科学地做好这项工作。(一)文物的定名文物的定名系指对各类器物名称的命定。为文物定名具有统一性,需根据大家共同接受的文物定名原则进行,为做到文物定名的正确性,需按照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文物定名的原则:在对文物进行定名的实践过程中,逐步累积经验,并总结出如下几条定名原则,也即定名的主要根据。(1)有自名的器物,一般要依自名定名。如薰炉,其得名是因为在长沙西汉张端君墓中出土的铜薰炉上有:“张端君薰炉一”等铭文;槅的得名是依据南昌西晋墓中出土的一件漆槅,其底部有“吴氏槅”三个字。有的器物虽有自名,但由于其名比较偏僻,使用者较少。如扁壶,西晋时期的一件瓷扁壶,上有文字曰:“紫是会稽上虞范休可作土甲(pi)者也”;九江博物馆收藏的一件铜扁壶,自名为“钾”;湖北江陵汉墓出土的一件漆扁壶,自名为“柙”。可见,扁壶依据质地的不同名称也不同。宋代之后,因其形状将其统称为“扁壶”。还有盘口壶,从东晋至唐代一直自名为“罂”,如浙江嵊县唐墓中出土一件盘口壶,上有文字“元和拾肆年四月一日造此罂,价直一千文。”虽然如此,多数人还是习惯称之为“盘口壶”。(2)根据约定俗成定名。即指某器物已在史籍著录中定过名,一般不再另取新名,以免与旧称混淆不清。(3)对史籍著录所定器名,需对历代著录是否沿用,并结合实物作一番考证,若有误需纠正,予以重新定名。(4)对没有自名,也未见史籍著录者,可根据其造型、用途予以定名。(5)对某一器物进行定名时,要专家共同研究,力求定名准确无误,能取得学术界的认可。(二)文物的分类文物分类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并发展成为文物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文物分类学。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物质文化遗存,它包括人类各个历史时期生产、生活、衣、食、住、行及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的遗物、遗迹。如在古遗址、古墓葬中出土的大量不同质地、不同用途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文化用品、艺术品及地下地上保存的古建筑遗迹或实体等,品类复杂多样,内容极为广泛,从而构成文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多样性和复杂性的主要表现在时代或年代不同、地域不同、质地不同、功能不同、工艺不同等方面。正是文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在文物研究之前必须分类。1、文物分类的原则第一,遵循同一标准,是进行文物分类的重要原则之一。若以价值高低为标准划分文物,就要以文物定级的标准作为标尺,把各类文物划分为若干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2001年4月5日通过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标准》中规定,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保护单位也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国家级、省级(含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级等三级保护单位。第二,按一定标准把同类文物划归为一类,还可以在大类中再进一步分成小类。至于选择何种分类标准,则根据收藏、宣传、研究、保护、教学的需要而定。如根据质地分类,可把各种器物分为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木器、竹器……。如若依用途分类,又可把陶器进一步分为烹饪器(鼎、甑、鬲、觑)、饮食器(盆、罐、豆、碗、杯)、贮器(瓮、缸)等。第三,一种分类法只能依一个标准是文物分类的另一重要原则。文物分类的标准和采用的方法很多,但方法是由标准来决定的,即拟用什么样的分类方法,就要采用相应的分类标准。换句话说,在采用某一方法进行文物分类时,不能同时用两个标准或交叉使用两个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而只能用一个方法、一种标准。也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文物分类才是科学的,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过,为适应收藏、保护、宣传、科研之需,在经同一标准划分出来的大类中,采用另一种标准和方法将大类逐步又分成小类,则是允许的。如按质地为标准划分出铜器类,可进一步依铜器所含成分划分为红铜、黄铜、青铜器,还可进一步依各类铜器的用途不同而再细分之。以青铜器为例,可进一步划分为礼器、工具、兵器、乐器、装饰品、艺术品、车马器及其他类等,其中礼器又可分为烹饪器(鼎、鬲、觑、甑)、饮食用器(豆、簋、碗、盘、杯)、盥洗器(盆、匝)、酒器等。而酒器又可分为饮酒器(觚、爵、角)、盛酒器(壶、尊、觥、彝、钫)、温酒器(盉、斝)、冰镇酒器(方鉴与方壶组合成冰酒器)、舀酒用具(勺)等。青铜乐器可分为打击乐器(编钟、铙、铃、鼓等)、吹奏乐器(笙)。青铜兵器可分为砍杀兵器(大刀、钺)、刺杀兵器(戈、矛、剑、戟)等。此外,还有青铜车马器、雕塑艺术品(人物、动物、植物)及其他类(灯具、熏炉、镜等)。以上先以质地为标准分出铜器大类来,继而在同一质地的铜器群中又以功能为标准进一步细分类,这不仅没有违背同一种标准和一种分类法原则,而且有利于对铜器类(其他大类也一样)进行更深入的专题研究。第四,对复合体文物进行分类,系以约定俗成为原则。所谓复合体文物,系指以明显不同质地的材料(非仅指含金属材料)制成的器物。如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出土的一件错金铜牛、山西大同出土的北魏鎏金铜杯等,都是明显地用两种金属材料制成的,即为复合体文物。此外,漆器是用木胎、竹胎、夹纻胎表面涂漆而成的,因此以质而论,也当归为复合体文物类。所谓“约定俗成”原则,系指在长期分类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并以器物的主要质地和复合材料中某种材料对器物功能所起决定作用,作为划分的科学根据,而不是主观臆造出来。依这一原则,上述中山王墓出土的错金铜牛,因其主体是铜质,所以可归入铜器类。至于漆器,虽胎体各异且是主体,但因表面涂漆,且漆具有耐潮、耐高温和防腐蚀等特殊作用而使器物更为美观、大方和耐用,并增长价值,故凡涂漆的器物统归漆器类。而鎏金铜杯的归类则与漆器以器表涂漆为标准归类相反,归入铜器类,而不归入金器类,系因主体是铜质,而金只是起装饰作用。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可以此类推分类。2、文物分类的方法文物的分类方法比较多,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等。现分述于下:(1)时代分类法时代分类法,系指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所有的文物均是时代的产物,它蕴含该时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信息,这是文物依时代分类的依据。在以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时,要注意世界各国的共性和特性。如有的国家分石器时代文物、铜器时代文物、铁器时代文物。中国分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古代文物中史前文物又分旧石器时代文物、新石器时代文物,为便于研究,还可再详细划分为早、中、晚期文物。历史时期文物中的古代文物,一般是按朝代划分,而不是依纪年划分。这同文物分类只注意相对年代而不像研究某一件文物那么注重绝对年代有密切关系。因之,历史时期的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战国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三国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西夏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还可以以王朝进一步详细划分,以利于研究和宣传。近代文物,一般指1840年至1919年间的文物。现代文物,一般指1919年至当代的文物。(2)区域分类法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系以文物(出土、收藏、保存)所在区域为依据进行分类。此分类法所具有的优点是:通过区域分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较全面的了解,为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较全面的资料,且对文物实行区域性管理大有裨益。一般而言,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有三种方法:以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如中原文物、边疆文物等。以山系、水系为区域划分的,如泰沂山系、燕山南北、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以国家行政区划为区域范围作标准进行文物分类的,如北京文物、河北文物、河南文物……。(3)存在形态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可以把文物划分为可移动的文物和不可移动的文物两大类。可移动的文物是指收藏(主要是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种类多,体量小,可根据收藏、保管、陈列、研究、教学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是其特点。可移动的文物主要有:石器、玉器、陶器、骨器、角器、牙器、蚌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瓷器、漆器、工艺品、艺术品、装饰品、书画、古文献等。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来说,凡属文物史迹统归此类。种类多,体量大,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其特点。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古遗址中的旧石器时代北京猿人遗址;又如新石器时代姜寨仰韶文化聚落遗址、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遗址;再如古墓葬中的秦始皇陵;复如历史时期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现代的纪念建筑、纪念地等。(4)质地分类法质地分类法,足以文物载体的质地(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这一方法主要运用于古器物的分类。当今世界各国博物馆对馆藏文物的分类大多采用此法,中国也不例外。而且此法在中国的运用,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如宋代吕大临所撰《考古图》,是先按质地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再撰成的。它是已知现存世界上年代最早的试按质地分类撰就的比较系统的古器物图录。所收录的古器物中,除铜器外,主要是玉器。按质地分类法对古器物进行分类如下:玉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木器、竹器、蚌器、陶器、瓷器、漆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器、锡器、珐琅器、玻璃器、纺织品、纸类等。(5)功能分类法功能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用途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也是世界各国从事文物学、考古学研究常用的方法之一。按功能对文物进行分类,可不受文物的年代和质地的限制,即可把不同时代不同质地而功能相同的文物划归为一类。这有助于对文物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如古器物中的农具类,按质地可分为石、木、骨、角、蚌、陶、铜、铁农具等,各类农具中依用途可分为耕地、播种、中耕、收割等农具。不同质地的各类农具中,其产生的年代既有相同的又有早晚关系的。因而运用功能分类法把农具类从各类文物中划分出来,再把农具类中时代不同用途相同的农具作进一步分类。这对研究其产生、发展、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研究农业发展史都具有重要价值。(6)属性分类法这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也即系以文物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按属性对文物进行分类,大凡可划分以下几类:工具类此类文物系指为应从事生产活动之所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农业工具、渔猎工具和手工业工具等。生活用具类此类文物系指为适应生活之需而制造的器具。其中包括烹饪器(鼎、觑、甑……)、饮食用具(盆、罐、碗、杯……)、酒器(觚、爵、尊……)、盥洗器(盘、匣)、家具(几、案、桌、椅……)及其他(灯、镜、熏炉)类等。建筑类此类文物系指古代建筑、民族建筑、宗教建筑、民居建筑等。交通工具类此类文物系指为方便交通和贸易之需而制造的车、船、车马器等交通工具。兵器类此类文物系指为防御或战争之需而制造的兵器,其中包括杀伤武器(戈、矛、戟、钺、刀、弓箭……)及防御用的盔、甲等。礼器类此类文物系指专为供大典、祭祀用而制造的器物。如大型青铜鼎、玉琮、玉璧等。明器类又名“冥器”。此类文物系指专为死者制造的随葬品。随葬品中除有实用生活工具、生活用具、礼器、兵器、乐器、车马器及死者生前所用装饰品类外,专门为死者随葬用而仿各类实用器制作的各种器物,还有房屋、家具、车、船模型等,均属明器类。自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降,迄至明清,历代均有发现。俑类此类文物系指为随葬而模拟人物、动物雕塑的人物像、动物像。俑是为取代残忍的殉葬人和牲畜而发明和制作,这是一种进步现象。人物俑中有侍俑、仪仗俑、乐仗俑等,动物俑中有猪、狗、牛、马、羊、鸡、鸭、鱼、龟、鳖等。科技类此类文物系指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科技信念的文物。如天文图、建筑图、圭表、漏壶、日晷、浑天仪、简仪、古地图、医针、帛画《导引图》、《灸法图》、针灸、铜人、医疗器械、医书及其他科技类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