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版权贸易的相关法律问题版权贸易的法律适用及其选择版权贸易的限制版权贸易争端的解决第一节版权贸易的法律适用及其选择对外版权贸易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版权独立性”原则:同一部作品在各成员国的版权是相互独立的。“权利要求地”法:即在哪个国家要求享有版权,就适用那个国家的版权法。一、与版权贸易相关的主要国际公约(一)《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的伯尔尼签订,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参加该公约。《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1、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2、最低限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保护权利的内容、保护期限3、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优惠条款,即翻译权和复制的强制许可。(二)《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签订,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为《伯尔尼公约》所覆盖,且保护水平略低于《伯尔尼公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国民待遇原则2、权利的主体与客体3、权利内容与期限4、版权标记(三)《罗马公约》于1961年10月在意大利罗马通过,我国未加入该公约。《罗马公约》是关于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其重要的内容有:1、邻接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2、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3、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4、对广播组织权利的保护5、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四)新的国际著作权公约1、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5年1月日生效。(1)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2)对著作权的保护。(3)对邻接权的保护。二、各国的版权保护制度1、美国的版权法2、英国的版权法3、法国著作权法4、日本版权法5、俄罗斯的著作权法6、我国著作权法三、适用法律的选择(一)各国各类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冲突问题的实质是两者谁的的效力大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版权国际公约不仅构成各国国内版权法的内容,而且高于各国原有的国内版权法。当然,各国加入版权国际公约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二)各国版权法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著作权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3)保护期限上的差异更明显对著作权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目前有四种不同的主张:(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2)使用作品保护国法。(3)兼用作品来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4)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元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三)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还存在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适用《伯尔尼公约》。第二节版权贸易的限制对于版权转让贸易,各国立法分歧较大。一、对于版权是否可以转让的分歧理论界对于版权转让贸易的争议,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版权结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观点。二、关于“卖绝版权”的问题(一)关于“卖绝版权”的理论(二)“卖绝版权”的立法实践我国作为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家,却规定了可以卖绝版权,可谓是个特列。三、版权贸易的其他限制(一)对未来作品转让的限制(二)版权转让形式的限制(三)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登记的限制(四)期限的限制(五)其他限制第三节版权贸易争端的解决一、版权贸易争端的类型(一)版权合同纠纷(二)版权贸易中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它的存在,即体现了违约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相互独立、相互渗透的情况。在目前立法尚不能完全消除竞合现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责任竞合问题,并给受害人适当的保护,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二、版权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第八章版权代理与经纪版权代理出版经纪人版权代理一、版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版权代理,也称著作权代理,是指版权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作者或出版机构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就达成有关作品的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许可所进行的中介事物。版权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前提;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版权代理的作用一方面:出版社可以节省精力,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出版资源的优势,多出书,出好书;另一方面:版权代理机构可以随时把握谈判进程,协调各方面关系,平衡各方利益,避免不正当竞争,同时代理机构可以在此过程中不断积累资源,整合资源,更好的为出版社服务。思考三、我国版权代理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二)存在的问题出版经纪人一、概述出版经纪人(literaryagent),亦称作家经纪人(authoragent),是指介于著作者和出版机构之间或出版机构之间代理出版、设计、选题、协助组稿、代理版权贸易等,从中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二、欧美国家出版经纪人制度的运作三、我国出版经纪人制度思考:(1)现状(2)存在的问题(3)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