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及防范doc-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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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及防范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有相当一部分贷款是保证类贷款,本文就保证类贷款业务操作风险表现形式、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提出注意要点。一、保证类贷款风险表现形式保证类贷款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合同的主体选择、合同内容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保证无效或部分无效;二是基于银行内部管理疏漏、保证人信用状况恶化、社会经济变化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会使保证担保对银行债权的保障能力降低,第二还款来源严重不足。1、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担保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不得作为保证人;另外,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保证人的选择方面还是比较谨慎的,大多数情况下能确保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但是仍有不少贷款的保证人是政府部门、医院、企业的分支机构,该类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债权失去三分之二或一半的清偿保证。2、借新还旧前后保证人不一致,保证人免责实践中,为了减少不良占比,各行对能正常支付利息的企业大量办理借新还旧,有的办理收回再贷,但必须确保新旧贷款保证人前后一致,否则,保证人将免责。而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业务人员只为应付业务检查,借款人找来担保人就行,不审查前后保证人是否一致,造成隐性的担保风险。3、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或超能力担保,保证担保流于形式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或超能力担保是目前各行保证类贷款的主要潜在风险。日前,各行对保证人的核保仅限于到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担保情况,审查保证人的财务报表等,但对于保证人真实的财产情况、偿债能力和对外担保多少,根本无法搞清楚。一些贷款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合法,对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分析不足,或者在找不到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降低门槛。如某公司的保证人是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块招牌是自己的,其财产早巳转移,如果对其诉讼,则无法达到预期目的。4、贷款客户相互担保企业互相担保现象多表现为某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的互保,这些互保企业往往处于同一种层面,面临的困难大致相同,要破产则会一块破,尤其是集团性公司的垮台带来的往往是一场灾难。5、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编号、不衔接保证类贷款的主从合同必须一一对应,合同编号衔接。现实贷款档案中有大量的保证合同没有编号,有的保证合同保证金额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不含最高额担保),更有甚者,用已经还清的保证合同继续为新的借款合同担保。6、随意涂改保证合同一些业务人员随意涂改合同要素,如合同日期、借款用途等,有的为了让时效延续故意更改贷款日期,致使在庭审举证时不敢出示合同原件。7、不能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的方式可以是诉讼、仲裁或催收等)。为了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基层业务人员一般能够对到期、逾期贷款发出催收通知,但仅仅对借款人发出催收,而忽视了对保证人应同时进行催收。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二、加强保证类贷款监控、防范的建议对保证类贷款要从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人手,重点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能力,严格内部操作,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严格控制集团公司内部互保;严格保持主从合同的一致性、连贯性;严禁随意涂改主从合同;严格禁止担保法规定不得作保的人充当保证人;严格监控保证期间和对保证人催收通知的发放。具体说,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重视贷前调查,谨慎选择保证人。对于大量存在的法人保证人,应当在核实其资产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允许其提供担保。一般说来,法人保证人的资产和信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资质信誉良好,无半年以上拖欠支付及逾期贷款,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2)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3)担保人财产权属明晰,担保财产易执行、易变现、不贬值;(4)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有合法、可支配的财产和稳定的收入来源;(5)加强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审查及定期检查。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不能进行保证担保,只能办理抵(质)押担保或符合条件的非关联企业保证担保。2、鉴于主从合同分立,在合同文本的填写使用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1)借款用途在主合同中如实填写(特别是借新还旧或落实债务且新旧借款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使保证人知悉真实的借款用途,防止其以骗保为理由提出抗辩而免责。(2)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应尽量与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相一致。在填写借款及还款期限时,要预留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时间。如实际放款日与合同载明日期相差较大,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3)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上的连接条款必须准确填写,确保主从合同衔接。(4)合同要素应谨慎填写齐全,避免随意更改,确需涂改的应由当事人签章确认。(5)合同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人数准确填写。如一笔借款有借款人、保证人各一人,借款合同应至少为3份,才能确保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果填写为2份,《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保证的主合同”便成为一句空话。3、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保证人资信变化状况,适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在信贷资产管理过程中,往往重视对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将保证人放在一边,直到第一还款来源没有保障后,才想起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此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可能已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尽管在《保证合同》中已经约定,当保证人出现经营困难、财务恶化、重大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但是很少有保证人能做到,这就需要债权银行积极主动的行使权利,强化对保证人的贷后跟踪检查,及时掌握保证人资信变化状况,适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就会落入被动境地。如在实务中对供销企业发放的贷款,一般仍由供销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欠资不还而诉讼至法院时,才发现有的借款人、保证人已经改制,将有效资产剥离成立有限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企业,有的保证人将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无形中增加诉讼的难度,扩大了债权的风险程度,也增加了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建议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及时掌握保证人(当然也包括借款人)下列情况变化:一是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二是保证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可能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三是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四是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履行保证责任;五是保证人有低价或无偿转让有效资产、脱壳经营、非法改制等逃债行为;六是保证人有恶意破产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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