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2005]7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我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管理,规范收费,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冀价工字【2003】90号《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经多方调查和最后听证,经2005年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属公用事业价格范畴,应由政府定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公用事业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二、新建住房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进入建房成本,向社会公开,提高房价的透明度。房价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有关供热的费用。三、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的具体标准为:新建(扩建)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50元,行政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建办公用房每平方米60元,商品房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70元。原锅炉供热改造为集中供热的按新建、扩建的50%收取,原福利房的锅炉改造按经济适用住房的50%收取。四、庭院管网及热力站的建设,按工程建设实际费用进入建房成本。五、管网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价格管理后,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向热力公司集中缴纳。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进行成本费用监测审核,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同时要加强对集中供热价格和收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五十月十二日点击数:251录入时间:2007-3-3【打印此页】【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