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主要目标市场纺织品服装准入要求作者:杨君鲍萍来源:《中国纤检》2014年第14期摘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纺织品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障碍。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的国别及贸易额,随后进一步介绍了欧、美、日三大目标市场以政策法规为代表的准入要求。关键词:技术贸易措施;纺织品服装;准入要求1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加上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有关限制,新型的更灵活、更隐蔽的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却在不断发展、种类在不断增多。欧美等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标准、法规等),不断提高各种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增加我国产品进入其市场的难度。面对如此种类繁多、要求苛刻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我国纺织企业应及时掌握最新国外市场准入要求,才能突破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扩大市场份额,规避纺织品外贸中常见的风险问题,使产品质量更加稳定和可控。2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基本概况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3年12月,纺织品服装出口共约260亿美元,增长7.9%,其中纺织品出口97.4亿美元,增长13.7%,服装出口162.6亿美元,增长4.7%。2013年全年,纺织品服装出口情况较上一年有显著提升,1—12月我国纺织服装累计出口2840.7亿美元,较2012年出口额2549.8亿美元同比增长11.4%,其中,纺织品出口1069.8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1.7%,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1770.9亿美元,同比增长11.3%。我国纺织品服装产品主要出口至欧盟、美国和日本。2013年1—12月,我国对欧盟出口纺织品服装516.60亿美元,同比增长9.25%;对美国出口416.19亿美元,同比增长6.95%;对日本出口269.71亿美元,同比下降0.95%;上述3个市场出口额合计共占总出口额的42.33%。从以上数据看,我国纺织服装出口市场分布仍集中在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但同时也发现我国对越南、俄罗斯、马来西亚及巴西等新兴市场的出口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出口趋势呈现市场“多极化”和“平均化”。3主要目标市场对纺织品服装的要求龙源期刊网欧盟市场欧盟市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是对纺织品和服装设立措施较多的地区,尤其在标准和法规方面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3.1.1REACH法规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ofChemicals)是一部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的欧盟法规(EC)No1907/2006。它取代了欧盟现行的40项法规,成为一套统一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规。REACH拥有一套完善的注册及评估体系,涉及约3万种化学物质,要求年生产量或进口量达到或超过1吨的所有“现有”或“新”的化学物质都要进行注册,以提供相关的使用安全性信息。REACH几乎涉及所有(除食品、药品、农药)出口到欧盟的产品,有关纺织品中相关化学物质的限制参见表1。3.1.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公约POPs公约全称《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的全球性条约。公约于2004年生效,截至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方。现有22种化学品被列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对这些污染物的规定如下: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和使用《公约》附件A所列出的化学品。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和使用《公约》附件B所列的化学品。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公约》附件C所列化学品的无意排放,以实现不断最小量化直至最终消除的目标。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将一批相应的协调标准列入其管辖范围,其中与纺织服装相关的是BSEN14682:2007童装绳索和抽绳安全规范。一直以来,童装绳带问题是遭RAPEX召回的主要原因,据2012年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年报数据显示,服装、纺织品及服饰被召回668起,因绳带安全被召回的有318起,占纺织服装召回案例的47.6%。BSEN14682规定了14岁以下儿童服装(包括化装舞会服、滑雪服)上绳带的安全要求,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链带、条带、细绳、狭条。不适用于以下产品:儿童护理用品、鞋、靴、手套、帽子、围巾、衬衫或上衣上的搭配的领带、腰带和护腕、宗教庆典服饰、专业运动服、戏服、围裙。总则要求:抽绳、功能绳、腰带的末端不能打结,允许热封或套结、对折或折边。绳扣只能用在已固定两端的抽绳上,或者用在装饰绳上。龙源期刊网抽绳应固定牢,至少在与两出口处距离相等的位置加套结固定。固定在服装上的襻带收紧后,在服装上突出的周长不超过75mm,平贴的带襻(腰带环),从两端固定点量起,长度不超过75mm。从拉链滑锁到拉链头的长度不超过75mm,且不低于服装底边。除上述要求外,还对幼童服装风帽和颈部、大童服装风帽和颈部、腰部、超过腰部服装的底摆、背部、袖子、其他部位7个区域的抽绳做了相应规定。3.1.4成分标签(EU)No1007/2011纺织品纤维名称和纤维含量标签的法规(2012年5月8日起正式生效),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纺织纤维名称、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相关标签标志(含有非纤维制品的动物源纺织产品的标签标志)以及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检测方法。适用范围包括:投放欧盟市场的纺织产品;同时还包含纺织纤维重量百分比80%以上的产品;家具、雨伞和遮阳伞的遮盖物含有重量百分比80%以上的纺织品成分;多层地毯的上层、床垫遮盖物、露营用品的覆盖物纺织品成分至少占最上层或覆盖物重量百分比80%以上;包含在其他产品中,成为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并且成分已被标明。3.2美国市场3.2.1美国易燃织物法案(FFA)3.2.1.116C.F.R.Part1610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根据美国易燃织物法案的要求,进入美国市场的服用纺织品必须满足16C.F.R.Part1610标准的要求,16C.F.R.Part1610是测试纺织品的易燃性,是成人服装和儿童外衣关于燃烧性能在美国的最低要求标准。3.2.1.216C.F.R.Part1615和16C.F.R.Part1616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根据易燃性织物法案,制定了两项对儿童睡衣可燃性评估的测试标准:针对儿童睡衣0-6X型号的16C.F.R.Part1615;针对儿童睡衣7-14X型号的16C.F.R.Part1616。CPSC对儿童睡衣进行有序监督以确保以上标准有效执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CPSC将有权宣布召回产品并且把所有违规产品从市场撤除。3.2.2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龙源期刊网部分儿童产品含铅、涂层含铅规则CPSIA第101部分对12岁及以下儿童产品材料中的基材铅限量进行了规定,要求:自法案实施180天后(2009年2月10日),产品中基材铅限量不得超过600ppm;一年后(2009年8月14日),产品中基材铅限量不超过300ppm;3年后(2011年8月14日),产品中基材铅限量不超过100ppm。涂层和类似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铅:从2009年8月14日开始,儿童产品所使用的涂层和类似表面涂层的铅限量从600ppm降为90ppm。有关要求在美国联邦法规16C.F.R.1303部分中有明确规定,即,凡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铅或铅化合物的涂层和类似表面涂层材料,其铅含量(按金属铅计算)超过涂层不挥发物总含量的重量或干涂层膜重量的0.009%(涂层和类似表面涂层材料以下称为“含铅涂层”),均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同时,对于带有铅含量超标“含铅涂层”的玩具及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也被宣布为被禁止的危险产品。3.2.2.2第108部分含有某些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根据CPSIA第108部分,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某类产品,任何制造、销售、配送或进口到美国的12岁或以下儿童玩具或3岁及以下儿童护理物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DEHP、DBP或BBP都是违法的。临时禁止销售含有某种邻苯二甲酸盐的添加剂产品。任何制造、销售、配送或进口到美国的可被放入儿童口中的12岁或以下儿童玩具或3岁及以下儿童护理物品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P、DIDP和DNOP都是违法的。3.2.316C.F.R.Part1120产品实质危险清单——拉带及拉绳条例该法规于2011年8月18日生效,规定所有于颈部或连帽处配以拉带的儿童上衣外套(尺码2T至12),及于腰部或下摆配以拉带的儿童服装(尺码2T至16),如不符合自愿性标准ASTMF1816-97儿童上身外衣拉带的安全规格,即构成产品实质的危险。名列产品实质危险清单中的产品须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申报产品的实质危险,如没有申报,可被民事起诉,甚至遭到刑事惩处。另外,进口美国的物品若含有产品实质危险,必须被拒绝进口至美国境内。拉带拉绳要求如下:尺码为2T-12的儿童上衣外套,在风帽/颈部区域,不得采用拉带/拉绳;尺码为2T-16的儿童上衣外套腰部及下摆处拉带:把服装摊平至最大宽度时,从拉带绳道外露的拉带/拉绳长度不应超过3in(75mm);不应在拉带/拉绳的末端使用拴扣、绳结或其他附件;拉带/拉绳在后部中间部件固定,以防止从绳索通道的任何一端将抽带/拉绳完全抽出。3.2.4加州65号提案加州65号提案,即《1986年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于1986年11月颁发,旨在保护加州居民及该州的饮用水水源免受已知的可导致癌症、出生缺陷或其他生殖毒性龙源期刊网化学物质的伤害,并告知加州居民有关暴露在他们所购买的物品中、家中或工作场所中的化学物质或释放入环境的化学物质的实际数量。法案列出了“加州已知致癌或导致生殖毒性”的900多种化学物质,该清单至少每年更新和公布一次。这些化学物质包含杀虫剂、普通家用产品、食品、药品、染料或助剂中的添加剂或组分,也被用于制造业和建造业,或作为化学过程中的副产品,如机动车辆排气。加州65号提案要求,生产、使用、释放或在其他活动中涉及清单中化学物质的企业必须提供清晰且合理的警告,不得将化学物质排放到饮用水水源中。3.2.5标签法案3.2.5.116C.F.R.Part303纺织纤维产品标识法及其规则和条例所有天然或人造纤维、纱线、织物和家庭用纺织品,包括服装、装饰用织物、铺地材料、家居纺织品、床品和其他家庭用纺织品,均属于此法案范畴(根据羊毛产品标签法案标识的产品不受此法案的约束)。该法规要求纺织纤维产品必须有永久性的标签,标签应使用英文标注,且清晰、易懂、便于终端客户接触到,标注的内容包含如下信息: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通用名称和质量百分比;纺织产品的制造商名称或企业注册号;加工或制造产品的国家名称。3.2.5.216C.F.R.Part300羊毛产品标签法及其规则和条例每一件羊毛制品采用标志、吊牌、标签或其他方式进行标识时,必须符合本法及其规则和条例要求。在标志、吊牌、标签或其他标识中,需清晰、醒目并真实地标注如下信息:羊毛制品纤维含量,即纤维名称和所占的质量百分比;非纤维的填充物或添加物质占羊毛制品总质量的最大百分比;羊毛制品生产商名称或公司注册号;羊毛制品原产国名称。法规不适用于对地毯、小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生产、出货、运输、销售,也不适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3.2.5.316C.F.R.Part423纺织服装洗涤护理标签该法规适用于纺织服装(包括袜子,但不包括鞋类、手套、帽子及其他专门用于遮盖或保护头部或手部的物品)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包括管理或控制相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要求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通过护理标签等方式提供常规的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