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基础知识及风险管理信用卡基础知识及风险管理•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第三部分信用卡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技术“瓶颈”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一、信用卡的概念信用卡一般是指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向其客户提供消费信贷的信用凭证二、信用卡起源与现状1915年信用卡起源于美国四十年代后期在美国发展起来,六、七十年代在西方普及1979年中国银行开始代理外卡1985年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发行人民币长城卡继中国银行之后工、农、建、交等商业银行也相继发行了人民币信用卡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三、目前国内、外几大发卡机构和发卡行:国外:万事达国际组织:万事达卡VISA国际组织:VISA卡美国运通:美国运通卡日本JCB信用卡公司:JCB卡大莱信用卡公司;大莱卡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国内: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中国银行:长城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华夏银行:华夏卡中国民生银行;民生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卡广东发展银行;广发卡兴业银行:兴业信用卡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四、信用卡种类根据发卡机构的不同分为:银行卡、非银行卡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分为:贷记卡、借记卡根据发卡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卡、个人卡(主卡、附属卡)根据持卡人信誉、资信情况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根据流通范围的不同分为:国际卡、地区卡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五、发行信用卡的条件•具备发卡市场和用卡市场•具备相应的机具•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第一部分信用卡基础知识六、信用卡基本业务流程•发卡•建立特约商户•交易和授权•清算•信用控制•客户服务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概念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原则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主要分类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预防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监控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处理信用卡风险资产的分类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一、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发卡和收单机构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以保障各当事人的财产和资金安全,维护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采取的各种措施.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实施各种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尽量在损失发生前,消除各种隐患,并在损失发生之时,积极实施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当风险事件出现后,运用风险转移分散措施,及时实施经济补偿,促使业务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三、信用卡业务风险的主要分类•伪造申请和骗领卡风险•遗失、被盗后冒用风险•伪造假卡风险•恶意透支风险•商户风险•内部风险•其他风险(如网上支付、自助设备、邮寄等)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四、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预防•A、发卡行对申请发卡的风险防范•B、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风险防范•C、挂失、止付卡的风险防范•D、内部风险的防范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A、发卡行对申请发卡的风险防范•发卡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和综合评估,审核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以决定其申请批准与否和批准核定相应的循环信用额度•对申请和发卡环节的主要风险防范措施•1、对申请人资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查。•重点:身份证明资料•收入证明资料•住址证明资料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对申请人资料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查•主要调查方法:•电话调查•函件调查•上门调查•通过征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调查。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2、客观、科学的信用评估•信用评估的基本要素:•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程度、户籍地点、住宅性质、就职行业、职位、职称、收入、存款情况、个人贷款历史、拥有其他信用卡情况、其他参考资料,(如企业股东、汽车拥有者、其他不动产业主、保险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要素进行评估,结合各种因素的相关权重,计算出申请人的信用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用额度。•对未达到相应信用评估分数的申请者需附加担保人或保证金。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对未达到相应信用评估分数的申请者需附加担保人或保证金。3、严格的分级审核制度和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4、对欺诈性申请的防范重点•完善的系统支持,能通过系统内的数据检索出可疑的申请者。•重复申请者•已列入本行或同业内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者•相同电话号码者•相同公司名称者•相同地址者•b、对初次申请人的信用额度采取审慎原则•c、对初次申领者的领卡,原则上要求在银行网点本人领取。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B、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信用卡收单业务风险防范•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的企业的合法性和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调查。•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和流动性等分析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程度,决定是否发展为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经办人员的培训。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特约商户、取现点容易出现的信用卡风险特征•假卡交易•挂失冒用卡交易•重复压单或涂改单据,多收持卡人款项•虚假交易以套取现金•敲诈持卡人•盗取客户信用卡的磁道信息•其他违规、违约行为(如分单、受理过期卡、止付卡、未核对签名或证件等)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其中假卡、冒用卡的使用特征:•未经选择就购买高价值商品•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对需要人工授权时,持卡人特别紧张•对卡户可用余额心中无数,反复要求尝试刷卡•签名不自然及要求对照着卡签名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信用卡外围设备的风险防范(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C、挂失、止付卡的风险防范•向持卡人提供多种挂失方法(网点、电话银行、客服中心、互联网等)•及时将挂失、止付卡名单上报总行•检查挂失、止付卡名单是否已成功上报总行系统。•紧急补偿业务的风险防范和要求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D、内部风险的防范•加强对信用卡业务各环节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相互制约•重要岗位人员要定期轮换•对重要空白、有价凭证、机具设备的管理要规范•实行严格的磁卡、密信生产的规范管理和授权分级管理的制度。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五、风险监控信用卡风险监控主要包括:•对特约商户交易异常的监控•对卡户交易异常的监控•内部风险岗位的监控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1)对特约商户的风险监控•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与检查,检查其操作是否符合协议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警惕商户人员与持卡人或冒用卡勾结作案,对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协议,并追究其责任。•对特约商户异常交易变化的监控和分析a)为每个商户设置正常的交易量参数,并根据业务变化而调整。b)对每天(每月)交易量超出正常交易量一定范围的商户,要及时分析其原因,对可疑交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风险商户的主要表现形式•经常有持卡人对商户的交易行为或交易金额进行投诉;•经常受理止付卡、假卡、冒用卡等无效信用卡。•经常有分单压印,不授权或过后授权等违章操作行为;•有交易内容与商户经营f范围不符的情况;•交易地点在非本商户或非银行认可的附属机构范围内;•银行卡交易结算账户非该商户结算户或其主管、附属机构账户。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风险特约商户的确定和处理•警告•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商户承担有关假卡、冒用卡的交易损失;•要求商户交存风险保证金或采用延迟付款的方式与商户结算;•终止协议•与同业联合制裁•与工商、消委会等机构合作,追究商户责任;•对有涉及欺诈行为的商户,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2)、信用卡户的风险监控•对信用卡户的异常交易或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防范风险。•对非正常状态卡交易的监控(挂失卡、止付卡、过期卡、未生效卡)•对持卡人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同一卡,同一天交易金额、笔数、交易地点、类型的异常情况;新客户首次交易还款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持卡人的交易情况,根据卡户的交易总量、交易类型和占比,还款情况及现有信用额度状况,增加或降低信用额度;•退信无法联系的卡户处理•(3)、内部风险岗位的监控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六、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处理•透支催收•善意透支:•持卡人信誉良好•确属临时急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能及时偿还•透支额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恶意透支:指个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偿还,利用信用卡骗取财务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透支催收工作的目标•收回信用卡债务•在催收工作中尽可能增强银行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对催收人员的要求•必须在压力下保持冷静•具有良好的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谈判技巧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透支催收的方式•信函(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委托外部催收(如律师等)•司法追收;第二部分信用卡风险管理七、信用卡风险资产分类正常:60以内关注:60-90天次级:90-180天可疑:180-360天损失:360天以上第三部分信用卡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技术“瓶颈”据银联统计:从1985年中国发行第一张信用卡至2004年6月末:我国信用卡发卡量达7.14亿张;发卡机构达110多家;684个城市实现了银行卡联网;银行卡特约商户接近30万家;银行卡交易额达18万元;全国已建立18个城市银行卡交换中心和总中心,开展跨行交易,联网通用,但与国外成熟的银行卡市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同时也暴露出银行卡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技术“瓶颈”第三部分信用卡发展的制度障碍和技术“瓶颈”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我国银行卡市场发展水平较低,总体竞争能力较弱。持卡消费比例、持卡人用卡频率、商户普及率等指标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差距很大。(二)、银行卡使用范围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银行卡产业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出现矛盾和摩擦(三)、我国目前与银行卡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和业务发展,对银行卡产业出现的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对于不同监管主体在银行卡业务监管方面的职能划分、业务准入条件、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专业化服务机构、商户及持卡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的界定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