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颁布日期:1991-04-14执行日期:1991-10-01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第3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第4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5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基本原则第6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第7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第8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9条厂长(经理)安全职责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0条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4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第11条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第12条工段长安全职责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第13条班级长安全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14条车间安全员职责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15条班组安全员职责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第16条工人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17条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18条设计部门安全职责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19条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第20条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1条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2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第22条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第23条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6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第24条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25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3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5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6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第26条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