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发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30号)要求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现就广东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2一、机构设置与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构与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坚持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障履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法定职能,确保技术保障作用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规范和完善资源配置、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地设置。(一)行政机构1.省、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原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赋予技术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统一改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级局)为地市局的直属机构;广州、深圳所辖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其市局的直属机构、其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地级市辖区一般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必须设置的应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市局的派出机构一律称为分局。各类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原则上不设质量技术监督局,如必须设置的,可按分局设置。3.现有的与工商、科技、工业等管理部门合署的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分离;现有的县级技3术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机构的,重新调整为行政机构。4.省局不再设立专职稽查队,地市局设稽查队;经济发达的、任务重的县(市)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稽查队;其余县(市)局加挂稽查队牌子。5.按照名称统一、规范的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内设机构要根据体制改革后职能和任务的变化作出调整。按照国办发〔1998〕84号文精神,并根据垂直管理后的实际需要,省、市局的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职能、人员编制及国有资产一并由劳动部门划转。6.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内设机构、分局和稽查队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提出意见,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直辖镇的地级市,现有镇政府的技术监督员保留不变,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市局的领导。(二)技术机构1.各级技术机构是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履行政府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机构重组联合、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可设置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研究和检定、标准研究制定、质量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测等技术机构。省的计量标准研究和检定、标准和编码研究、质量检验等4技术机构是省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也是国家设在广东的区域技术中心;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质量检验和安全监察检验技术机构,从省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纤维检验技术机构暂按现行办法不变。各地市局设置一个综合性的技术机构;区不设技术机构。县级局根据需要可设置一个技术机构。地级以上市的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质量检验和安全监察技术机构从劳动部门成建制划转,根据需要可独立设置。2.对现已设置的各级技术机构,根据上述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产业结构特点,省局将研究制定各地技术机构的重组联合方案。从现在起至技术机构重组联合方案实施之日止,各市、县一律不再新设置技术机构。3.省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在征得国家局同意后,由省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提出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二、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一)领导职数省、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省编5委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省局设总工程师一名。省、地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设组长(主任)一名。(二)编制管理1.地级市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编制(包括专职稽查队伍)和所属技术机构编制,按现有编制数(包括自收自支编制)全部上划到省,由省编办商省局重新核定。在未重新核定编制前,暂时维持原编制不变,并冻结人员进出。2.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统一核定行政编制。3.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按照行政编制的15%比例核定。4.为严把人员素质关,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暂停调入人员。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5.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各级技术机构的编制重新核定后,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6围。如需增加编制,可在每年年底前制订增人计划报省局审核,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会同省局统一下达。6.富余人员由各市、县负责做好分流安置工作。三、干部管理(一)省局正、副局长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正局长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同意、副局长经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意见后,按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省局直属副厅级技术机构的干部管理,暂按现行管理方式不变。地市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当地市党委意见后,由省局党组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经征求当地县党委意见后,由地市局做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二)省、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及派出机构的干部,均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免。(三)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局,正职领导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即局长审批任免前报省局备案,省局在15个工作日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地市局可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副职领导实行事后备案制度。7(四)省局监察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分别报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审批后,由省局任免;地级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人事科(股)长分别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免。(五)广州、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干部实行省、市双重管理、以市为主,局正、副局长任免前征求省局意见,由所在市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六)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新增人员,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经过笔试、面试后,逐级报省局审批,属公务员系列的,由省局报省人事厅审批。(七)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副局长的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定后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八)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类人员的劳动工资,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办法,由省局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管理。(九)各类人员的档案均按任免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四、财务管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经费的管理,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精神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执行,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由省局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8(一)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各项预算经费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专项经费(产品抽查经费、打假办经费、装备经费等),以1998年实际支出为基数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逐级上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确定的支出基数中当年财政从各渠道拨给数作为上划基数(不包括基建经费、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返拨款、省财政一次性补助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上划到省财政厅(公费医疗经费不上划)。各市(不含广州、深圳)、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金库和省财政专户;对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局统一上缴。(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不含广州、深圳)预算支出基数、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各级财政上划的经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及财力可能情况,予以重点保障。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不含广州、深圳)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根据收支计划按期将资金拨付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应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经费水平。经费预算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9区别对待。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省财政厅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技术机构予以适当的倾斜和支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三)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及技术机构成建制划转后,经费也全额划转。(四)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所需经费,按年度逐级向省局上报预算计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局逐级下拨。(五)省局对全系统经费支出管理的内容包括三项:一是经常性支出(含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福利经费等);二是专项经费(含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三是基础设施补助经费。上述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六)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要罚缴分离,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符合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银行代收缴入省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七)各地市、县(含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技术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现有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等工作场所,采用行政划拨的办法,继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使用;地方政府要有计10划地安排基建经费和基础设施维修经费,逐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环境条件。(八)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按照省局为主管预算单位;地市局为省局的二级预算单位;有向下级单位划拨经费的县局为地市局的二级预算单位;没有向下级单位划拨经费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级技术机构作为基层预算单位三个级次进行管理,逐级上报预算和向下核拨经费。分局作为报帐单位管理。(九)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所属技术机构的经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在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实施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经费暂按现行办法,由同级财政保障供给,待具体财务管理办法下达后由省局统一归还,或者直接从当年上划款中抵扣。(十)在体制改革期间,不得借改革名义突击花钱和转移帐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十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要严格财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依法进行审计,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的监督。11五、实施步骤改革现行技术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重大决策,全省各地必须坚决按照执行。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8号通知精神和省的部署,确保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一)近期召开全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会议,部署我省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二)就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财务管理等具体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进行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各有关管理办法。(三)广州、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当地市委、市政府审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