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文件青李沧政发〔2011〕8号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李沧区安置房项目代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及有关单位:《李沧区安置房项目代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O一一年二月一日-2-李沧区安置房项目代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根据青岛市李沧区《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李沧发[2010]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李沧区安置房项目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建制度,是指区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安置房项目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第三条区建管局及生态商住办、现代商贸办、交通商务办为安置房建设的主管部门,社区为安置房建设主体。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成立质量监督小组,会同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质量监督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社区安置房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第四条参加代建单位招投标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李沧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或相应项目管理资-3-质。(三)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原则上由区政府授权安置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社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向区城中村(居)改造领导小组报批安置房代建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代建招标工作。第三章代建相关方职责约定第六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15日内,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样本组织建设主体、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合同须明确代建范围、项目投资、工程质量、项目工期等方面要求,明确各相关方权责、履约形式及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安置房建设工作,并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督查,做好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第八条安置房建设主体,负责主导安置房建设的全过程,具体负责:(一)根据安置房项目需求,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4-(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报批;(三)安置房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确定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四)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签订《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五)协助代建单位完善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报批工作;(六)在安置房项目开工前,向审计部门提出跟踪审计申请;(七)按照代建合同规定支付工程用款和结算项目资金;(八)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安置房代建单位,负责安置房项目代建实施及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完善代建项目前期各项手续及施工阶段各项手续的报批工作;(二)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建设主体的监督下,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三)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管理;(四)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五)组织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竣工备案、配套确认工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手续;落实保修责任,及时处理施工质量引起的各类投-5-诉;(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受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的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工作;(七)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报,组织项目施工图预算工作及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报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审计部门安排审核;(八)对代建项目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整理汇编工程技术资料;项目竣工后,向相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九)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代建单位按年度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等,及时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区审计局全程跟踪审计。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应根据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报告,审核后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至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代建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区审计局负责实施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第十二条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公司在投标时自行报价,代建管理费以审定的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具体依据受托项目构成确定,可包括勘察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为基-6-数,费率按级差累进取费。原则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下同)费率最高不超过3%,1亿元一5亿元为2.4%,5亿元一10亿元为1.5%,10亿元以上为1%。采取总价包干形式。第十三条代建单位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奖励费除外);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咨询服务等费用。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安置房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代建单位实施奖励:(一)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节省工程投资,其工程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代建管理机构可给予代建单位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所节约资金的10%,最高资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二)在保证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代建项目实际交付工期比合同约定提前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十五条相关方违约责任:(一)因建设主管部门原因,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给代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赔偿代-7-建单位损失。(二)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相应扣除代建管理费;扣减代建管理费仍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赔偿。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颁布之前已确定安置房代建单位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区城中村(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主题词:城乡建设安置房△实施细则通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