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活动指导与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章社团日常活动管理第一条社团举办活动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指导单位的学生会管理部门(暂为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提交相关申请表格。申请内容应包含活动时间、地点、目的、内容、形式、负责人信息、经费来源、规模等,经指导单位核实、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二条社团各项活动、与校外各类组织开展合作等均须上报指导单位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活动将被视为非法活动,指导单位需对其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第三条社团活动应遵照所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的流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动,社团负责人须在活动开始前两天向申请指导单位进行变更。否则,指导单位需对活动负责,指导单位、团委、保卫部门有权终止活动并作出相应处罚。第四条社团的宣传工作主体对象应为山东大学在校师生;社团校外宣传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须提前上交指导单位审批;社团刊物的编印和出版以及用以其它形式的宣传活动须向指导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五条社团不得开展与本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社团成员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社团负责人和活动组织者须对所举办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第六条原则上,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如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协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由指导单位审批。此类协会须首先遵守山东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相关条例。第七条社团经费及其它一切收入的管理、使用须有专人负责;财务收支情况须在社团内部定期公开;一多书院学生会社会实践部有权对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第八条社团活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秩序与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控制。不安全事件发生后,社团要立即通知医院、保卫处并及时上报至指导单位,并积极配合疏散人群,以便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若社团活动出现意外情况,指导单位工作人员有权中止该活动。第九条社团如需邀请校外老师举办讲座,需在申请活动时附上该老师的个人简历,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第十条协会与校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单位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章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场地可由指导单位进行提供,也可通过指导单位借用学校公共活动场地开展活动,未经规定流程,不得擅自占用教室。使用当天社团对教室的卫生、设备负责,如有不及时清理垃圾或损坏设施设备现象发生,场馆单位有权凭申请存根向该社团索要赔偿或拒绝下一次审批。第十二条社团须服从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说明,经认可后视情况予以协调处理。第十三条社团可以在借用的教室内进行以下活动:(一)社团内部的会议;(二)社团内部的培训、交流等常规活动;(三)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交流、展示活动;(四)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演讲活动;(五)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电影等影音放映活动;(六)由社团主办的,指导单位评审通过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社团禁止在教室内开展以下活动:(一)生日聚会、庆功聚会等各类集会庆典活动;(二)产生大量垃圾且不易清理的活动;(三)使用大功率音响等影响临近教室正常使用的活动;(四)任何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特别是《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活动。第三章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第十五条社团开展宣传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或悬挂室外横幅,如有需要,必须按规定向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悬挂的横幅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横幅内容要求:积极健康、简洁明了、用词准确、主题突出、版面整洁,不得连带与活动本身无关以及商业广告内容;(二)横幅规格要求:横幅长度不得超过8米,宽度不得超过0.8米,禁止悬挂各种巨幅喷绘宣传品,且必须悬挂于指定位置。第十六条宣传品(横幅、海报)悬挂的地点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若非学校统一安排,除却可悬挂条幅地段禁止悬挂横幅;(二)各办公场所、各教学科研场所、校内主要交通干道等地段一般不悬挂横幅;(三)横幅悬挂时间不得超过申请表上所写时间,规定悬挂时间截止后,横幅申请方须提醒制作方及时摘除。第十七条指导单位可向社团提供室外宣传桌椅,须按要求填写后借用并及时归还。第十八条社团的指导单位负责各社团宣传材料的审核。社团若需在开展活动前进行海报、条幅、传单宣传(包括网络宣传),必须于《社团活动申请表》及《场地申请表》中予以注明,经指导单位、校宣传处、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工作。第十九条宣传品审批及室外场地申请流程宣传品审批申请所需材料:《山东大学校内宣传品设置审批表》3份,分别由社团、党委宣传部、公安处存档;《山东大学协会活动申请表》1份,由社团存档。申请流程:登录山大主页→校部机关→党委宣传部→找到《山东大学校内宣传品设置审批表》(或登录青春山大→社团时空→找到审批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通过后按照打印纸质版一式三份→指导单位审核→报送党委宣传部、公安处审批盖章→通过后场地方可使用;第二十条社团对进行宣传的场地卫生负责,离开后及时清理附近卫生。指导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为下列公益目的之一,由社团举办的募捐、义卖、义演等筹集款项的活动,属于本节所规定的社团募集资金活动:(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或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二十二条社团募集资金活动所得,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第二十三条社团募集资金活动原则上限定在校内举办,并按照下述流程取得指导单位的审核批准:(一)社团举办募集资金活动之前,须提前一个星期向指导单位提交申请计划书,包括募集资金的目的、具体活动流程、社团承诺、募得资金的使用、社团指导教师意见和指导单位意见(加盖公章)等;举办义卖和义演活动前还应提交商品提供方或演出方的相关合法证明;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募集资金活动;(二)社团举办募集资金活动时,应通过社团网站、等合理渠道向公众阐明活动目的以及募得资金去向;(三)社团举办面向社会的义演活动,须得到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社团名义申请有困难的,指导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协助;(四)社团在义卖和义演的物品、门票等售卖过程中,应出具收款凭据两联,包含活动名称、所收钱款数目、所购商品及数目等,一联存根由社团保管,另一联留购买者保存;指导单位提供收款凭据的模版;(五)募集资金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向指导单位及时报送活动总结和募得资金数额的书面报告,义卖活动结束后还应提供所销售商品明细。以上信息应当经指导单位审批后及时通过社团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公开;(六)社团在募集资金活动中募得的资金,由社团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支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未经指导单位批准,社团不得变更募得资金的使用方向;(七)募得资金支出后,社团应向指导单位提交募得资金的去向明细并保留有关会计凭证,并经指导单位审批后及时通过社团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公开;(八)社团应妥善保存本条(四)、(五)、(七)中涉及的相关实物资料、电子资料,以供随时查询。(九)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进行募集资金活动。第五章校外活动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需报经指导单位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宣传、招募、组织以上各类校外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将予以注销。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社团负责人需提前20天将活动的策划书、活动程序介绍、安全保障措施及《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交给指导单位。第二十六条社团负责人组织召开该活动的可行性论证会。社团负责人须召集参与活动的全体社团成员参加论证会,同时需邀请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本次会议。第二十七条论证会通过后,每一位参加活动的社团成员领取《山东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安全监督书》,由本人填写相应内容。第二十八条该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需在活动的全程给予陪同指导。第二十九条参与活动的社团成员需购买保险,如不购买保险,需说明原因。第三十条经学校审核同意的社团校外活动,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学工部、研工部等有关部门将为该活动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协助。第六章社团网络管理和新媒体报备第三十一条本章所指新媒体范围包括与学校各社团相关的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平台。第三十二条新媒体账号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建立机构或学生组织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学生组织的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其申报建立应按照社团的隶属关系,向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提出申请,同意申请后,填报《山东大学学生组织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经学校宣传部、团委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四条在更换每届管理者时,由社团挂靠指导教师收回账号密码,修改备案后发给新一届管理者使用。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建立的社团新媒体平台,均须在创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宣传部、团委备案。校团委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第三十六条备案时,社团须填写提交《山东大学学生组织新媒体账号备案表》。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表格的同时向学校宣传部、团委报备平台密码。第三十七条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宣传部、团委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账号,学校团委、学生会和社团部将组织摸底排查工作,请开展新媒体运营工作的社团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第七章社团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上交指导单位存档,以及指导单位备案的文字、图表资料。第四十条指导单位为各社团建立档案集,定期收集、整理、归档、编目和管理。第四十一条指导单位所管理社团的档案主要包括:(一)社团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二)每学期的社团注册登记表;(三)社团评优材料;(四)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五)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活动策划书/活动申请表/活动总结/相关图文等);(六)社团财务报表;(七)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八)社团干部换届情况;(九)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十)山东大学学生社团部社团档案表;(十一)社团成立申请书(十二)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第四十二条指导单位所存档的社团档案保存期限:(一)永久保留的档案:社团章程、社团注册登记表、社团评优材料、社团获奖情况社团干部换届情况、社团档案表、大型社团活动资料以及其它应当永久保存的档案;(二)限期保留的档案:各社团的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社团成员变化情况及其它可定期保存的档案。第四十三条各社团应当定期上交相关资料;借用某些档案须经得相关单位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借用。第四十四条社团对本社团档案具有优先使用权。各依托单位对依托本单位的社团档案有优先使用权。第四十五条其它各部门、社团及个人必须及时归还所借档案资料。档案借阅期间不得转借他人;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第四十六条校团委和各社团有责任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