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专有技术许可•第一节专有技术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第三节专有技术许可第一节专有技术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一、专有技术的概念•二、专有技术的特征•三、专有技术的特殊性•四、专有技术权人的权利一、专有技术的概念•(一)概念•(二)对概念的理解•(三)专有技术未申请取得专利的原因(一)概念专有技术:所谓专有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狭义理解: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理解:包括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受专利保护的三种专门技术:工业技术、商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国际商会:“专有技术是为了完成某种在工业上有贡献的技术,或为了使其能在实际上应用所必要的秘密的技术知识,或此种知识的积累。”世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序,以及产业技术使用知识。”(1964)知识产权组织:专有技术是指“来自经验或技艺,能够实际应用,特别是工业上应用的工业情报、数据、资料或知识。”(1980)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会议上通过的匈牙利代表团的提案:“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1969)我国对专有技术的理解•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定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是指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的合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的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二)对概念的理解一般而言,专有技术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就某项产品或某类产品而言专有技术指该产品或某部件设计、制造、使用、维修和(或)营销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情报就某种工艺方法而言专有技术指设计或使用该工艺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情报(三)专有技术未申请取得专利的原因•1、不符合取得专利的条件(技术所有人不能取得专利权)(1)不在主题范围(2)不符合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本可以取得专利,但因某些原因专有技术拥有人不员申请专利(技术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1)申请专利时有意保留(2)发明人不申请专利竞争对手难以仿制竞争对手无法掌握利益被侵犯时较难发现,或较难制止技术生命周期较短•3、在某项发明申请取得专利实施过程中积累获得的补充技术•4、作为专有技术的管理技术和商务技术二、专有技术的特征•1、非物质性和无形性(知识性)•2、经济上的实用性(经济性):动态,必要条件之一•3、商业上的秘密性:赖以存在的基础•4、相对稳定性•5、可传授性:自然属性三、专有技术的特殊性•(一)互补与转化•(二)公开与秘密•(三)效益与发展•(四)政策与法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区别区别内容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存在条件保密法律保护时效性无法定时间限制有期限地域性无地域限制有地域限制保密性技术内容保密技术内容公开技术要求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有效的三性技术形态动态静态独占权无有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利法存在形式以书面形式表示或存在于人们头脑中以书面形式四、专有技术权人的权利•(一)所有权•(二)反不正当竞争权•(三)使用权•(四)许可使用权第二节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一、对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二、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三、国际组织和公约有关专有技术的规定一、对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一)是促进专有技术研究开发与利用的需要•(二)专有技术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重要财产•(三)从专有技术的拥有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专有技术的所有人拥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请求保护权二、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一)侵犯专有技术的主要表现•(二)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依据•(三)专有技术侵害的救济方法(一)侵犯专有技术的主要表现1、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向外泄露另一方的专有技术;2、为竞争和牟利的目的,利用不法手段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他人的专有技术,加以利用和泄露;3、故雇员利用工作之便,将业务中从雇主处获悉的专有技术泄露给他人或擅自加以利用。(二)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保密条款(1)专有技术转让合同(2)劳动合同•2、民事侵权行为法——英美等承认专有技术财产权的国家由此立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均有立法•4、商业秘密法•5、刑法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受方应当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和期限,对供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8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我国民法第118条规定:公民、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专有技术侵害的救济方法1、请求监督检查单位责令侵害人停止违法行为,禁止侵害人继续使用该项专有技术。2、通过国家主管机构,请求损害赔偿。3、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法律救济。[案例4-1]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智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智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活动,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5条之规定,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国际组织和公约有关专有技术的规定(一)国际商会《保护专有技术标准条款(草案)》(二)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AIPPI)《保护专有技术的示范法》(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四)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有关规定第三节专有技术许可•一、专有技术许可的主要目的•二、专有技术许可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三、专有技术许可前的保密协议和选择权协议一、专有技术许可的主要目的•(一)从许可方那里获取不经许可不可得知的保密的技术内容•(二)利用跨国公司的国际市场和商业信誉•(三)从许可方那里获得更多的改进技术•(四)使被许可方整个经济预期目标的实现得以降低成本二、专有技术许可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一)对专有技术的适当描述及专有技术的传授方式•(二)专有技术许可方的技术保证1、技术资料的保证2、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保证3、技术目标和产品性能的保证•(三)对许可方专有技术的保密三、技术许可前的保密协议和试用协议•(一)保密协议(SecrecyAgreement)•(二)试用协议(OptionAgreement)(一)保密协议1、作用2、主要条款1、作用(1)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2)依合同保密的条件获得赔偿(3)有利于促使技术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2、主要条款(1)受方的义务(1)(2)保密和不使用的内容(2)(3)保密和不使用的期限(4)揭示费(二)(1)受方的义务保密不使用归还2(2)保密和不使用的内容例外:A、在揭示时受方已经掌握的情报;B、不是由于受方的原因而造成揭示的情报成为公知的情报;C、揭示后,受方又从第三方获得情报,而且该情报不是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揭示方获得的。[条款实例]保密情报的内容专有保密情报指以书面形式或图纸或通过考察ABC工厂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方指示的有关数据处理的专有保密情报,双方理解专有保密情报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磁盘产量2)磁盘上程序方面的情报资料……[条款实例]保密内容的例外双方理解专有保密情报不包括:1)揭示时的公有情报;2)原为保密情报,但后非因受方过错成为公有知识一部分的情报(此类情报自成为公有知识一部分之日起不作为专有保密情报);或3)受方的雇员或代理人独立开发的情报,但须证明上述雇员未曾接触过按本协议向受方揭示的专有保密情报。2、主要条款(二)试用协议(选择权协议)主要条款:1、当事人1、2、技术的披露2、3、试用权(选择权)——独占权、非独占权4、试用期(选择权期限)——6个月至1年[条款实例]5、试用费(选择权费)[条款实例]6、保密义务和不使用义务[案例4-2]1、当事人授用方(授权方)试用方(受权方)(二)2、技术的披露[条款实例]揭示授权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及下文规定的费用收取之日后立即向受权方揭示授权方认为能使受权方进行该技术的技术和经济评价所必须的情报资料。授权方还同意允许受权方的雇员和职员[人数不超过三(3)人]前往参观日本的设施以便进行技术评价。(二)试用协议(选择权协议)[条款实例]试用权,试用期授权方同意授予受权方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选择权,使受权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1)年内可作出是否与授权方订立如协议所附的许可协议的选择。(二)[条款实例]试用费作为对授权方授予本协议规定的选择权和揭示本协议规定的作为评价用的情报资料的回报,受权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授权方支付美元(美元)。(二)[案例4-2]A公司是美国一家军火制造商。1978年它向法院起诉B公司侵犯其秘密的专有技术。审理中被告律师指出,原告的技术不属于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并提供了大量证据,如工厂大门无人看守;也无“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指示标志;技术图纸在工厂车间办公室随处可见;参观者可在厂内到处走动。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技术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原告败诉。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为什么原告的专有技术不受法律保护?(2)原告应从本案中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