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章)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一)质量的概念这就发展到今天对产品质量的“五性”要求,即:性能、寿命、安全、可靠、经济。(二)工作质量的概念工作质量就是企业、部门和职工个人的工作,对工程(产品)达到和超过质量标准、减少不合格品、满足用户需要起到保证的作用。第十一章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二、质量管理发展简史(一)质量检验阶段(1920-1940年)(二)统计质量管理阶段(1940-1950年)(三)全面质量管理阶段(从六十年代起到现在)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三、全面质量管理简介(一)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点1、质量第一的观点2、用户至上的观点3、预防为主的观点4、全面管理的观点5、一切用数据说话的观点6、通过实践,不断完善提高的观点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1、设计施工单位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1)以检查为手段的质量保证(2)以工序管理为手段的质量保证(3)以“四新”为手段的质量保证(4)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保证2、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3、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三)全面质量管理基本工作方法1、质量管理的四个阶段: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四个阶段的不断循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2、解决和改进问题的八个步骤(1)分析现状,找出存在的质量问题;(2)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各种原因或影响因素;(3)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4)针对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制定措施,提出行动计划,并预计效果;(5)执行措施或计划;(6)检查采取措施后的效果,并找出问题;(7)总结经验,制订相应的标准或制度;(8)提出尚未解决的问题。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3、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目前常用的统计方法有:排列图法,因果析图法、分层法、频数直方图(简称直方图)法,控制图(又称管理图)法、散布图(又称相关图)法和调查表(又称统计调查分析法)法等。施工质量管理应用较多的是排列图、因果分析图、直方图、管理图等。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验收、评定及不合格工程的处理(一)工程质量检查(二)建筑工程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四)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参加验收的单位有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前五家单位参与质量合格与否的评定,后者只对评定的程序、方法的合法性与否作评价,但有建议和保留意见的权利。(五)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二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就是在工程施工中不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的职业病和中毒现象。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四口”2、深度超过1.5米的土方作业区3、吊装作业区4、立体交叉作业区5、拆除、爆破作业区三、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四、施工安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措施(一)施工安全的主要问题1、高空坠入2、物体打击3、机械伤人4、火电灾害(二)预防措施1、进行安全三级教育2、采取安全措施3、实行“三宝”五、施工安全事故的分类按轻重分: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是否实际发生损失分:已遂事故和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一)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二)一般事故事故已经发生,但损失不超过重大事故条件的称一般事故。(三)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事故已经发生,但没有损失的称未遂事故。事故没有发生但有事故苗头,可能会发生事故的称事故隐患。1、重大事故的处理(1)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2)重大事故的调查A、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B、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3)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4)重大事故的处理六、施工安全事故的处理2、一般事故的处理一般是:三不放过。事故原因、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未遂事故和事故隐患的处理正确对待未遂事故和事故隐患。未造成伤害的事故,习惯称为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未遂事故和事故隐患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但也是违背人们的意愿、其危险后果是隐藏的和不可估计的。未遂事故和事故隐患同已遂事故一样,也同样暴露出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严重事故的发生随时随地存在,这是生产因素状态控制的薄弱环节。因此,对待未遂事故,应当与发生事故一样,进行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妥善处理。第三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一、文明施工的内容(一)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二)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三)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四)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五)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六)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一)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二)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三)建立社会、市民和舆论监督机制(四)以科技进步为手段,大力建设环保型建设工地(五)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六)严格执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第四节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保修(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建筑工程保修(一)建设部第80号令颁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条款(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