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损害赔偿2第一节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的定义•《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3第二节产品质量法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许可证制度(三)产品质量微观管理4(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1、产品质量标准制度(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类型: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5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6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4、产品许可证制度主要对一些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如:锅炉、消防器材、电器等。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7(三)产品质量微观管理•1、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的对象(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8•(1)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2)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随机抽取。•(3)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不得重复抽查。•(4)监督抽查中的产品检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5)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罚。9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政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条件,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103、产品召回制度•产品召回,是指在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损害发生的一种事先救济措施。产品召回体现了产品质量管理“防患于未然”的方针,反映了产品质量多环节管理的特点。•美国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韩国从1992年开始进行汽车召回。11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⒈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12⒉对包装标识的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13⒊对特殊商品包装的法定要求对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14⒋禁止性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5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销售者不作为的责任和义务。16第四节损害赔偿(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1、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2、产品质量责任行政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刑事责任17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1)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三:•其一,生产或销售了存在缺陷的产品,•其二,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其三,产品存在缺陷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8(2)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b,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c,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d,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e,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3)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