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讨论时间!贸易条件磋商模拟交易条件主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标的和买卖双方的基本合同义务。包括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其他条件:与预防和处理争议有关。包括检验、索赔、不可抗拒、仲裁等条件。品质=品名+质量雄狮牌锄头质量争议案申请人:某国工具公司(买方)被申请人:中国某省机电进出口公司(卖方)案情:买卖双方于1994年11月签订售货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雄狮牌铸钢锄头一批。签约后,买方向卖方开出了与合同总金额相同的信用证。卖方如期发出货物。买方因检验发现该锄头为铸铁制品,属于卖方违约而拒收货物。仲裁申请:买方向卖方索赔,要求卖方赔偿已付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和已支付的运费、检验费。卖方认为货物与样品无异,不予赔偿。仲裁庭意见法律的适用:因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适用的法律。由于卖方为中国公司,买方在仲裁申请中援引中国法律,卖方未提出异议,故本案适用中国法律。关于质量要求:本案合同中第一条“货物名称”注明为雄狮牌铸钢锄头,故卖方主张不予成立。仲裁庭裁决:鉴于货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合同约定,卖方应赔偿买方已付的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损失和已支付的运费、检验费。货物由卖方处理。本案仲裁费由卖方承担70%,买方承担30%。第一节商品的品质一、商品的品名及其意义(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国际贸易中,具体列明货物的品名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和法律意义。1、品名是货物描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品名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3、品名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品名条款的内容1、品名条款的格式1)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商品的名称。2)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列出商品的名称。2、品名条款的规定方法1)只列出商品的名称2)将品名和品质条款合并,在品名的后面用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等进一步对交易的商品进行限定。商品的名称(nameofcommodity)以其主要用途命名:旅游鞋、杀虫剂、自行车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羊毛衫、玻璃杯以其主要成分命名:西洋参蜂皇浆、芦荟乳霜以其外观造型命名:赤豆、圆锥滚子轴承以其褒义词命名:青春宝、乐百氏果奶以人物名字命名:孔府家酒、孔乙己茴香以制作工艺命名:二锅头、精制油……(三)规定品名条款注意事项(1)内容明确,避免笼统。(雅戈尔西服、服装)(2)不应列入不必要的描绘词。(3)使用国际通用名。(4)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节税节费。轿车模型(儿童用)二、商品的品质(一)定义指商品的内在本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与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透明度或款式。(二)品质的重要性《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案例分析出口一批冻鸡,合同中品质条款规定由出口地的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冻鸡按照进口地的风俗屠宰的。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冻鸡的屠宰方法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要解除合同。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1)买方的行为是合理的。(2)品质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和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3)在该案例中,合同中品质条款规定由出口地的协会出具证明书,证明冻鸡按照进口地的风俗屠宰的。但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检验,冻鸡的屠宰方法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条款,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所以买方的行为是合理的。(三)对品质的要求1、ISO9000标准ISO9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StandardOrganization)在1987年制定了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是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提出的最低要求,它总结了发达国家建立质量体系、开展质量管理的经验,建立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质量体系的原则。出口产品如果能得到ISO9000的质量认定,就取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2.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3.CE标志4.UL标志凭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文字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商标和牌号说明书和图样产地三、表示品质的方法1、看货买卖现场实际看货成交、即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并以该货物的实际品质表示交易商品品质的方法。按该法表示品质,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如各种展销会以及大宗农副产品、大型机器设备的交易和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方式都属于看货买卖。多用于首饰、珠宝、字画等商品。(一)凭实物表示品质2、凭样品买卖样品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一种表示品质的方法(Saleby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三种:①凭卖方样品(Seller’sSample)的买卖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②凭买方样品(Buyer’sSample)的买卖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以卖方立场说,卖方为避免风险,一般不采用“凭买方样品买卖”而是尽量采用“凭卖方样品买卖”。③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也称回样、确认样(ConfirmingSample)。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自制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在买方确认后,这一样品就作为成交和交货的依据,我们称为对等样品,也叫回样。对等样品实际上是把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化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复样(DuplicateSample)一个样品作成一式多份的称为复样。此外还有参考样(ReferenceSample)和船头版/装船样品(PatternSample,ShippingSample)等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①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②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③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shall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nearlysameasthesample)。④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如电池,从1号到5号,长短粗细及电容量都不相等。某种特定的规格适应特定的用途,一般不能混用。1、凭规格买卖(Salesbyspecification)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化学成分、含量、纯度、长、短等。在国贸中使用最为广泛。(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2、凭等级买卖(SalesbyGrade)我国出口砩石块按CaF2和SiO2含量分为七个等级砩石块FluorsparinLumpsCaF2MINSiO2MAX一级97%2.5%二级95%4.5%三级90%9.5%四级85%14.0%五级80%19.0%六级75%24.0%七级70%29%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的差异,分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所谓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即指中等货。所谓G.M.Q,是指上好的、可销售的品质即可。含义不清,很少采用。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ISO国际标准等农副产品采用:(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2)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某些机器,电器和仪表技术产品结构复杂,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Name)国际上知名品牌较多采用。6、凭产地名称买卖景德镇陶瓷、长白山人参等。四、签订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一)品质机动幅度针对大宗农副产品、矿产品。对品质的规定,允许有一定差异“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所灵活。例:黑龙江小麦含淀量(85%-90%);水分(0-10%);杂质(0-3%)。(二)品质公差定义: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允许误差。例:手表公差为48小时可误差1秒。(三)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体现按质论价,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①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l%)。”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例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是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加工能力案例我北方一外贸公司,急于求成,某年5月份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合同,我方出口一批大理石板,品质要求:纯黑色,晶墨玉,四边无倒角,表面无擦痕,允许买方到工厂验货,7月份交货。由于品质要求苛刻,加工难度大,批量小,货价低,交货期又紧,生产加工企业都不愿接受。交货期被迫延长,后经努力,终于交出一批货。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买方提出索赔。经仲裁,以我方最终赔偿对方28000美元了结。茶叶等级案例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民俗习惯案例我国某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冻北京鸭700箱,10公吨。合同规定: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我方在屠宰时,采用了科学的“钳杀法”,即从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从而保证鸭子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随后,未经伊斯兰教协会的实际查看,就由该协会出具了“按照穆斯林屠宰方法”的证明。货到国外后,对方拒收。我方最后以货物运回,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损失结案。除经济损失外,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第二节商品的数量数量(Quantity)商品的数量是指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等。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依据。所以,商品的数量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但如果卖方短交,可允许卖方在规定交货期届满之前补齐,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