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探析云淑萍内蒙古财经学院010031内容提要:实现社区治理是目前我国社区管理的发展方向,社区治理意味着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出现和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与公共事务参与,它的前提是公民意识的提高。本文通过梳理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与表现以及分析由于公民意识缺乏造成的社区治理问题,说明提高公民意识在我国社区治理中的迫切性。关键词:社区治理公民意识Abstract:Thedevelopmentdirectionofcommunitymanagementinourcountryistorealizethecommunitygovernance,whichmeanstheappearanceofmulti-governance-subjects,thecommunityresidents’self-managementandparticipatinginpublicaffairs.Thepremiseistheimprovementofthesenseofcitizenship.Thispaperanalysestheaffectandshowofthesenseofcitizenshipandtheproblemsoflackingit,whichprovestheurgencyofimprovingthesenseofcitizenshipincommunitygovernance.Keywords:communitygovernancethesenseofcitizenship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萌芽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的公民意识正在形成。转变政府职能,探索新的基层管理模式已势在必行,社区治理正在成为中国社区建设的必然选择。但是,我国的城市社区治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治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与公民意识缺乏有关的问题,从理论上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我国社区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一、社区治理中的公民意识治理理论的兴起与市场的失效和国家的不足相关。“治理”范畴是政治学、社会学、城市学广泛使用的概念。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社区治理是目前中国治理理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领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的政府管理职能发生了转变,尤其是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正呈现社会职能回归社会的趋势,社会管理重心正在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转变。同时,由于城市居民家庭私有财产的增加和权利意识的增强,除了作为“单位人”以外,作为“社区人”面临的物业纠纷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拆迁问题等使得城市居民不得不越来越多地关注和参与社区建设。因此,在中国社区成为治理理论实践和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演练场。社区治理的精神是“自治”,地方政府不会用它的“公权力”压迫基层社区执行命令,其它各方也各司其职。〔2〕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是多元主体的参与,除了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代表外,还包括居民、居民委员会(社区唯一合法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也称社区中介组织)以及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的参与。显然,公民参与是社区治理实现的主要特征,而社区居民是否具有公民意识,实现从居民到公民的转变,是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前提,对社区治理的实现意义重大。(一)公民与居民的区别与联系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分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范式。公民的共和主义范式历史悠久,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其典型的特征是强调共和国先于个体,公民具有道德特征等。自由主义范式公民始于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并逐渐扩展到全球的每一个角2落。它强调个人权利的至上性,认为权利的目标在于保障个人自由等。〔3〕无论哪种范式,公民都是国家—社会的框架下的概念,所以,公民的政治权利——主体责任是公民不同于封建社会臣民的特征。尽管我国《宪法》第33条对“公民”作出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实际的公民角色活动中,长期以来受传统影响更多的是对公民义务的强调,而公民权利相对弱化,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各类事件屡见不鲜。而且在我们日常各种表述中,只见居民不见公民,公民与居民看似一字之差,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有很大的不同和影响。按照新出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居民是指在某个地方(多指城镇)居住的人。居民强调地域性,使用居民称谓某种意义上淡化了公民的权利与责任,而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公民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结果就是公共资源遭到流失、公共环境受到破坏,进而公民的自身权益被损害;相反,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护离不开以社会责任感为前提的对公共资源与环境的保护。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总会发生侵犯居民利益的事件?在目前中国的社区治理中,强调“公民”的提法并不是无稽之谈。在国家社会主义的传统下,公民社会几乎不存在,公共管理等同于国家管理,居民是被管理的对象,居民的权利更多是消极地被给予而不是积极地争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公共管理体制的转变,公共管理向公共治理发展,但公共治理尤其是社区治理不成熟的最大根源是公民参与缺失与不足。因此,在社区治理中强调居民以外的“公民”身份很有必有。居民是一盘散沙的,公民则是有组织的有主体意识的个体,以组织性的、法制性的、协商性的方式进行理性公共参与的个体。(二)公民意识的构成作为公民,除了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外,其人格特征是公民角色扮演的内在动力。根据社会学的人格定义,可以这样定义公民人格特征:是公民涉及一切公民行为时的稳定心理特征,即公民意识,包括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1.主体意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阐述了人的“私人”与“公人”的双重身份(“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以及“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双重权利。公民即“公人”,是参与社会政治共同体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人,是“政治人”,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即公权利,这种公民权是同政治共同体相结合的权利,其内容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4〕从马克思的“公民”、“公民权利”阐述可以推导出,公民的主体意识就是公民所具有的“公权利”意识,具体表现为参与国家事务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成员感、社会责任感。在西方,受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关系思想已深入人心成为制度理念。但在中国,受几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社会主义的体制影响,公民的主体意识还非常缺乏,时下发生的种种事件都可以说明对公民主体意识的教育非常必要。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2、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指公民的政治权利意识。由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利,包括思想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自由、对政府的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及其他监督权,等等。〔5〕政治权利意识即指公民对这些权利内涵的认识和如何行使的认识。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具体体现。公民意识不仅是公民的人格特征,还是公民维护自身人权的思想武器。在现实生活中,人权是具体的,琐碎的,需要动用多种方式去争取、维护、协商,公民意识是采取这些理性方式的理念来源。二、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及表现3(一)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社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由过去单纯强调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公民及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对社区的治理,尤其强调主体间的协调、沟通与交流,而这种转变是建立在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形成社区治理的局面。公民意识的提高会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体现之一,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社区非营利组织以组织化的方式参与社区治理,与其他治理主体形成多元治理主体,实现社区治理的合作、参与和协商机制;公民意识的提高会促进居委会作为我国基层唯一合法的社区自治组织真正实现居民自治;目前,一些商品房住宅区的业委会已经显现出了公民意识的萌芽形成。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的一些业委会运作展示了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北京新天第小区的业委会是一个比较出名的业委会,媒体曾多次报道。据业委会主任张大宪说,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自成立以来,就成为业委会、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片警的沟通平台,一个月要开好几次会议。通过这种协商机制和民主程序,业委会为小区居民做了几件大事,一是和开发商协商,将公摊面积收益收归为全体业主所有;二是收回住房维修基金,这在全北京是第一家;三是改造监控设施工程。对业委会和居民的自治热情,张大宪这样解释,“其实现在的小区业主是中国正在形成的中产阶级,他们不满足于个人的物质需求,更愿意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6〕2.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社区治理成本。社区治理与社区管理相比的优点在于大大降低政府社区治理成本,而这有赖于公民意识的提高。社区治理的成本主要包括动员成本、监督成本、人力成本、设施成本。由于公民意识的提高,社区居民会把社区事务作为自己的公民义务与责任,积极参与与响应,进而形成公民社会组织,从而降低政府治理成本。例如,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展开还主要以政府投入与经营为主,造成由于资金、人力不足而不能开展工作满足居民的需求。在美国,非政府组织帮助政府摆脱对社会事务的具体服务,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政府主要通过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在美国,参与社团已成为公民的主要行为。几乎每一任总统都在鼓励志愿组织和行动。1994年,国会通过“KingHoliday服务法案”,将马丁·路德金日定为志愿服务日。〔7〕3.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理性解决城市社区矛盾。目前,商品房业主因维权和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它单位组织发生的摩擦事件屡见报端,已成为城市社区的主要问题集中点。一些摩擦甚至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或暴力事件。据中消协不完全统计,在中消协接到投诉介入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三方之间的纠纷时,近九成以上的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已经达到了激化程度,这种激化的程度是,在三方之间只有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做出让步才可能解决纠纷的比例达到80%。“业主在这种矛盾激化下解决问题的成功率较低,一般在20%~30%之间。”〔8〕业主维权成功率低的原因除了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政府执法不到位以外,其它都可以归结为公民意识缺乏所造成,包括缺乏法律知识为维权而使用过激行为违法;缺乏组织意识维权单打独斗处于劣势;缺乏公共责任意识惮于“枪打出头鸟”而“搭便车”;缺乏沟通、协商、对话意识手段单一行为武断。相反,维权成功的案例的原因也主要由于公民意识起很大作用能理性解决问题。据报道:由12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发起倡议、广州市业主联谊会组织的针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集体追讨活动,在短短的一个星期内,参与集体追讨的业主委员会数目就增加至约60个,声势浩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业主委员会在合法理性的旗帜下自觉地团结起来,全力以赴为化解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一历史难题。〔9〕(二)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的表现公民意识在社区治理中主要表现为作为社区主体之一的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形成和公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政治参与、维权意识以及宽容意识。公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结社结团。与传统社会的以血缘、地缘、业缘关系结成的社会群体不同,公民社会组织是在契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个体的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4是社区某一类利益群体或某一特征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或社区公共利益自发结成的组织,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只有它的形成才能使社区形成治理结构。目前在中国城市社区具有公民社会组织性质的组织主要是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志愿者组织,但也具有政府主导的色彩。公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体现在公民对社区公共事务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社区建设等等。公民的参与可以有效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对社区的和谐、快速发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