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概述路丽娜一、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权是指与司法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国家权力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一)行政司法权的主要内容司法机关人、财、物与司法活动相关行政管理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单位受贿案2006年7月8日至9日,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正在这里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自2000年至2005年5年内,乌铁中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某拍卖有限公司、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0877.44元,交由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管理,王××按原院长杨××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公正(二)当代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模式1.大陆法系绝对分立模式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由司法部负责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掌管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人事调动、法官选任、基本建设和司法经费等司法行政事务。法院专司司法权,不得染指任何司法行政事务,形成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绝对分立。2.英美法系的相对分立模式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行政权由法院和其它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共同行使英国: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美国司法行政权法院司法部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法官选拨、司法警察管理、法律裁判执行3.日本的内部分立模式日本在法院内设置法官会议、事务总局和司法研修所。这些司法行政机构与各法院相融合,又自成体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机构之间形成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党委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人大司法行政权我国司法行政权力配置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1.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2.在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3.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4.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5.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初任法官一律在基层任职,完善法官工资制度。(三)司法行政权的种类1.行政立法权2.政府法律事务管理权3.司法人事管理权4.司法财政及设施装备管理权5.司法考试、司法职业培训的组织管理权6.法律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权7.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权8.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事务管理权9.司法协助事务管理权二、司法行政(一)司法行政的概念司法行政是指与司法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他涉及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管理;另一方面是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它涉及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目前,我国的司法行政则仅指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它仅涉及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二)司法行政的特点1.从工作内容来看,司法行政具有综合性。2.从价值功能来看,司法行政追求公平公正性。3.从工作对象来看,司法行政具有社会性4.从实际效果来看,司法行政具有长效性5.从政治伦理来看,司法行政具有社会关怀性司法行政工作一、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历史回顾1.初创时期(1949-1957)2.停滞时期(1957-1978)3.恢复时期(1978-1992)4.发展时期(1992-现在)二、司法行政工作的分类(一)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和功能不同,将司法行政工作分为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普法依法治理。1.法律保障法律保障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着眼于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监狱管理工作、劳教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将罪犯和违法行为人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并积极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的工作总称。包括:监狱管理、强制戒毒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和安置帮教管理2.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是指面对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司法鉴定人为社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努力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和纠纷,为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包括:律师管理工作、公证管理工作、法律援助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工作。3.普法依法治理普法依法治理是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二)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不同将司法行政工作分为管理指导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1)管理指导性工作。管理指导性工作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监狱、劳教工作、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使之规范有序发展。这种工作体现是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关系。(2)服务性工作。服务性工作是指在司法行政系统的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这种工作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提供服务关系,双方多是采取委托合同关系来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执法性工作和非执法性工作1.执法性工作执法性工作分为两类: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对罪犯、吸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适用法律进行教育改造、矫正的一种专门性活动。主要包括监狱管理工作、戒毒管理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另一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执法性工作的特点是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工作。(2)非执法性工作。非执法性工作是和执法性工作相对而言,主要是指司法行政系统除了执法性工作以外,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非执法性工作,相对来说具有很大的弹性和灵活性,法制宣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可通过讲座、电视、报纸等多种方式进行,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四)根据司法执行工作具体内容不同1.监狱管理2.戒毒管理3.社区矫正管理4.帮教安置管理5.律师管理6.公证管理7.法律援助管理8.司法鉴定管理9.人民调解管理10.基层法律服务管理11.法制宣传12.依法治理13.司法考试工作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之间的关系(一)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1.法律保障是法律服务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服务也有利于法律保障职能的实现(二)法律保障与普法依法治理1.法律保障是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2.普法依法治理有利于法律保障工作的开展(三)法律服务与普法依法治理1.普法依法治理是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前提2.法律服务能够促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进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政府主管司法行政事务,对司法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它具有国家行政体系组成部分和国家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双重性质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1.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地)、县(区)司法局3.乡镇司法所。一、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一)司法部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为最高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二)司法部的主要职能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三)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九)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指定的中央机关有关职责。(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务。(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十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行政机构直属单位司法部信息中心、司法研究所(研究室)、机关服务中心、燕城监狱、法律援助中心、直属煤矿管理局、预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报社、法律出版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筹)派驻机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二、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司法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1)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管监狱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3)指导、监督、管理戒毒管理工作;(4)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盟)、县(旗)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5)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6)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7)指导、管理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8)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管理所属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10)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的立法活动;(11)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12)监督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13)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