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作者:秦永和韩平来源:财会通讯■★■《公司法》中阐明,企业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与财务监督权。财务治理结构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治理权配置是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随着财产所有权的分解,财产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多元的财产主体各方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独立。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处理不当,轻则影响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效率,重则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企业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企业产权制度忽视了债权人这一重要的利益关系者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基础,但这一基础忽视了企业财务治理权中债权人这一重要的利益关系者。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为业主制企业,即由企业主独资并亲自经营企业。业主制企业由于财务资本的相对欠缺以及对财务资本的过度依赖,而奠定了“财务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因而形成了“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产权,因当时企业的规模小,又使企业主一身多任,即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一。由于财务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因此财务治理权也归业主所有。第二阶段为合伙制企业,即由两个或数个业主合资建立的企业。合伙企业虽然产权主体不再单一,但由于其所有者人数较少,所有者达到一致的协调成本很低,因而所有权与经营权尚未分离,财务治理权仍由所有者所有。第三阶段为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果企业直接由所有者(股东)管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协调的成本很高。因此,股东们挑选出一个代理人,即经营者为他们管理公司,结果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制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便分割为财务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两个主体拥有,且经营者财务逐渐上升至主导地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虽然还存在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但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为了便于说明财务治理权主体,此处将所有者称为出资者(因为企业财产拥有者包括债权人)。一般认为公司制的财务治理权属出资者和经营者拥有,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因为该观点忽视了在企业利益相关主体中的2重要一方——债权人,从数量上来看,企业的负债一般占其全部资产的一半以上,这是众所周知的。那么,为什么人们不认同债权人的财务治理权呢?传统的观点认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享有比股东优先的受偿权力,因而,债权人一旦将资金借给企业,就不应过问企业的具体操作,只有企业负债到期而没有偿还时,债权人才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在这种观点下,债权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其借出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企业可将其借入的资金投入到与债权人原估计的风险要高的项目中去,一旦成功,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而债权人只能获得预先约定的利息与本金,企业投资项目的额外风险并未给债权人带来任何收益,这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这样,就会大大打击债权人对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有碍于整个社会资金的良性流动。因此,必须使债权人也享有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特别是主要债权人。在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已有所体现。例如,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银行存款最低余额的限制;贷款协议中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要求,如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最低水平、流动比率的最低水平等。综上所述,享有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应是: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二、在企业财务治理权的分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差异出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都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但由于其在企业财务中的角色、地位、责任不同,同时其利益要求和承担风险的水平也不同,因此其财务行为存在着一定的差异。1、出资者的财务目标是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净资产的增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有形资产增值,即出资者投资创建企业带来的超过原始资本和无风险报酬之外能够确认和计量的价值,它包括风险报酬和超过预期所实现的经营收益;其二,无形资产的增值,即出资人所投资的企业创建的无形资产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由于出资者的财务目标是资本的增值,其对待风险的态度与其他财务利益主体是不同的。当企业发展较为顺利,且资本市场较完善时,出资者往往会采取偏好风险的态度,因为冒险的成功可为企业带来巨额回报。当风险较大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出资者可以采用吸收负债方式筹资,由债权人分担投资风险。出资者的目的是资本的不断增值,其必然要求他们的代理人——经营者执行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财务决策,这样做可能导致经营者作出非最优化决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股东财富。32、经营者的财务目标并不完全与出资者一致,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经营者的个人效用函数主要包括报酬、闲暇和成就感三大要素,因而他们的财务目标与出资者在某些方面一致,在某些方面不一致。经营者受聘于出资者,出资者的目标是企业财富最大化,只要实现了这一目标,经营者便可获得丰厚的报酬,这一点两者是一致的。两者不同的是,经营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拥有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他们希望自己的处境最优。在能保持稳定的收入时,他们希望获得更多的闲暇时间与家人团聚,享受天伦之乐。当经营风险较大时,会有两种情况发生:其一,非风险偏好的经营者可能会担心失败,害怕失去工作而采取谨慎的态度,以致丧失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其二,如果经营者是风险偏好者,其愿意冒较大的风险,因为投资项目一旦成功,就能体现其个人才能,可获得较高的社会声望,万一失败,受损失的是出资者,经营者可换个地方或调换工作。上述两种结局都是股东极不愿意见到的。另外,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新增资金,股东总愿意以负债方式来筹集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发挥负债资金的“杠杆效应”,另一方面可通过负债比率来增加经营者的压力,这些是经营者不乐意的。3、债权人的目标是企业必须根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对于企业的财务行为,债权人最希望企业采用稳健型的财务政策,这样做既可保证企业的偿债能力,又可大大降低企业的破产风险。一旦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债权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希望尽快地收回借出款项或发生尽小的损失,他们会不惜诉诸法律,这会使企业雪上加霜。在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时,只有那些主要债权人(借款金额大,还款期限长的债权人),才有可能关心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他们可能为企业的债务重组提供方便,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三、以出资者为导向,经营者为主导,债权人为辅助是财务治理权分配的原则1、以出资者为企业财务治理的导向。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国家控制了国有企业的主要财务治理权,企业只享有最低层次的财务执行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了使政企分开,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这时,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具有的权利就是厂长、经理所拥有的权利。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下,国家几乎完全放弃了作为出资者对企业所拥有的财务治理权,而是由厂长、经理们行使了应由出资者行使的权利,他们在管理企业时主要考虑自身(经营者)的利益,而忽视出资者的利益,更不顾债权人的利益,而企业的责任则由出资人(国家)来负担。这样,便从出资者控制财4务治理权的极端走向了由经营者控制财务治理权的另一个极端。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他应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不能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不闻不问,仅关心企业每期上交的利润,放弃自己的财务治理权。出资者对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具体可表现为: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确定企业的发展方向;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任命权等。采用的手法主要有: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企业进行控制与监督;选派财务总监(如深圳、上海、武汉等地田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选派财务总监)。要注意不要干扰经营者的财务治理权,不要一放就乱,一收就死。2、经营者是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的主导。两权分离后,出资者在企业外部行使其财务治理权,他不涉足于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即企业的经营者具有企业的财务执行权和决策权(除重大的投资项目外)。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企业经营者,他在出资者、经营者、债权人这三者中处于与市场最近的位置,他对市场通常有比其他两者更为敏锐的判断。企业财务的主要部分就是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而这些工作只有身处一线的经营者最清楚,如果凡事都要请示出资者就会贻误商机,领取薪水的经理们在企业的高层管理中逐渐取代传统的所有者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3、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权中处于辅助地位。债权人也是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体,但仅涉足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财务活动。具体表现为,在与企业发生借贷行为时签订借贷合同,合同中除了借款金额、利率水平、还款方式与期限外,还应明确规定企业借入资金的用途,保证一定的偿债能力,违反合同的赔偿条款等。合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还有权审查借款人的账目,并委派专人不定期地对债务人的资金投放进行监督,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有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债权人也可处于企业则务的主导地位。当企业的经营者治理财务无效而导致企业面临破产时,财务治理的主要权利会转移到财务资产的所有者。对众多的所有者,谁主导企业的财务治理权就要看谁的财务资本最多,谁承担的风险最大。在股权分散且银行资金较多时,往往银行成了企业财务治理权的主导。即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主要借款的银行作为债权人,可出面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以保证企业不再发生损失,最好的结局是帮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