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公司治理与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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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公司治理与监事会制度刘军集美大学诚毅学院E-mail:liujun35@126.com5.1监事会概述5.1.1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1、监事会的概念●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依法产生并行使监督的职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2、监事会的特征(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2)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4)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5)监事会是常设机构5.1监事会概述●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5.1监事会概述●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5.1监事会概述5.1.2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1、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5.1监事会概述2、监事会会议●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1监事会概述●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1监事会概述5.1.3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1监事会概述●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5.1监事会概述5.1.4监事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监事的权力(1)业务监督权●根本性权力(2)财务检查权●监事的此项权力不仅是其履行职责的需要,更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手段(3)股东会会议召集权(4)解任董事提案权5.1监事会概述2、监事的义务●监事的义务与董事的义务很相似,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监事的义务与责任类推适用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综合各国立法,可以把监事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作为义务,一种是消极不作为义务。积极作为义务包括忠实与勤勉义务、持股报告义务、亲自履行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包括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禁止兼职义务等。5.1监事会概述3、监事的责任●责任即为违反义务的后果,任何一个机构组织都是由特定的人员所组成,机构组织承担责任势必要把责任再次落实到成员身上,才能提高、优化该机构组织的功效,监事会也不例外。监事会由监事组成,遂监事会责任即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1监事会概述5.1.5监事会成员的任免1、监事的资格●监事的资格可以分为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2、监事的任免●监事的任免由于每个公司所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的,首任监事由发起人任免;公司如果是募集设立的,则公司首任监事由公司创立大会任免,而公司成立之后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任免,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免。职工监事应不少于所有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章程决定。5.2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2.1监督企业控制者,维护股东利益1、要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企业控制者侵害;2、要公平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5.2.2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现代公司是由各个利益平等的利益相关者所组成,股东只是其中的一员,经理不仅仅要为股东还要对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公司并不是股东主导的“分享民主”的企业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受产品市场影响的企业实体,股东的利益并非靠表决权的保护,而是要依赖于股票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的保护。债权人、经理和公司雇员等具有特殊资源者也同样是公司的所有者。5.2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2.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似防范的复杂关系。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例如日本、德国,实施的是一种“银行主导型模式”。银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额持股或对小股东投票权行使代理而主宰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监事会,即透过银行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得以实现对公司及经营管理阶层之制衡。另外,英国的审计人制度和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同样设置了许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安排。5.2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5.2.4维护职工的利益●各国商法均把公司视为社团法人,而职工就是社团的成员。因而,很多国家注重通过发挥职工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职工参与监事会也给公司带来了以下优点:其一、职工与公司形成休戚相关的经济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劳资纠纷。其二,职工身在企业内部,能够直接感觉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问题,有助于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降低监督成本。其三,有助于员工对公司的长期发展给子关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润。5.3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安排5.3.1以美国为代表的单层制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有监督职能又有决策职能。相应的监督职能由独立董事发挥,通过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来履行监督职能。独立董事不参与决策的执行,相对于管理层独立,因此能够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履行其监督职能。图5-1单层制治理模式•股东大会CEO(执行系统)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董事会任免决策、执行任务5.3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安排5.3.2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设立监事会,且监事会的权利在董事会之上,以德国为代表。德国主张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规定员工在2000名以上的大企业,监事会成员有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构成,各占一半,其中员工代表有员工选举,股东代表有股东大会选举。在这种模式下,监事与董事不能兼任,从而使监督权与执行权分开,而且监事会具有任命和监督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图5-2双层制治理模式股东代表员工代表监事会董事会监督决策、执行任务任免5.3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安排5.3.3以日本为代表的平行结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设立监事会,但是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机构,也叫复合结构,以日本最为典型,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韩国,以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也采取类似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董事会具有决策职能,但是由于董事会大都由执行董事构成,因此同时它还具有执行的职能。为了避免监督者监督自己,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法定审计人或监事,对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图5-3平行结构治理模式股东大会代表董事法定审计人会董事会决策、执行任务监督监督任免5.3监事会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安排5.3.4我国监事会制度设置●我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大体上说,我国大陆地区采用的是以日本为典型的复合结构,但又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而且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这一点又与德国的监事会有相近之处。图5-4我国公司治理模式股东大会代表董事监事会董事会决策、执行任务监督监督独立董事监督任免5.4独立监事制度5.4.1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独立监事”这一概念是由“独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独立董事实质就是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非执行外部董事。对照此概念,我们可以把独立监事界定为:独立监事是指那些与公司、管理层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之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5.4独立监事制度5.4.2独立监事的独立性(l)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2)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3)与该公司或该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与公司或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5.4独立监事制度5.4.3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附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附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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