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的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邢台市“山水泉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节能、环保、绿色、循环的总体要求,围绕民生、产业、生态、文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兼顾整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邢台市规划直管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直管区范围外的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六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一)的规定执行。2第七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以规划道路围合的街坊为单位实行成片规模开发。原则上除涉及危房改造、影响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外,不再批准实施用地规模小于50亩(含50亩)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用地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该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划意见进行整合后统一收储、供地。第八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提倡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第九条旧城更新改建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8,其它区域居住用地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5。第十条住宅建筑间距应按国家日照、消防等相关规范确定。第十一条中、高层住宅建筑最小正面间距应按表一执行。表一:3建筑高度21-30米(含21米)30-54米(含30米)54-85米(含54米)85-100(含8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最小正面间距项目内部30米36米42米48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外部36米42米48米54米第十二条中、高层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沿街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第十三条建筑日照应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旧城更新改建区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款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第十六条多层、中、高层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4(一)住宅建筑应按第十一条最小正面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4米,或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道路北红线外10米。若项目外部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界距离;(二)多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6米,中高层、高层建筑退让侧面地界不小于9米。第十七条不影响公共利益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建筑退让地界也可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八条地下建筑物退让地界(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最小值为6米。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绿线应按表二执行:表二:类别建筑高度、规模退道路绿线最小距离(米)不开口开口居住建筑(不含底层公建或商业)H<21米3721米≤H<54米5754米≤H<100米77居住建筑(含底层H<100米105公建或商业)公建(地上面积)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1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15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2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注:城市道路无绿线要求的,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参照退绿线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或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m。第二十一条地下建筑(含停车库)、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占用城市绿线。第二十二条地下停车库出入口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第二十三条交通岗亭、公共厕所、垃圾站等公益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沿城市道路、河道原则上不得建设实体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退道路、河道绿线不应小于2米。6第二十五条菜市场设置应符合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用地面积最小为600平方米。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厕设置应符合环卫设施规划要求,并满足:(一)凡旧城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二)公共厕所提倡结合道路绿线设置,并做到造形优美、环境协调。商业区道路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一般街道按每1000-1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三)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第二十七条垃圾转运站设置应符合环卫设施规划要求,选址应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垃圾转运站与建筑之间距离应符合表三规定:表三:转运量(t/d)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150≥10≥5150~450≥15≥87>450≥30≥15第二十八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表四规定的指标要求。表四:类别项目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1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m2。商业服务便民商店每1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m2,且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2%。社区服务居委会(社区用房)每100户设置不小于20m2,且不低于300m2。物业用房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文体设施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每1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建筑面积不少于15㎡的地上活动场所。注:上述用房均应设置在地上建筑中第二十九条在居住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邢台市“一城四片区”教育设施规划》、《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城市公共停车场、集贸8市场;(二)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在主出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和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车区域;(三)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应距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米以上。第三十条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构筑富有特色的空间形态和城市风貌特色。第三十一条住宅区布局应考虑城市公共空间,宜采用外低内高的空间布局。住宅建筑沿街高度以18-22层为宜,内部住宅一般不超过28层。第三十二条市区提倡建设塔式住宅,若建设条式住宅,面宽控制为:(一)6层及以下,面宽一般不超过65米;(二)铁路沿线、送风廊道面宽不应超过50米;(三)其它地区面宽原则上以不超过55米为宜。第三十三条沿街建筑透空率一般不低于35%。第三十四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上述单位提供依据按程序报批,方可执行。第三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9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为强化街道景观秩序性,打造城市第二天际线,对底商建筑控制提出如下要求(一)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含40米),底商原则上不少于四层;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下的,底商层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长度不应超过1/2以上的项目沿街用地周长;(三)原则上临街店面开门间距不得少于8米。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材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高档涂料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强化建筑的表达效果;(二)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公建及住宅底商建筑部分的外墙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三)鼓励建筑外立面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材质。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外挂空调机应按街景要求隐蔽设置或统一设置挡板予以遮挡。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应进行建筑艺术化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第四十条鼓励建设屋顶花园、中庭等共享空间,提倡住宅建筑首层建设开放式共享空间。10第四十一条经依法审定的城市绿地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符合城市绿地系统功能布局前提下,调整后的绿地规模应不小于原规划的1.3倍。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第四十三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过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米;(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0米;(三)城市水厂周围应设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宜小于10米。饮用水源周围防护绿地按相关规定执行。(四)南水北调干渠两侧未建区域,应在干渠工程外边线两侧留出各150米绿带。第四十四条沿城市河道绿线范围内绿化应有公共性和连续性,河道岸线应自然生态,线型可在绿线范围内灵活布置。第四十五条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特殊情况可适度减少,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地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面积)按表五执行。11表五:顶板覆土厚度(h)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h≥2.5100%2.5>h≥2.080%2.0>h≥1.560%第四十六条建筑高度小于36米的住宅、公共建筑屋顶宜设屋顶绿地。屋顶绿地土层厚度≥0.6米时可根据建筑高度折算地面绿地。建筑屋顶距地面≤6米,屋顶绿地面积可折算20%地面绿地,之后每升高3米,减少1%,≥36米高度的屋顶绿地不再折算地面绿地。第四十七条在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段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林荫式停车场形式与附属绿地统一设计。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第四十八条提倡城市开敞空间、道路交叉口等采用林荫化设计,建设绿色十字路口。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如下:(一)城市主干路相交的,城市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米,横向不少于4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12转弯半径;(二)城市支路与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米,横向不少于20米,外围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三)特殊情况开敞空间满足不了要求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面积或变形设置。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