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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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宪法与宪政一、宪政概念•(一)民主说.•宪政即民主政治.•毛泽东: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许崇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定义宪政。毛泽东所指出的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构成宪政的实质含义。“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二)限权说•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卡尔·J·费里德希认为“宪政是对政府最高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的发展”。杜刚建:宪政不外乎是要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制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陈端洪:“宪政简言之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和维护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权的权利和自由。”•(三)混合说•印度德里大学历史学教授、英国剑桥大学南亚研究员雷乔迪休里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言,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多党制,两院制,联邦制,司法独立等。•郭道晖教授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他主张宪政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本书观点:•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2.宪政是动态的宪法•3.宪政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要素二.宪政和相关概念的区分•(一)宪政与民主•区别:•1、含义不同。•民主的核心是一人一票,多数人决定,强调权力归属于人民。宪政除包含民主的含义外,还强调制约权力•2、效果不同。•宪政能够保护少数人利益,民主的多数决容易侵犯少数人利益,并导致另一种暴政--多数人的暴政。宪政是专制(专政)的对立物,民主则未必•3、人性论基础不同。•宪政—性恶论;民主—性善论宪政预设了执政者的人性之恶•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阿克顿: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休谟:应设想掌权者是无赖•杰弗逊: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联系:理想的政治既是民主的,又是宪政的.•戈登:用这种方法控制政府,可能是对人性的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君主制和民主制都预设了人性善•儒家以家庭伦理的人性善论证君主制的正当性•卢梭的民主理论与人性善•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人性善•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相对较为理想的政治制度•注意:•理想的政制并不是完美的政制•由于人性的不完美,世界上永远不会有完美政制•相对而言,宪政民主制是比较理想的政制•(二)宪政和法治•区别:•法治,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宪政,强调权力制约•联系:•宪政是法治的首要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三)宪政和人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宪法和宪政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保障人权三、世界各国的宪政模式•(一)美国式•1、将国家权力按其性质差异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并由三个不同的机构行使立法权——国会行政权——总统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各级地方法院人员分离2、三权之间形成相互制衡关系国会对总统的制约:国会建议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下属行政官员的任命;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国会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国会宣告惩治叛国罪;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的制约: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对议会的法案有签署权和有限否决权.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议会议员不能担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总统对司法权的制约: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之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总统因弹劾受审时,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担任审判庭主席。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参众两院立法总统行政联邦法院司法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美国联邦政府的分权制衡示意图•(二)英国式•1、权力分配•保留英王,统而不治•立法权——议会•行政权——内阁•司法权——法院和议会中的上院英国宪政结构示意图君主上院下院内阁选民司法独立任命(大贵族)选举组成议会多数组阁形式任命负责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象征)•2、权力制约•(1)国王(女王)统而不治。•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国王(女王)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国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2)议会主导•议会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下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上院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搁置否决权。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生效,对于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3)政府实行内阁制,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4)司法独立。上议院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上诉案件。法律解释权属于法院•(三)法国式权力分配议会——立法权;总统——行政权;法院——司法权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权力制约议会对总统的制约。议会享有立法、财政和行政监督权。总统应当应当执行议会的立法和决议。总统对议会的制约。可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决;有权解散议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制。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和总统的制约。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四)德国宪政结构示意图总统参议院议院内阁选民司法独立议会多数组阁选举负责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象征)选举(五)各国宪政体制的补充形式•1、政党之间的相互制约•2、新闻、媒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法与宪政的区别•1.含义不同.•2.表现形态不同.•静态与动态•3.效果的不同•有宪法并不必然能够保障人权,即宪法有真伪之分。宪政则为人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机制•(二)宪法与宪政的联系•1.宪政以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必无宪政•2.有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3.宪政以正当性的宪法为起点,无真宪亦无宪政五、当代中国宪政建设•(一)我国为什么要建设宪政•1.宪政是近代仁人志士的百年之梦•2.宪政是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3.宪政是中国繁荣富强的必经之途•4.宪政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必备良方•(二)我国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宪政•中国特色的宪政•1、我国的宪政不应照搬西方•2、我国的宪政模式不应背离宪政的基本理念•3、我国的宪政应是符合中国历史和国情的宪政(三)宪政建设的条件•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发展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第一,正确处理执政党和宪法的关系•第二,正确处理领导人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第三,建立正确的权利-权力结构•3、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遗产,吸收外来文化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第一,宪法的正当性•第二,宪法的科学性•第三,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第四,法律体系的完整性•1.政府主导型•国家或政府在宪政建设中起特别突出的、关键的和能动的主导作用,扮演宪政领导者的角色。•(1)宪政观念的启蒙•(2)总体设计作用•(3)实施保障作用•人民在宪政建设中的作用•(1)培育宪政建设的观念要素和实践要素•(2)监督和制约权力•(3)公民社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2.社会推动型•(五)几种认识误区•1.经济决定论•2.国情决定论•3.意识决定论•4.稳定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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