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第三十五条---CISG(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导入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商业贸易公司订立一份出口小麦的合同,凭小麦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港验收后付款。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先前寄送的样品不符,美公司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小麦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美国海关向我国进出口公司收取仓储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2万美元。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风险费用是否应都由我方承担?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交货的商品由于种类繁多,特点各异,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本案中,双方使用凭样品交易的表示方法,这时样品是双方约定表示商品品质的唯一依据。此案中商品与样品不符,责任归属,是卖方的原因吗?那么是不是最终风险都是由卖方承担哪?相关知识点都是我们本章要学习的。商品的名称1列明品名条款的意义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2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无统一格式3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使用商品名称时应尽可能地按国际公认的习惯处理给商品起个好名有利于占领市场,卖个好价品名的选用还需要考虑与运费的关系选择恰当的品名,有时能降低关税,或者能方便商品的进口和出口要爱惜和保护好品名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品质QualityofGoods)一、商品品质的含义: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透明度等.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品质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两类:凭实物样品表示文字说明表示(一)凭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用实物样品表示的交易也可以再具体细分为两类: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1.看货买卖(SalebyInspection)看货买卖即由卖方向买方展示准备出售的货物,经买方现场检视满意后达成交易。以这种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的品质以检视时的状态为准。卖方只要交付经检视的货物,买方就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对其品质提出任何异议。适用于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展销的产品等2.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所谓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该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凭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唯一依据的交易。根据由谁提供样品,凭样品买卖又有两种具体做法:(1)凭卖方样品的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即由卖方主动提供交货样品,经过买方确认,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样品的质量即不能偏高,又不能偏低。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卖方为准”。日后卖方所交货物只要与提供的样品一致,买方就不得提出任何品质方面的异议。为防止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争执,一般卖方都留有“复样”处理纠纷时作核对之用。(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即“来样成交”,由买方主动向卖方提供所学商品的样品,由卖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在此情况下,对卖方来讲,必须考虑原料、生产和加工能力等各方面的条件,如可以做到的,应予接受;如买方来样的要求超过卖方生产、加工条件,就暂不宜接受。凭对等样买卖(SalebyCounterSample),回样,确认样适用于: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古董等。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必须以买方样品为准。当买方寄给卖方样品要求按样成交时,卖方也可以根据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提出与之相似的样品作为“回样”或“对等样品”,寄交对方确认,作为交货时的品质依据,以免在交货时引起争端。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提出的“对等样品”,则交易的性质即由凭买方样品的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的买卖,这样,卖方就能主动控制交货的品质,这对卖方十分有利。注意事项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只有在有绝对把握时才能采用此法。样品要有代表性。卖方应注意留有复样,以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用。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买卖的情况已不多,一般将样品,如colorsample/patternsample与说明结合起来使用。合同条款中写进弹性条文。Qualitytobeequaltothesample.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近似凭买方样品买卖,要注意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可在合同中规定:由该货物引发的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由买方负责,卖方对此不负责任。(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商品的品质是用文字说明表示的,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品质而成交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买卖”,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商品的规格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一些主要技术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示例1:TinPlateSheetSize:0.25x750x1500mmRustfree示例2:ChineseSoybeanSpecification:Oilcontent(min)18%,Moisture(max)15%,Admixture(max)1%,Imperfectgrains(max)9%,2008crop我国出口大豆的合同规格:水份(最高)15%,含油量(最低)17%,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7%。示例3:IronOreFinesSize:5-12cmSpecification:Fe铁>65%Mn锰<5%S硫<0.125%P磷<0.10%Si硅<20%1.凭规格买卖(SalesbySpecification)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用文字、数码或符号将品质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优等、中等、低等;甲、乙、丙;一级、二级、三级。每一等级都有相对固定的规格,例如我国出口的钨沙,主要根据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在洽谈合同中,只需规定了等级,即可了解商品的规格。如我国出口的冻带骨兔肉分为:特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500克;大级:每只净重不低于1000克;中级:每只净重不低于600克;小级:每只净重不低于400克。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商品的标准是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通常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团体、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协会等制定和公布的。我国商品的标准是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国外的商品标准有的由国家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业组织制订。在凭标准买卖中,国际贸易中农副产品采用:由两种比较常用的“标准”即“良好平均品质”标准(F.A.Q标准)和“上好可销品质”标准(G.M.Q标准)。(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通常用于农副土特产品的成交。按照一些国家的解释,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装运地在某一时期运销的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就是指合同约定的生产年份的中等货,俗称“大路货”。例如:“中国桐油,大路货,游离脂肪酸最高4%”。(2)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通常是指卖方出售的货物品质上好,适合市场销售,无须说明商品具体品质。这种标准一般用于无法以样品或国际公认的标准来检验的产品,如木材、冷冻鱼虾等。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很容易引起争执,我国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BrandNameorTradeMake)商标是指生产者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以由一个或几个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组成。牌号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稳定并树立了良好信誉的商品,交易时仅凭商标或牌号即可说明其品质昔,可凭牌号或商标买卖。Sh100的白兔清凉奶糖注意商标或牌名是否合法、是否登记注册。5.凭商品的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产品,特别是某些农副产品,因受自然条件、传统加工技术和工艺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产品在品质方面常具有其他地区产品所不具有的特殊风格或品性,此时可以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商品品质,比如:“金华火腿”、“景德镇瓷器”、“龙口粉丝”等等。6.凭说明书和图样的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产品等,由于其结构和性能十分复杂,无法用几个简单的具体指标来反映其品质的全貌,因此,必须凭详细的说明书(Descriptions)以及图样(Illustrations)来具体说明其构造、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等,必要时甚至还须辅以设计、照片、分析表等解释。按这种办法进行的买卖,称为凭说明书的买卖。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主要列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商标或牌名等项内容,如果是凭样品买卖,则要列名样品的编号或寄送日期。订立品质条款注意事项(1)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2)条款的科学性和灵活性。(3)从产销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应视商品特性,合理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大类细类适用商品用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只适合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等凭样品买卖难以规格化或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用说明表示凭规格买卖大多数商品,尤其是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凭等级买卖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凭标准买卖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凭商标或牌名买卖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拥有名优商标或品牌凭产地名称买卖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技术性能复杂的制成品(一)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商品的品质指标允许有一定幅度的灵活机动。品质机动幅度一般来讲有以下几种定法:1.规定范围:即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布匹,幅阔33\34,即布的幅阔只要在33英寸至34英寸之间,均为合格。例如:“BedSheet,width35/36inch”2.规定极限:即对货物的品质规模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最少等。例如大豆,含油量60%(最低),水份10%(最高)。3.规定上下差异:即通过规定一定比例使得对某些货物的品质指标具有必要的灵活性的方法。例如,羽绒,含绒量50%,上下1%。为防止买方拒收货物,可规定:“Incasemoistureandimperfectgrainsexceedtheallowed,thebuyermayclaimfordamageinthemannerassetoutinthePriceClausebutforcancellingofthiscontract.”(二)品质公差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ce)是指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最大限度。在工业制成品的生产过程中,产品都品质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是难以避免的。例如,手表走时的误差为每天若干秒等。这种品质的差异是被公认的和允许的。品质公差的允许值可以是国际上同行业所公认的允许值,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制定。(三)品质增减价条款在国际贸易中,在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合理的限度内,一般不需要调整商品的价格,但有的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后,可按机动幅度或公差的程度,以一定的比例计算增减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例如,我国芝麻出口合同中规定:含油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1.5%(±1.5%)水份每增减1%(±1%),则合同价格减增0.5%(±0.5%)如增加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第二节国际商品贸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