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用导读(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2015年10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某食品企业生产的牛肉罐头已制成下线,存放于成品库内,并已贴有预先印制的标签,但未标注实际生产日期。产品出库销售时,再用喷码机根据出库时间加标生产日期。该存放于成品库内的产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对于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定性?可否予以处罚?如何处罚?导读1:增加了适用范围(第二条)对该批冷冻分割肉可否按照预包装食品进行处罚?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多年经销的两个含硒保健食品(冲剂及口嚼片)的批准文号,经与国家总局网站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均与该两产品外包装所标示的所有生产及经营企业无关。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如何定性?可否予以处罚?如何处罚?新法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导读1:增加了适用范围(第二条)一、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三、本法对农业投入品所作的规定导读1:增加了适用范围(第二条)除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本法称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之外,任何食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任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任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安全管理,均受本法调整。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一、农产品定义在2006年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系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直接获得品及初级加工品)。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二、食用农产品定义在《食品安全法》中,系“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简称。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二、食用农产品定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食品安全法释义》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等。根据本法对食品所作的定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二、食用农产品定义《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2014年10月31日)对此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概念辨析二、食用农产品定义《江苏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苏食药监食通〔2015〕155号,2015年6月29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食用农产品”均采用了农质发[2014]14号文件之定义。今后“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当以此为准。导读2:修改了两个基本概念一、修改了“食品”概念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旧法及原《食品卫生法》均为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导读2:修改了两个基本概念二、“流通”改为“销售”旧法中的“食品流通”一律修改为“食品销售”。注:流通:特指商品、货币流转。食品流通应包括食品的销售、贮存及运输等。新法已明确将“食品的贮存及运输”列为调整范围。导读3: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十六字原则依据新增加的第三条,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是:一、预防为主二、风险管理三、全程控制四、社会共治通过对上述四项基本原则的落实,建立起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导读4: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加了第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导读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导读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及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相应调整。导读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导读5: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新合并设立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属于本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食品药品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依据:一、具有本法所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全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食品药品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二、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食品安全法释义》有明确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已经整合了食药监部门的机构和职能,所以就是本法所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食品药品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有相应的表述:进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县(市、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对市场监管局执法主体资格存有异议的可能理由:♦名称不同♦职能不同(后者与前者系被包含关系)♦后者仍是一独立存在的机构♦没有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食品安全法释义》并非法律解释,不是法律依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辨析在法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前的过渡时期,县(市)、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的四种可能选择(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除外):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章二、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章为前者)三、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两章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章导读6:规定了新闻媒体真实、公正报道食品安全的义务在第十条第二款增加了下列内容: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导读7:国家建立的十六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一、农药使用严格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四条)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十七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三十五条)导读7:国家建立的十六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五、“三新”产品生产安全性评估及许可制度(第三十七条)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第三十九条)七、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第四十二条)八、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导读7:国家建立的十六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九、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三条)十、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制度(第七十四条)十一、食品抽样检验制度(第八十七条)十二、进出口企业信用记录制度(第一百条第二款)导读7:国家建立的十六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第一百一十三条)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约谈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导读7:国家建立的十六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十五、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一百一十八条)十六、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导读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十四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四十七条)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四、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条)导读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十四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一条)六、食品经营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一至三款)七、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导读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十四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八、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九、生产者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五十九条)十、经营者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条)十一、网络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第六十二条)导读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十四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销售者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六十五条)十三、进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第九十四条)十四、进口商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九十八条)导读9: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应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前提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导读9: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应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前提新法删除了旧法第二十五条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规定。导读10:公众有权免费查阅、下载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注:旧法仅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导读10:公众有权免费查阅、下载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8月中旬称: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导读11:扩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第三十四条)一、禁止生产经营的种类扩大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旧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导读11:扩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第三十四条)二、增加了下列五种非法生产的产品种类(共计十三项):(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导读11:扩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第三十四条)二、增加了下列五种非法生产的产品种类(共计十三项):(四)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导读12:食品生产许可要素(依据总局令第16号)一、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将原有的按食品品种许可,调整为按照企业主体许可,将以前的一个企业多张证书,调整为一个企业一张证书。导读12:食品生产许可要素(依据总局令第16号)二、取消了食品“QS”标志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导读12:食品生产许可要素(依据总局令第16号)三、按照食品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共三十一种)四、由省局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五、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局负责导读12:食品生产许可要素(依据总局令第16号)六、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调整了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导读13:食品经营许可要素(依据总局令第17号)◇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总局已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