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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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十一个业务实施细则系统修订涉及主要条款(其中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对原规则的修改、新增内容,双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条款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收取比例已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收取比例已高于8%的按原2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D2交易日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5%(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5%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1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2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1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5%,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按下述方法调整: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9%,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收取比例已高于15%的按原比例收取。D3交易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6%(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6%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7%(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7%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为10%(若D2交易日涨跌停板已高于10%的,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按D2交易日涨跌停板确定)。3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即: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6%,黄金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10%,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按9%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9%的按原比例收取;该黄金期货合约按1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10%的按原比例收取;该燃料油期货合约按20%收取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已高于20%的按原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下略)第十七条同一投资者客户在不同经纪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4会员处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客户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客户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相关品种期货合约套期保值头寸相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会员、投资者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三)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三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四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五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5第三十五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2、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1、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2、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客户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投资者客户超仓,则对该投资者客户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投资者客户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投资者客户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3、属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6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客户具体情况确定。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第三十六条强行平仓的执行(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二)执行及确认。1、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应当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会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交易所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主要修订条款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结算部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7(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帐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帐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业务;(七)按规定管理风险准备金。(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帐册,会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结算存管银行的权利:(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和、会员专用资金帐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帐户;(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第十九条结算存管银行的义务:(一)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数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帐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二)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三)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应当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四)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结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1.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帐户的资金情况;2.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3.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4.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5.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对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实8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帐户,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须凭交易所结算部机构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结算存管银行办理。第三十条交易所根据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专用资金帐户或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具体执行利率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第三十一条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各品种的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一)银行扣划。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9请,会员应当以书面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结算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会员在交易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请,将于下一交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此方式适用于会员的出、入金。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前完成入金划转。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后集中办理会员出金划转。除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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